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莉 曹立刚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四川 甘孜 626000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研究
杨小莉曹立刚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四川甘孜626000
检察机关开展日常的法律服务工作时,必须要采取公平和公正的工作态度,进行冤假错案的认定和处理,从而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并且要体现法律的尊严。检查机关错案的认定与追究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操作规范步骤,主要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重大违法等错案事件,都需要法务工作人员认真处理。本文通过对检查机关错案责任进行认定讨论,提出几点有利于检查机关错案追究机制彻底完善的几点可行性措施。
检察机关;冤案错案;责任认定
错案,通常是指案件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案件。本文所指的错案为广义上的错案。检察机关在认定错案和追究错案责任时,应该坚持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实现责任认定过程分析的严谨性。在工作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刑法委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从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投入到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去。以最近一段时间,被我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的内蒙古某刑事杀人案为例,经过长期的审理与调查,最后被确认为是一起冤假错案,并且法律最终还给了当事人一个公道的处理结果。
其中,本案中的一审判决时间为1996年5月,经过对事件的认真分析,检查机关相关负责人重新搜集证据,并且调查走访决定对此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且最终于2005年进行刑事案件的改判处理。在这一案件中,检察机关和刑事侦查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精斑对比,并且刑事侦破活动中采集的血样存在较为明显的疑点。刑讯活动中,取得的证词也不够充分,无罪证据被刻意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比较少,却没有得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真重视。2005年,真凶终于落网,事件被提起重新审理,并且在2014年11月再度进行审理并最终进行了正义的宣判。除了上述这一全国震惊的冤假错案之外,还有几例全国知名的刑事案件,也是属于典型刑事错案的范畴。其中,改判时间为2000年7月的杜某某杀人案,一审判决的时间为1999年2月,后期补充调查案件存在疑点进行重新审理,改判的事由为真凶出现。2013年7月改判的王某某杀人案,改判的事由为真凶出现,错判的原因为刑法委协调、刑讯当事人出现了问题。
(一)及时发现错案,认真分析案情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作出事件行为的原因。其中的原因包括当事人顶包、作伪证等两方面情况,即如果是冤假错案,应该及时地为当事人进行平反。如果在事件的判罚中出现了作伪证的情况,不管当事人过错大还是小,也应该将原有的刑事裁决命令撤销掉,再去分析问题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且提请案件的主审官对刑事事件进行重新审理。对于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无责任的事件,应该从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无个人原因或者无他人原因,应该继续分析事件中是否存在不可控的原因,从而具体决定是否应该豁免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无个人原因,应该在事件中找出可控的原因,并且对案发事件进行责任认定。具体分析应该按照减轻责任的情形和无减轻责任的情形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事件的责任认定由主管故意偏重外在的行为,应该从司法可控性的分析原则上,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判定。
(二)认真追求错案责任,采用新技术重审
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中,对于典型的刑事错案分析及其相关原因分析中,我们发现刑事错案责任认定往往会出现反复的现象,并且刑事案件认定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法律工作人员端正工作态度,实现检查机关错案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正确处理。我们发现,冤假错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偏差,错判的原因主要为刑讯逼供未作DNA鉴定,或者当事人口供的采集出现了前后矛盾的现象,政法委参与到法律案件的协调也会出现冤假错案的产生。因此,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判案活动中,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科学工作态度。
对于错案的认定,我们应该从裁判错误的角度出发,主要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重大违法等都属于案件判罚活动中的错案分类。其中,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防止刑事活动中的裁判错误事件的发生,对于主要事实不清楚的事件应该进行认真和具体的处理,办案人员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新手段和新的刑侦技术,从而积极地把握和认清案件的主要事实,找到能够决定案情走向的关键证据。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出现了程序重大违法的现象,应该积极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提起重审,并且要防止等事件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后果再去审理。以前述案例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就是检察活动中应该认真防止的事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了便难以再复活。
(三)克服判决干扰因素,严格程序积极纠错
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当事人存在过失或者严重后果的问题,应该将事件的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来龙去脉进行重新认定,从而有效地判定出当事人的过错,与导致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对于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出现工作错误的问题,可以根据责任的种类进行事件性质的划分,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调离岗位和通报批评等。
对于司法人员一般性的工作错误,还可以采用责任检讨、通报批评、扣罚奖金、不予将其评委优秀先进工作分子等多种处罚。这种处罚主要包括针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类的迟到、早退等行为。在责任划定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有区别性的责任人救济制度,将其推行到检查机关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去。其中,如果事件的当事人对判决存在疑问,可以在5日内向原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如果不服从检察机关的判决,可以向一级法院单位申请复核。并且法院工作人员为了将刑事类案件的审核误差控制到最低的水平。可以采取主动纠错的方式,有效地减轻、从轻、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真正在形式案件中发现了冤假错案的现象,法律工作人员应该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且及时地撤销处分,从而有效地弥补损失。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冤假错案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对错案的类型进行精准的划分。错案的类型主要包括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严格区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执行各类事件上的程序正义。在冤假错案的处理与认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注重程序和对故意案件的界定划分。并且在责任划分的工作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成员需要在合议庭中认真开展案件的讨论与刑事事件的分析工作,从而体现案件审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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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
A
2095-4379-(2016)25-0132-02
杨小莉(1969-),女,四川九龙人,本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分管侦监、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