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危害及其解决

2016-02-03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卡利亚沉默权讯问

刘 鎏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论刑讯逼供:危害及其解决

刘鎏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最主要的侦查方式,因而是合法存在的。但是社会发展至今,由于忽视被讯问人的基本人权,刑讯逼供逐渐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所不容。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本文主要论述了刑讯逼供的概念,大致讨论了其现状以及危害,提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遏制刑讯逼供,需要改变观念与完善制度:观念的进步有助于制度的完善,而完善的制度有助于人们观念的改变。

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遏制措施

一、刑讯逼供概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这一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的有关陈述以及主流学理解释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国司法界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所谓刑讯逼供,即通过使用肉刑、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等非人道的方式,逼取被讯问人的口供的行为。可以看出,在刑事侦查中,只要司法人员采取了一些非人道方式的侦查手段,例如殴打、禁止休息、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得被讯问人的供述,都属于刑讯逼供。

二、刑讯逼供的巨大危害

(一)对被讯问者的基本人权的侵害

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讯问者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所谓人权,也就是任何公民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安全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和法律都对这些权利进行详细的保护,不得随意剥夺,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而从那些被媒体披露的刑讯逼供案件的具体报道中可以看出,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遭受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实非一般人所能忍受。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权的重视程度,突出了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讯逼供应该为法律所禁止。

(二)阻碍犯罪事实的发现

在刑讯逼供过程中,由于受到了残忍的折磨和摧残,被讯问者往往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被迫承认一些由办案人员主观臆测的“事实”,由于获得了被讯问者口供,这反而又使得司法机关对其臆断的“事实”深信不疑,从而停止继续侦查,阻碍犯罪事实的发现。为了暂时的苟且,在妥协之后,被讯问者还得继续为其不幸而被定罪量刑。正如贝卡利亚所说,这种方法可能使得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而软弱的无辜者却被定罪量刑。①

(三)刑讯逼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司法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其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刑讯逼供不仅为法律所不容,也严重违反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这使得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产生恐惧,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同时,由于其自身或者亲属受到了残忍的对待,被讯问者及其家属也会产生强力的不满和对立,影响社会稳定。“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在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②

三、刑讯逼供的遏制对策

(一)司法理念的革新

一种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存在,是这个国家和人民的选择,是这个国家传统价值观念的一种体现,同时又维系和强化了这种传统文化价值观念。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刑讯逼供在中国存在的土壤,法学界和司法界有必要全面反思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实体真实理念,通过各方的努力和有效的措施,最终在整个中华民族树立保障人权、程序至上的行为准则,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司法理念。当然,从“宁可冤枉无辜,也不错放罪犯”到“罪犯的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德尔·霍尔姆斯),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核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无罪推定相反,原始野蛮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上,其中就包括刑讯逼供。因此,如果能够彻底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刑讯逼供就自然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土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审判机关依据合法程序对被追诉者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被追诉者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享有基本人权,免于遭受刑讯逼供的恐怖。因此,只有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人员才能在讯问中自觉避免采用暴力等手段获取口供。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限沉默权

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由来已久,赞成和反对的声音都有。很多学者认为,作为一把双刃剑,沉默权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辜者,但也可能被真正的罪犯利用,以便逃避司法制裁。由于我国刑诉逼供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英国的方法,既确立沉默权,又对沉默权做必要的限制。因此,我们既要重视保障人权,也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③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只是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没有规定刑讯逼供获得口供和其他类型证据的效力。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有罪供述,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现象屡见不鲜,至于由刑讯逼供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则完全可以采信,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纵观世界各国,都普遍排除以非法方式获得口供的效力,对于派生出来的实物证据,包括刑讯逼供而获得实物证据,一般也可能排除。综上而言,必须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司法实践的改革

1.对讯问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审讯破案的侦查模式下,以取得口供为获取其他证据的基础,这就催生出大量的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如果立法不对讯问的持续时间和两次间隔时间做出规定,这种变相刑讯逼供就不能避免。因此,笔者建议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白天进行,紧急情况除外。侦查人员每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讯问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2.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从2007年10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已经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投入有限且各地发展不平衡,目前在全国各地所有案件都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可以在侦查机关认为必要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规范刑讯逼供罪的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提供被刑讯逼供证据几乎让所有刑讯逼供的控告成为一种奢望。刑讯逼供空间的私密性、一人面对多名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平等性以及被羁押时不具有任何保留证据的条件使刑讯逼供的举证几乎成为不可能。更有甚者,即使当事人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和条件并成功地保留了证据,却往往在控告时被收走藏匿或者销毁。因此,笔者建议构建刑讯逼供犯罪简单证明标准制度,只要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未能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指控受到刑讯逼供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并经检验、鉴定确实受到人生伤害的,即可认定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被控告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除外。

四、总结

遏制乃至消除刑讯逼供现象,不仅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程序价值,更体现了中国诉讼制度的文明和进步,彰显了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格和人身权利的尊重。

完善制度和转变观念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完善的制度可以形成合力,对于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订得再好的法律终究需要人来执行和遵守,因此法津执行者的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贝卡利亚曾将培根的下列格言作为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因此,对于刑讯逼供的遏制,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

[注释]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33.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4.

③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的改革和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2000.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的改革和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2000(2).

[3]杨小宁.试论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机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

[4]周凤婷.刑讯逼供的系统分析与控制[J].政法论坛,2011(5).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Harm and Containment

Torture was once regarded as legal measure to obtain confessions from criminal suspects,however,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civilization,torture was forbidden all over the world for its great disadvantages.However,the act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can be easily found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China.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tries to discourse the concept,disadvantages,and containment of torture.To contain with torture,we have to change our mind and perfect the system,the mind and system will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orture;disadvantages;Causes;containment measures

D925.2

A

2095-4379-(2016)25-0090-02

刘鎏(1990-),女,汉族,安徽宿松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猜你喜欢
卡利亚沉默权讯问
原意主义、进化宪法论与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斯卡利亚的文本原意主义宪法解释论
程序正义视野下的沉默权制度
浅谈新刑诉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实现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五种高效讯问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