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悦 李 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依法治国背景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秦嘉悦李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方法逐渐转变为利用人证、物证来认定争议事实进而做出裁判,然而在诉讼中,面对争议事实本身是专门性问题,或认定争议事实需要解决某专门性问题的情况,诉讼机关和当事人往往束手无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证据属性都尚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模糊。基于此,本文以专家辅助人制度现存问题为对象,结合当前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该制度进行研究。
依法治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庭审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中的纠纷开始变得复杂。相应地,人们对纠纷的解决方法,也在发生变化。基于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在诉讼中,法官的职责是做出裁判而非认定争议事实,解决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争议事实,需要有相应的专门知识与技能、相关的科学原理与技术手段。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各国纷纷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或鉴定制度,我国也先后在三大诉讼法中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在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这是我国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最早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被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9条分别规定:“……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至此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扩展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方式,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对刑事辩护来说意义重大。
我国当前法律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在实务中尚存在很多问题。为了真正了解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有必要从实务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以下分析:
(一)补充现行鉴定人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鉴定人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一点,鉴定的启动程序繁琐,需要征得侦查机关、法院的同意才可能启动。其次,我国现今司法鉴定领域包含的鉴定事项较为单一。我国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需要经过国家审核批准才能拥有鉴定权,导致鉴定资格获取难度大,鉴定机关和鉴定人稀缺。但当今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门性问题的多样化引起对鉴定事项多样化的需求,很明显这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因此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鉴定人制度的不足。
(二)加强庭审时质证的实际功效
我国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环节有严格规定,质证是庭审中诉讼证明的基本环节,是将各种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重要程序,因而相关法律法条应当详细完善对质证的规定。然而,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诉讼中,专业的难度给质证活动带来了重重难题,诉讼当事人、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将导致质证在庭审中的虚化。而专家辅助人的出现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难题,专家辅助人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全方位审核针对诉讼中专门性问题做出的鉴定意见,找出其破绽,削弱其证明力。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诉讼力量
诉讼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律师这一职业就顺势而生;相应的,当事人缺乏专门性知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也就随之出现。这无疑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追求诉讼权利、增加诉讼力量,进一步实现司法正义。如经典的辛普森杀妻案,正是因为李昌钰等专家从专门性知识的角度合理质疑公诉方的多个专家证据,辛普森才能够无罪释放。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的全面建立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充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强诉讼力量,还可以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使其进一步适应现代庭审的对抗制需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务应用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很多具体内容存在争议。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中更加重视这些问题,并在立法中进一步改善这些问题,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诉讼。
(一)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认识到了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重要性,从而制定了专门条款来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具体内容,例如专家辅助人如何介入庭审、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具体发挥哪些作用等。然而,至今却没有法律就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最显著的一个表现就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庭上,没有设立专门的鉴定人席,更没有设立独立的专家辅助人席,出庭参加调查活动的专家辅助人,有时候被安排在证人席,有时候被安排在原告或被告席,还有时候被安排在旁听席。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诉讼地位的不明确,将进一步导致其在实务应用中的混乱,削弱该制度在诉讼中应发挥的作用。因此,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这个问题无疑是当前我国法律的一块缺失与空白,是急需弥补的一部分内容。
(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性质不明确
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就是就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那么,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庭审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属于简单的质证意见,还是属于证据?该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意见性质不明确导致庭审中法官不能将其作为有力证据采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就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专家辅助人借助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一样以言辞为形式,具有证据法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此外,专家辅助人就诉讼中专门问题提出意见,可见其意见与诉讼中问题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同时,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门问题提出意见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而具有合法性。专家辅助人意见完全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可以说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发挥作用的。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不仅可以促进该制度在庭审中发挥质证作用,而且可以完善我国的庭审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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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6)25-0202-02
秦嘉悦(1996-),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侦查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李钰(1994-),男,汉族,内蒙古包头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侦查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