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如何保障“二胎”育龄女性的权利

2016-02-03 01:31肖芳婷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二胎育龄妇女生育

肖芳婷

1.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2.株洲市妇联,湖南 株洲 412007



妇联如何保障“二胎”育龄女性的权利

肖芳婷1,2

1.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7;2.株洲市妇联,湖南株洲412007

为了调整我国人口结构,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建设,我国将已经实施二十年多的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一个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在国家将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后,育龄女性的权利必将受到影响,原本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下的性别问题将越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妇联部门如果保证育龄女性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妇联是女性在权利保护中的主要政府单位。本文就将对二胎政策作为研究前提,探索妇联部门保障妇女权利的途径。

二胎政策;育龄女性权利

我国在八十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有效的降低了我国每年新出生人口数量,缓解我国之前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人口压力,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但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实施过程中,我国人口格局已经发生了明显改变,随着社会劳动资源正在逐渐减少,老龄化社会现象严重,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及时调整了我国生育政策,调整我国人口结构,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二胎政策就是我国最近推出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最直接性的影响着育龄妇女,因此各种生育问题将越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妇联怎样保障育龄妇女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生育政策法律变化对于妇女权利的影响

(一)生育政策法律变化与妇女权利关系

生育政策变化对于育龄妇女权利有着在生活方面的作用,国家在改变生育政策时,不仅仅是将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进行修改,可以说是将人们的生活结构进行调整。我国生育政策法律在对于不同人生活进行权利义务上的保证,育龄妇女也是人中的一部分,但是妇女在权利维护中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式的待遇。在生育政策法律改变中,多多少少都会对育龄妇女的权利进行影响,如果妇联不对调整生育政策后的育龄妇女权利进行保障,毕将会激发更加严重的社会权利问题[1]。

(二)生育政策法律变化对女性权利影响的社会性别分析

人们在跟随社会发展中,早已经将两性平等理念了解,因此在法律文件针制定中并没有在不公平条件下制定的,但是法律文件在制定中也不会有保护女性权利的内容。在二胎政策推广过程中可以发现,二胎政策指定给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将我国人口结构进行调整,保证社会经济长久性建设,但是并没有二胎政策在推行中对于家庭的影响进行分析,尤其是在二胎政策推出后,育龄妇女的生活将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分析。社会对于母亲身份的过度歌颂,会让妇女在实际生活中受到一定的约束,孩子作为一个国家建设人员,在生育政策进行修改过程中,法律文件也应该站在女性的角度上进行思考。

二、二胎政策对于妇女权利的影响

(一)人身权

在生育政策进行修改过程中,女性作为生育政策主要的承担者,在人身权利方面将会受到直接性影响。二胎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当育龄妇女在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对于育龄妇女身体方面的伤害将是直接性影响,我国目前选择生育二胎育龄妇女的年级普遍较大,在生育政策颁布后,年级在35岁以上的育龄妇女通常较为着急怀孕,但是该年龄段以上的育龄妇女通常较为容易流产。因此,育龄妇女在怀孕后更加容易重视产前检查,保证胎儿及孕妇的安全,这就需要我国基础性政府对于生育能力进行更高水平的服务。

(二)经济劳动权

我国劳动就业法的颁布就是希望可以让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同等的职业选择权利,体现女性在社会中的价值,保证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虽然我国在法律方面对于女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权利保护,但是女性在实际就业中还是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甚至在部分企业实际招聘中直接将女性进行筛选,造成形式让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已经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在二胎政策中,育龄妇女在怀有二胎时,会受到特殊性的保证,这就无疑增加了企业经济建设中发的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约束因素。因此,企业在招聘中,处于经济利润等因素,都不会招聘育龄中的妇女,已经在企业就职的育龄妇女,在怀孕后也会被企业安排中不适应的职位上,通过各种形式希望妇女自主主动提出辞职。

(三)婚姻家庭

二胎政策在颁布后,育龄妇女不仅仅是在社会工作中受到一定限制,在妇女生育自由权利方面也将受到影响,这就影响到了育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传统父权家庭中,更加强调男主外、女主内的生产建设模式,可以保证家庭在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家庭模式必将让妇女的个体权利进行忽视,在这种环境中,女性在家庭中更容易主动承担起家庭事务,男性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将是这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妇女的生活主要依靠男性完成。妇女在回归家庭后,毕竟造成家庭关系不平等的问题[2]。

三、妇联怎样在二胎政策下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对策

(一)调整人口及计划生育法规

法规对于社会生活有着重要性影响,同时社会生活对于法规制定也有着重要影响,甚至引领者法规内容制定。因此在二胎生育政策颁布后,应该积极调整计划生育法规,进而保证我国人口结构可以快速调整,改变我国社会人口上面的矛盾。在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修改中,也是对于二胎生育政策推广的促进,让计划生育法规在二胎生育政策推广中起到积极引领作用,避免二胎生育政策在推广中妇女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育龄妇女在有计划生育法规作为保障后,更加容易选择生育二胎,这就让我国新出生人口增加,降低老龄人口在社会中的比例,调整人口格局的不平衡。

(二)完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对于歧视就业进行惩罚的内容,因此完善劳动法是保证育龄妇女在怀二胎过程中社会劳动权利不受到损伤,如果法律文件中没有对于妇女权利进行维护的内容,制定企业正在招聘或者工作中对于育龄妇女的不公平待遇界限,甚至制定出惩罚政策,这就让企业解雇怀孕妇女方面有了约束,保证二胎生育政策中育龄妇女权利。

(三)修改婚姻法

二胎生育政策的颁布,无疑让妇女在家庭中扮演母亲形象更加牢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家庭的稳定。目前,我国二胎生育政策已经全面推广,人们对于子女的交易也不再仅仅约束在养育上面,更加关注对于子女全面素质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将明显增加,但是这些责任并不应该由妇女进行承担,男性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家庭责任。修改婚姻法,就是将两性在家庭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保证育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四)建立国家救济机制

二胎生育政策在颁布后,应该调节企业经济效益与妇女社会工作平等权利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建立国家救济机构,就是希望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妇女在怀孕后也会有机构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救济机制能够让孕妇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特殊性津贴,保证育龄妇女在怀孕过程中的经济来源,让生育完毕后的妇女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就可以参与到社会生活中[3]。

四、结论

在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中,已经造成我国人口结构的严重不平衡,妇女在实际就业中也会受到各种限制。本文对于生育政策进行修改后的育龄妇女权利进行研究,就是希望妇联在保障育龄妇女权利方面更加全面,让女性在社会中享受到平等的待遇。

[1]蒋莱.从“单独二孩”政策看性别评估机制在公共政策中的缺席与问题[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02:42-46.

[2]姚亚萍,缪伟,冯敏.“单独二胎”政策下的女性权益保护[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5,11:186-187.

[3]贾愚,朱素阳.育龄妇女文化素质与新型生育文化建设[J].西北人口,2006,05:9-12.

D923.8

A

2095-4379-(2016)25-0190-02

肖芳婷(1990-),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就职于株洲市妇联,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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