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探析

2016-02-03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住所地管辖权网络空间

何 浏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探析

何浏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信息快速传播同时也使得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确定面临巨大挑战。本文在研究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困境的基础上,借鉴管理学的相关知识,针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推进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

一、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给人们传播信息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空间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艰巨的问题。

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争议焦点是司法管辖权,其核心是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法适用程序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和适用法律。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进行了一些尝试与操作,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网络空间版权的侵权管辖制度。

二、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的困境

司法管辖权,又称审判权,是指法院或者是其他的司法机构所享有的对诉讼展开聆听、审判等活动的权利,在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现有的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纠纷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当事人难以确定

在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当事人,尤其是侵权主体的身份等信息难以确定。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人人都可以通过设置虚假信息的方式参与到网络活动中来。当发生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的时候,根本无法根据这些信息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及其所在地。

(二)侵权行为地确定的困境

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具体地点与范围都难以确定。网络空间中侵权行为地显然并不具有物理空间中的真实性。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地的模糊性以及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等特点,侵权人可以利用计算机等现代网络工具在任何地点实施侵权行为。

(三)被告住所地确定的困境

在网络空间中,“侵权人的住所地”同样也无法得到准确的界定。介于上文中所述,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困难这一情况,如何进一步判断侵权人的住所地这一问题又给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四)原告滥用选择管辖法院权利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侵权案件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往往导致多个法院对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那么对于被侵权人(原告)而言,选择起诉的法院将会非常多,甚至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地点,仅仅因为特殊保护规则都可以成为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既然网络侵权纠纷有这么多的法院可供选择,那么滥用诉权的情形肯定会增加。

三、完善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制度的建议

从我国的实践效果方面来看,现有的有关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的立法和制度规范虽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但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笔者尝试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确定提出一些建议与设想。

(一)司法管辖主权完整

而我国是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始终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在涉外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应保障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完整,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决不允许其他国家干涉我国的司法管辖主权。针对一些国家“长臂管辖原则”的不断扩张,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可以援引对抗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同时,在不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基础上,我国也可适当引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涉外网络空间著作权案件的任何一个因素一旦与中国有联系,我国即享有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二)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我国的国内法已不足以应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最终解决该案件有赖于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助。我国应当顺应网络空间著作权司法管辖制度全球协同统一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国际上的关于网络空间管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充分考虑将我国的网络空间著作权司法管辖制度与国际接轨,建立国外的司法管辖协助制度[1],以便更好地

处理我国国内和国际的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三)限制原告选择法院权利

尽管我国立法规定了原告住所地司法管辖原则,但是有一定的顺序要求的,我们不能轻易启动原告住所地管辖。同时,根据司法管辖的利益平衡、“两便”原则,尽管在网络环境下,理应保护原告的利益,但也不能过于扩张。保障被告的利益也是我国法理考量目标之一,其合法、合理的权益也理应得到保障。故为避免原告滥用管辖选择权,维持法律公正,笔者认为,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制度需坚持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原则。其次,给予原告所在地原则一定的实施空间,即在穷尽侵权行为地(包括发生地和结果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础上才能应用或实施。再次,在原告所在地司法管辖后,若被告很快回应,并且对司法管辖持有很大异议时,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等方法进行协调。当法院查明是原告恶意规避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时,应将案件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要求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起诉[2]。

(四)当事人协议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人往往会利用管辖权异议来对抗原告,从而逃避法律的规制,但是也不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选择相关法院管辖的案例,因此,把协议管辖制度引入到网络侵权案件中来是很有必要的。第一,法律要明确规定协议选择管辖地的范围。第二,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必须明确和单一。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若有违反,则该协议无效而优先适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五)多部门联动办案

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我国现已步入后新公共管理时代,跨部门、协作与合作等已成为社会的主流趋势。除了在法院裁定、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引入网络科学技术外,在确定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时,更可以采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同工作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不同部门的联动优势以实现优势互补。我国可以根据从工业与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所获取的侵权行为的ICP/IP地址或者是相关责任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等以确定被告人。另外,诸如公安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可为明晰侵权人以及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提供证据材料支持。目前,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是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原则,这种联动运作的方法有利于解决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人无法确定的问题,但跨部门协同的技术、制度仍有待完善。

四、研究总结

在信息时代的21世纪,互联网在给予我国迅速发展机会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纠纷司法管辖带来了种种困扰。本文在参考各国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但本文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无法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系统化的机制体制建议。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要想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主权,仍需尽快制定与完善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制度。

[1]周昕,张翼.因特网时代的民事司法管辖权[J].政治与法律,2002,02:70-74

[2]张灵敏.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J].企业经济,2012(7):182-184.

D926;D923.41

A

2095-4379-(2016)25-0180-03

何浏(1993-),女,汉族,江苏宿迁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住所地管辖权网络空间
我该到哪里去打官司(上)
共建诚实守信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并非“乌托邦”
论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
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养探讨
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
海上船舶碰撞管辖权及执法措施之研究
“五一”起禁用“驰名商标”违者将面临10万罚款
论网络空间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