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帅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贷款保证担保有效性问题之研究
董帅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虽然现在国内的银行为了跟随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贷款方面的相关事宜,但是在担保贷款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担保贷款的有效性,就是本文将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审批手续;抵押物;贷款担保;有效性
当企业为了获得更好地发展,或经营不善想要挽回目前的局面时,都会选择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但是审批与担保物较难等问题都对银行担保贷款的有效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问题的成因。
(一)抵押合同和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属于附属关系,只有在主合同生效时,抵押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益,一旦抵押合同的效益不具备法律效益时,第三方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将会消失,债权人将不再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二)抵押与担保贷款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第三方使用抵押与担保的方式进行贷款,对于借贷者而言属于双保险保证,能够有效降低银行信贷的风险系数,在实际的操作中,担保人与担保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担保人属于债权关系,但担保物属于物权关系。
(一)审批手续办理困难
一般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都会以本公司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作为抵押,而这就意味着贷款的手续不止要牵涉银行一个部门,还要经过国有资产和国土资源以及房产等相关部门的审批。而这些部门在进行审批时都会将自身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就间接降低了贷款的有效性,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相关部门会在企业申请抵押手续时收取多种办理费用,且数额较大,导致企业审批的热情有所降低;一方面,相关部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批制度,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审批难度,导致审批工作受到影响,而且各经手部门都需要在审批时向本部门提出申请,银行的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另一方面,国内各省各地各行的审批标准和额度都有所不同,担保登记的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抵押权设定一直十分困难。
(二)抵押物处理困难
一旦贷款企业或个人在担保期内发生破产或到期无法偿还时,银行只能将抵押物进行变现处理,但现在国内的拍卖市场和典当市场虽然已经兴起,却并不完善,对银行的抵押物处理造成了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就算抵押物可以进行拍卖,但是有价无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担保贷款的有效性造成了一定的制约。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省、市之间的抵押物的处理与价值都有所不同,这就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一)建立健全的担保贷款审查制度
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贷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贷款者将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为了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当有关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派出审查小组去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企业运营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进行评估以及企业负债等情况都是需要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内容。审查小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确保避免空头担保的状况出现,将银行可能受到的风险降到最低,与此同时要杜绝多方担保的情况出现,否则很容易出现经济方面的纠纷,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完善担保贷款的程序
首先,银行一定要坚决执行担保贷款登记制。就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欠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属于一种借贷的行为,但是就抵押物而言,则是抵押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只要贷款一旦生效,抵押物就属于一种“结冻”的状态,借款人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任何处理,而银行则可以在借款人物理偿还时,使用抵押物来进行受偿。我国《担保法》56条也进行了明文规定,贷款人所抵押的物品在拍卖之后所得钱款,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为了避免避免出现反复抵押和无效抵押的情况,银行要对抵押物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抵押物的信息资料,保障了抵押关系的合法化。在申请担保贷款的手续时,借款人所要抵押的抵押物必须要由相关部门审批签字,像房屋产权就要向房管部门进行申请等。至于部门办理手续费较高的现象,当地政府应对有关部门予以帮助,并提高银行和经办部门之间的联络,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收费,并进行协商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并保障标准的合理化和规范化。除此之外,要对担保贷款的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完善,要杜绝行政财务章错误使用的情况;一些容易受损的抵押物,银行必须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并签
订相关单据、手续,一旦保单到期,但抵押物品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时,借款人需进行续保,这样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凭借保单得到赔偿金。
(三)加强担保贷款管理的科学化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担保贷款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1.科学制定贷款抵押率
抵押率是进行担保贷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科学抵押率我们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要对物品变现难易进行考虑,对于不易变现的物品,抵押率可以相对降低;一方面,就是对物品的抵押时限进行考虑,抵押期限较短的物品抵押率要高于期限较长的物品;另一方面,要对抵押物品的价值进行考量,对于物品价值稳定的物品抵押率要适当提高。
2.要对担保贷款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借款人提出担保申请时,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抵押,银行都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要按照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以及贷后检查机制对抵押物和借款人进行综合的评估,要保证审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要对相关证件进行保存,以防出现抵押无效的状况。除此之外,要对抵押物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减少抵押物事物与账目不符的情况,同时要对抵押物进行正确的保护,避免因抵押物损坏而造成银行资金受到损失。
3.要实施担保贷款责任制度
银行要保证每一笔担保贷款的审批都有专人进行负责,将审批与贷款工作分开,使两者之间形成相互约束的关系,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从而提升贷款工作的有效性,并能有效减少贷款风险,切实提升信贷资产的质量。
综上所述,虽然现在银行在担保贷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只要当地政府、相关审批部门以及银行三方面有效配合,并对银行现有的担保贷款的程序进行合理的改进,可以切实提升担保贷款的有效性。
[1]许明月.论现代担保市场法律规制的理念与模式[J].中国法学,2013,06:46-55.
[2]韩佼.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形成与完善[J].商事法论集,2009,01:402-448.
[3]罗利亚.贷款担保有效性的法律界定存在的问题[J].金融经济,1998,12:29-30.
F832.4
A
2095-4379-(2016)25-0173-02
董帅(1991-),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