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6-02-03 01:31杨尚林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私家车网约车专车

林 翠 杨尚林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网约车”引发的法律思考

林翠杨尚林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网约车”的兴起引发了出租车的集体罢工事件,在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下,必然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就“网约车”带来的种种问题浅谈个人的法律思考。

网约车;法律思考;出台法律法规

2016年6月2日,西安市中心钟鼓楼附近有大量出租车聚集,对交通造成了拥堵,据交警称是出租车司机联合起来抵制互联网专车。然而出租车集体罢工这样的事件先后在湖南、重庆、河南均有发生。随着传统出租车行业抵制“网约车”的呼声高涨,依托互联网平台推出的各类“专车”在各地的发展却仍然汹涌如潮。的确,“专车”的兴起看似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一定冲击,但是这种新生事物在如雨后春笋的发展中存在着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

一、“四方协议”模式下—谁的法律责任谁来担?

什么是“网约车”?按照当前依托互联网推出的各类“专车”运营模式来看,是指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输出公司派出驾驶员,由网络搭建信息平台,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专车服务,这种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创新性模式显然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但是,对于这种创新的服务模式,却没有现行的政策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其中在这种四方协议的模式下,各自的法律责任则是如何划分?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将质量合格且手续齐全的汽车合法租赁出去后用于专车服务时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汽车租赁公司是否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公司是否也要为乘客的伤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由劳务输出公司派出的驾驶员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了其它恶性事件,如与乘客发生斗殴等治安事件,那么除劳务公司和驾驶员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外,其他三方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对于这些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时并没有提出合适的解决办法,在现行相关的政策法规里也并未找到答案。

二、对私家车挂靠“专车”非法营运如何进行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于非法营运行为。显然,私家车进行这种“专车”运营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然而,私家车披着“专车”的外套进行非法运营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2014年以来,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19起私家车挂靠“专车”营运案例中,涉及到多家“专车”软件服务商。在北京市查处了47起私家车挂靠从事“专车”营运的案例……这种借“专车”之名非法运营行为很容易让“黑车”趁虚而入,那么“网约车”就促成了“黑车”与乘客的匹配,这是交管部门与法律坚决打击的。

目前,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公司只是在合同中“要求”与其签订协议的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提供合法运营车辆,不得接受私家车挂靠,但对于如何规避私家车挂靠以及如何对司机资格进行审核,以防引发各类风险,目前尚没有具体控制措施。对私家车挂靠“专车”目前尚未有办法进行管理,试问,对于黑车借“专车”之名做不法勾当又该如何采取措施去提前预防或者制止。

那么,值得思考的是,法律上应当对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惩处,仅有单一的行政处罚是不能够解决问题本源的,应从立法方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进行新的法律属性定义,它并不是司机通过软件拉载客人的私人行为,而属于公交通运输的性质。同时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考虑到各个地区因经济能力等原因导致的不同“专车”市场需求,结合人民群众的和专家的意见等,在此基础上出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改善现状,充分贯彻交通部对“网约车”提出的“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方针。

三、“网约车”模式下对司机的监管难度大

网约车模式下,司机在载客前需要使用智能终端接收乘客信息,在行驶过程中仍要操作手机软件系统,甚者,有的司机在车里安装几个手机就是为了所谓的“抢单”,那么显然,这种行为不仅会分散驾驶员在在驾驶过程中的注意力,增加了行驶的风险,而这也是不

合法的行政行为。但在现实情况中,交警对于这种动态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难以制止。那么,如何对其进行管理是需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专车服务是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的,对于中老年人而言,他们对手机使用的滞后性会不利于他们享受到专车服务,那么中老年人乘车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障?

同时,司机只依靠手机上下的订单到指定位置去接收客人,那么他在接收乘客的路上就属于空车行驶状态,过路人的招手叫车行为就会被熟视无睹。交通运输法中明文规定了空车行驶状态下拒绝扬招就是拒载行为,那么二者就明显有矛盾之处。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是值得令人思考的问题。

四、“网约车”是否会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西安市出租车集体罢工事件可以明显得看出“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的冲击。“网约车”之所以流行,其本质在于它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由网络构建信息平台,充分调动了车辆资源,消除了乘客与用车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了乘客能随时用到“专车”。除了这一大优势外,“网约车”还有它的价格优势,“网约车”模式下的“专车”可以同时搭载几名目的地相同的乘客,而一趟车程的费用是这几名乘客均摊的,而传统出租车司机在拉完一个顾客后,就不会再显示“空车”,那么这一趟的费用就是这一名顾客所承担。由此可见“网约车”在价格上是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的。

的确,“网约车”的价格优势与它的方便快捷使得传统出租车行业相形见绌,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网约车”这种模式的运营是否会被认为是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蓄意打压。首先,传统出租车行业存在已久,它有既定的模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督和管理。而“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法律法规目前仍是空白,那么“专车”服务的价格由谁调整?是交通部另外规定,还是由互联网信息平台决定?此外,通过对“专车”服务的价格补贴,导致乘客甚至不用花费一分钱都可以完成一次出行,这种调低价格来吸引乘客的策略,是否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是一种恶性竞争?在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禁止行业之间恶性竞争,这样会违背市场经济发展,打乱市场经济秩序。

所以,“网约车”凭借它的价格优势取胜传统出租车是否是一种合法行为,又或者说构成了一种正常竞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到的。

五、结语

“网约车”的流行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它凭借着“服务方便,价格低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下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它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值得人深深考虑的。

“专车若行远,当有法匡扶”。所以,“网约车”模式下专车服务引发的种种问题需要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趋利避害。如此,“网约车”才能得到长足稳定发展。

[1]杨红岩.专车要走远,当有法治匡扶[N].中国交通报,2005-1-15.

[2]崔晓.打车软件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14.

F572;F724.6

A

2095-4379-(2016)25-0194-03

林翠(1995-),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4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杨尚林(1994-),男,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4级侦查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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