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研究

2016-02-03 06:16陈晓艳喻晓玲
山西档案 2016年1期
关键词:塔里木建档代表性

文/陈晓艳 喻晓玲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研究

文/陈晓艳 喻晓玲

环塔里木是西北边疆的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地区,其非遗极为丰富且诸多为跨界并存。学术界对边疆民族地区尤其是环塔里木未被政府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即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较少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本文立足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提出了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对策。

环塔里木;“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已被政府认定的非遗传承人称为代表性传承人,而未被政府认定的非遗传承人,有学者称为“普通传承人”[1](p180)、“一般性传承人”[2]、“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3]等。本文在借鉴目前较常用的传承人概念的基础上,将未被政府认定的非遗传承人称为“非代表性传承人”。环塔里木盆地地区(以下简称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较少有学者进行专门论述,本文对此进行专门研究。

一、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必要性

(一)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非遗保护法律主要为2008年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法规,由此产生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尽管关于非遗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法不断完善,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存在的缺陷却不容忽视。例如,李华成就认为:“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4]陈靖则认为该制度存在悖论:“专属化排斥参与性、个体化切割组织性、遗产化侵害原生性。”[5]在这样的制度下,目前所建的传承人档案主要为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忽视了众多与代表性传承人紧密联系的“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

(二)代表性传承人的老龄化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老龄化阶段,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不断离世,已经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仅以新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为例,目前,新疆有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共64名,年龄基本上超过60岁,不幸的是其中至少有10人已经离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离世带来诸多后果,从短期来看较难遴选出新的代表性传承人,从长期来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可能永远消失。显然,如果只重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而忽视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极为不当的。

(三)“非代表性传承人”的边缘化

目前,我国非遗传承人主要由官方机构(主要指各级文化管理部门等)认定和民间组织(主要指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文联、中国民协等)认定的两套系统产生。这两套系统都直接导致了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边缘化问题的出现。譬如“由于文化的多样,国家无法将所有的文化事项纳入到保护体系,那些未被纳入保护体系的文化以及游离于体制外的文化持有者,有可能因为长期不为人们所关注,而忽视了其存在的价值,这些文化持有者传承的文化面临濒危的绝境,直至最终消失。”[6]因此未被认定的“非代表性传承人”,无形中将被排斥在外,难以被主流所接受、认可,还可能导致传承人之间不良人际关系的出现。

(四)非遗旅游价值的开发

非遗旅游开发的前提是丰富的非遗资源,其中,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是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旅游价值的开发离不开传承人的支持。目前,官方认定的传承人身价较高、知名度较高、活动繁多,对非遗档案建设、自身档案建设、非遗旅游价值开发等事项较难顾及。然而“非代表性传承人”展示自己技艺的机会相对较少,可以吸纳他们投入到以上事项的建设之中。将他们的传艺心得、传艺手稿、代表作品及传承家谱等进行采集、整理、归类及建档,用于非遗旅游价值的开发,为非遗旅游价值的开发提供支撑。

二、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特殊性

(一)建档的跨学科性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由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语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组成。该档案资源的建设不仅需要运用档案学知识,还需要管理学、历史学、政治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以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的“非代表性传承人”的表演乐器为例,它的表演乐器由大小手鼓、萨它尔、胡西塔尔、艾捷克、都塔尔、纳格拉等18种乐器组成。然而,绝大多数“非代表性传承人”不精通汉语,倘若要建立每种乐器“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档者除了要能运用维吾尔语与之沟通外,还需要建档者对每种乐器的弹奏方法、制作技艺、历史渊源及艺术价值等进行深入了解。

(二)建档的技术性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按照存在形式分为文字档案、声像档案及图像档案等;按照档案类型分为纸质档案、口述档案及实物档案等;按照档案内容分为民间文学档案、传统体育档案及传统美术档案等;按照传承人的民族分为维吾尔族“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塔吉克族“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汉族“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等。从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的角度而言,无论何种形式的“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最终需要建立“非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档案。该档案需要将“非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信息、非遗项目信息、访谈背景信息等进行统一采集、存储和展示。其间将涉及的核心技术包括数字视频的网络传输、格式转化、资源检索和管理、图像美化、噪音消除以及动态配准和跟踪等。

(三)建档的涉密性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的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多为拜师所学或者世代相传,对这些传承人档案的收集涉及传承人不愿对外公开的涉密内容。这就使得档案征集工作很可能受到传承人的抵制。例如,维吾尔族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分布在全疆多个地区。土陶烧制以黏土为胎料,将其筛选泡浆,并以脚蹬、手拉的动力制出陶胚,陶胚成型之后,再粘接环、把、耳等,待陶胚干后再行彩绘或者雕刻纹饰、上釉色,最后用火烧制完成。据此,土陶烧制要经历采土、筛选、和泥、拉胚、制模、雕刻、烩彩、刨光、装窑、控温及烧制等环节。这些环节涉及拉胚的力度、刨光的时间、采土的数量、雕刻的力度及烧制的温度等涉密事项。

(四)建档的敏感性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多数信仰伊斯兰教,其所传承的非遗项目达10大类,其中民俗类非遗多涉及民族、宗教等较为敏感和禁忌的问题。这类“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需要其它穆斯林或者精通少数民族民俗的非穆斯林人员介入。比如,塔吉克族丧葬习俗。塔吉克族视之为严肃和隆重的事情。该习俗主要由服丧、净身、吊唁、挽歌、出殡及墓葬等程序组成。丧葬习俗的完成离不开传承人的主持,其中传承人又通常被称为“哈里发”(指主持丧婚仪式的宗教人士)。他们所获得的宗教和民俗知识主要来源于父辈、伊斯兰经学院等。我们只有在尊重他们习俗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较为完整的档案。

三、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对策

(一)健全认定和信息保密的法律制度

首先,顶层制度设计是推动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关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健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构、认定程序、传承人种类、社会介入、传承人信息保密以及档案馆的合理地位等法律法规制度。其次,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信息的采集过程中应切实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对于非遗项目中的所有涉密环节进行严格保密,以切实保护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利益。

(二)整合建档的行政、社会和国际资源

新疆要利用国家第二次对口援疆和新疆作为“一带一路”核心区的历史机遇,开展多方位的合作。首先,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档案部门可以作为牵头单位,主动与文化局(厅)、旅游局等就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采集、保护、管理、共享等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行政部门和社会部门之间的合作。档案部门、文化部门、旅游部门和高校等就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资源的鉴别、整理、研究、开发等展开合作。最后,国际合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与中亚等国家的档案部门和文化部门等就“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共享、共同研究、经验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

(三)加大建档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需要多方面资金、技术、人才的投入和支持。由于环塔里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当地政府应秉着“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方式,吸纳当地企业、对口援疆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设立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抢救和传承基金,构建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技术共享平台。与此同时,当地档案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将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源建设的专项经费进行单列,并积极申请国家相关经费的支持。

(四)完善建档者的培训机制

环塔里木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民族成分多样,每个民族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宗教禁忌、民俗习惯等。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档案信息的采集、鉴定、记录、分类和整理等过程中都要求建档者必须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必要的民俗知识、娴熟的采访技巧和基本的宗教常识等。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仅靠个人生活积累或在校所学是完全不够的。因此,我们需要对档案部门、文化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等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的建档者进行常态化的培训,以保证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建档工作的进度和建档质量。

(本文系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文化科技创新项目“环塔里木文化旅游综合服务系统及应用”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编号:2013BAH27F04)

(责任编辑:无尽藏)

[1] 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2] 杨征.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中"群体性"的缺失[J].云南社会科学,2014,(6).

[3] 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J].政法论坛,2013,(4).

[4] 李华成.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4).

[5] 陈靖.非遗"传承人"制度在民族文艺保护中的悖论[J].贵州民族研究,2014,(1).

[6] 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思想战线,2012,(6).

Archival Construction for the “Non-representative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ound Tarim Basin

Chen Xiao-yan Yu Xiao-ling

G273.3

A

1005-9652(2016)01-0055-03

陈晓艳(1983—),女,河南灵宝人,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

喻晓玲(1963—),女,新疆库尔勒人,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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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勉冲·罗布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