依法治国背景下照片档案利用中的权利关系研究

2016-02-03 06:58徐云鹏
山西档案 2016年2期
关键词:肖像权所有权权利

文/徐云鹏

依法治国背景下照片档案利用中的权利关系研究

文/徐云鹏

照片档案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利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关系比较复杂,比如著作权、所有权、肖像权等内容。尤其是随着档案信息传播数字化、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照片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侵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这一情况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通过围绕照片档案具体的权利主体、利用行为、权利内容等方面展开分析研究,总结了在照片档案利用中的常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

照片档案;权利关系;依法治国

照片档案由于其直观生动、形象具体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利用者的认可,利用频率与日俱增,利用范围越来越广。但在实际利用过程中,由于管理者和利用者对于专门的法律知识掌握水平有限,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利用效果,长此以往势必阻碍照片档案正常的开发利用,影响档案工作的社会形象和地位,破坏我国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档案事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是今后全国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管理和利用照片档案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围绕照片档案利用中的各项权利关系进行了分析,以期社会对其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照片档案权利主体分析

(一)照片的作者

照片的作者是指照片的拍摄者、创作者,一般是指自然人。但是法律条也文明确表示,如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进行拍摄、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照片,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被视为照片的作者。根据法律规定,照片的作者享有所有权、著作权等法定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照片档案的所有者

国家、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照片档案的所有者。这些主体通过拍摄、创作、继承、受赠、买卖、转让等法定形式获得照片档案。所有者依法拥有对照片档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三)照片档案保管部门

照片档案由于载体特殊性,对于保管条件有很高的要求,应该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在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是照片档案的法定管理单位,相应的档案部门依法对属于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有的照片档案拥有保存、管理、开发利用等权利。个人所有的照片档案可以通过寄存等方式由档案部门、博物馆、纪念馆等机构代为保管,且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侵犯照片档案所有者的权利。

(四)照片内容所涉及的人与物

照片档案可以分为记录性照片和艺术性照片,其影像一般包括事件类、人物类、景物类等内容。[1](p486在利用照片档案时,必须维护照片所反映的影像的有关权利。比如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人文景观的著作权,以及科技照片档案的保密要求等。

(五)照片档案的开发与利用者

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是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法定主体。此外,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照片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需要,可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利用未开放的照片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的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照片档案。以上主体利用照片档案不得侵犯档案的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2]

二、照片档案利用行为分析

(一)利用目的分析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照片档案,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其利用目的一般可以分为营利性利用和非营利性利用。

营利性利用,是指利用主体通过开发利用照片档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赚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从而获得一定利润。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照片档案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必须遵守许可的利用范围和许可的利用方式,并且支付一定报酬。若有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给予赔偿,甚至是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非营利性利用,是指利用主体通过开发利用照片档案,从事学习研究、公益性的展览、文化艺术传播、新闻报道等有助于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利用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都针对非营利性利用明确了“合理使用”。也就是在利用中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权利人有权禁止利用相关照片档案。此外,公益性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免责的理由,利用人在利用中要保护权利人的署名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

(二)照片档案利用方式

照片档案的利用基本都是通过阅览、借阅、复制等手段来实现的。利用者通过以上方法为个人学习、主题展览、新闻报道、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真实生动的凭证和参考。此外,利用者对于照片档案,有的是全部利用,有的是利用照片的部分内容,也有的是对照片档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照片数量与日俱增,照片档案的传播和利用也越来越方便。但是,无论我们采取何种利用方式都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是法律认可,不得侵犯照片档案权利人的任何法定权利。

三、照片档案权利内容分析

(一)照片档案所有权

照片档案所有权是照片档案权利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指照片档案的法定所有权主体对档案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是指对照片档案实际上或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使用权是指按照档案性能和作用进行利用,以满足工作等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通过利用获得经济或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即对档案进行处置的权利,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处分权决定着档案的命运和归宿。照片档案所有权具有可分离性,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可以单独或全部脱离所有人;所有权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约束。[3](p131-133)

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照片档案所有权基本分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三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照片档案所有权主体,国家对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档案馆的照片档案直接行使所有权,并将其它国有照片档案交给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管理、占有和组织利用,行使权利。国家保护集体和个人照片档案所有权,同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使所有权发生改变。以上的照片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照片档案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p156)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4](p169-170)著作权可以属于国家、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照片作为一种作品,不论发表与否,即享有著作权,这些照片及其文字说明按一定程序归档保存后就成为照片档案,相应的照片档案也具有著作权。

我国多数照片档案都属于职务作品,照片档案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照片档案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权利人的著作权不会随之转让。照片档案只要没有被销毁,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必须受到保护。对于照片档案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的保护期限,到期后这些照片档案可以进入公共领域让公众免费使用。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照片档案著作权可以“合理使用”,即允许著作权以外的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照片档案,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个人研究学习、公共传播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等方面,[5]但在利用时必须保护作者的署名权,明确出处,也不得侵犯著作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三)照片档案的肖像权

无论是记录性照片档案还是艺术性照片档案,反映人物活动的照片占有非常大的比例。人物类照片档案是指采用摄影、造型等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它记载的是人的肖像,在管理和利用中必然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三方面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侵权。如果在执行公务、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目的使用肖像是允许的,不构成侵权,但权利人可以禁止使用。在利用人物类照片档案时,利用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四)照片档案利用中的其他权利

围绕照片档案的所有权、著作权和肖像权发生的侵权事件比较多,也比较常见,这些权利的保护日渐受到国家和社会重视。但是照片档案在利用中除了要重点注意保护以上权利,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外,还有其他的权利关系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照片档案由于其记录和反映的内容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一旦泄漏传播必将给个人、组织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保护个人隐私权,维护商业秘密、技术保密,保守国家秘密。此外,利用照片档案时要尊重照片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不得擅自诋毁、侮辱照片档案相关权利人,不得侵犯他们的名誉权等权利。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照片档案利用中的侵权问题

纵观长期以来照片档案利用的实际情况,对于其权利保护势在必行。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利用者本身具有照片档案的所有权,以所有权超越其他权利。我国各级各类档案管理部门通过展览、编研、公开传播等开发利用馆藏照片档案,这是法定的权利和工作职责,但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侵犯照片档案著作权(署名权)、肖像权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6]尤其是职务照片档案,权利人本身就是本单位的职工,受到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面对侵权行为,更是难以实施维权。第二是利用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利用,或超出许可的利用范围,擅自修改照片档案,甚至诋毁相关权利人。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报道和关注较多,认知也比较清晰。尽管时有发生,但只要证据明确,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公正维护。此外,在利用者以公益性为理由进行利用时,也时常会忽视署名权、肖像权等权利,这一点应当受到重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是照片档案不同于普通的文书档案,它的载体形式、记录方式、管理要求都具有特殊性。我国的《档案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于照片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只具备一般的指导意义,而针对照片档案、音像档案等特殊载体的档案,缺少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此外,由于照片档案自身的权利关系相对复杂,随之的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监管力度不够,执法困难。第四是微信、微博等数字新媒体的出现,使照片档案的利用和传播更为方便和快捷,也使侵权行为更为容易,然而如何判定侵权发生以及如何实施具体法律制裁等就成了照片档案权利保护的新问题,给权利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具体对策

第一,加快档案法制建设,逐步完善针对照片档案等特殊档案的专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民众的档案法律意识,使照片档案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用者懂法守法,有法必依;整合现有的部分档案管理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成立专门机构监管档案开发和利用工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提升照片档案权利保护的技术手段和设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数字化档案馆开发与建设已是大势所趋,照片档案数字化的开发与利用已成为当前的主要形式。档案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数据加密、数字签名、数字水印、身份认证等先进的技术与手段,维护照片档案的真实与安全,保证合理合法利用。第三,针对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新媒体在档案传播和利用中的机遇和挑战,监管部门和新媒体自身必须做好实名认证、审核审查,责任追究,风险控制、危机干预等工作,既要保证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有序推进,又要保护照片档案权利人的各项权利,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语

照片档案包含着多重法律关系,在其开发利用中只有理清各项法定权利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有助于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档案利用中遵纪守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只有全社会都关注并参与到档案法制建设中来,形成依法管档、依法用档的良好局面,才能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文化中国建设加油助力。

(责任编辑:闻 道)

[1] 陈兆祦,沈正乐.档案现代工作实务[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

[2] 燕开良.浅谈档案利用中的著作权保护[J].档案学研究,2006,(4).

[3] 朱玉媛.档案法规学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 梅术文.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5] 邢立新.照片档案利用中的著作权保护[J].兰台世界,2006,(15).

[6] 叶晓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资源利用研究[J].北京档案,2005,(2).

The Rights Relations of the Photo Archives Utiliza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Xu Yun-peng

G273.5

A

1005-9652(2016)02-0049-04

徐云鹏(1981—),男,河北邢台人,苏州大学档案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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