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

2016-02-03 01:31赵先要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东盟自由贸易区仲裁员仲裁庭

赵先要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中国
—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

赵先要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本文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立足于从法律规制的视角看待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贸易争端问题,首先从重要性、法律基础、成员国反响等方面对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剖析了当前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以开放性的视角,就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CAFTA;贸易争端;仲裁法律规制;完善对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为中国深化对外开放、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典型,将为中国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吸纳国际型优秀人才等带来重要而巨大的机遇。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类经济利益分歧、纠纷、矛盾、摩擦和争端,这就需要建立现代、科学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合理解决。仲裁就是解决这类国际性终端的有效方法、途径和手段。仲裁需要建立在科学完善的法律规制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在真正实现公平合理解决争端、有效维护相关者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合作、共同维护自贸区内的经济贸易秩序等目的。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分析

建立和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不是一种空想,而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依法治国趋势加剧的背景下具有时代必然性的要求,它具有明显的现实可行性。

(一)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区域性自贸区。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在如此巨大的自贸区内开展经济贸易活动,迫切需要建立能够得到各方接受和认可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来对各种经济贸易行为进行规范。仲裁作为当今国际组织内部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之一,更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仲裁法律规制基础上,才能够确保仲裁能够权威、公正、高校地进行,才能合理维护贸易争端各方的正当利益,从而确保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种经济贸易行为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法律基础

2002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签订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加强区域性的双边贸易合作、增强区域的综合竞争力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约束文件。两年后,又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对仲裁庭的设立、组成、职能、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仲裁作为自贸区内部争端解决的核心地位,为建立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三)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能够获得成员国的大力支持

从中国—东盟自贸区五年多的发展历程和争端解决情况来看,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不仅是有效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重要要求和体现,而且能够有效促进贸易各方按照法律制度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减少和解决自贸区内发生的各种贸易经济摩擦,进而更好地维护贸易双方各国的正当利益,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因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符合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能够得到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大力支持。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内容以及自贸区近年来仲裁法律规制方面的实践探索情况来看,当前中国—东盟自贸区虽然具有受案范围明确、保证争端双方地位平等、仲裁比较公正高效、仲裁裁决执行效率较高等优点和成就,但在仲裁法律规制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仲裁庭人员组成存在缺陷

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虽然规定了仲裁庭主席、仲裁员应熟悉国际法、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擅长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应保持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立场,仲裁庭主席不能在任何争端方工作或者居住等条件和要求,但规定仍比较简陋和笼统,从而使得仲裁庭人员组成存在天然性的制度缺陷。例如:该机制协议中之规定了仲裁庭主席不能不能在任何争端方工作或者居住,而对于其他仲裁员没有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使得仲裁庭组成人员中的仲裁员由于代表特定利益组织而可能影他们在进行仲裁工作中的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仲裁庭设置及表决方式不足

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当贸易争端的解决需要设立仲裁庭时,才由争端双方选择仲裁员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当一件争端案件解决后仲裁庭即自行解散。在表决方式方面,如果争端双方出现三方及以上当事方,则很可能由于仲裁员的意见难以取得一致而使得仲裁裁决难以作出。因此,一方面可以尝试探索建立常设性的仲裁庭,以便解决经常性的经济贸易纠纷,提高仲裁庭的专业化和高效性;另一方面,应建立首席仲裁员制度,在各方仲裁员难以做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科学裁决。

(三)仲裁裁决复核程序不足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精神,仲裁裁决在自贸区内的法律效力具有最终性。但是,如前面提到的,如果由于仲裁庭组成不合理、仲裁权行使职权显失公正、裁决理由和依据不充分等造成仲裁裁决结果的不公正、不合理,就难以通过有效的裁决复核程序才进行纠正和改进。

(四)仲裁执行程序不足

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协议的实体正义价值。但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就可以发现,当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还存在不足。例如:它没有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跟踪执行监督制度”的做法,使得仲裁裁决执行的透明化程度不高,从而会影响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完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涉及的贸易范围越来越大,既包括服务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讯建设等各领域,还可能包括相互间的招商引资、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以及经济领域以外的其他形式合作。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涉及的法律规制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复杂性也会越来越突出,这就需要人们超前谋划,积极行动,努力在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方面下功夫、想办法,从而为促进自贸区内的有序发展和长远合作提供稳定、科学的国际法制保障。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协调争端解决机构

从事贸易争端各成员国之间的磋商、调解和调停工作,是非常专业化、国际化的工作,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较高的国际法律素养的人员和机构才能够完全承担。针对当前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落实中存在仲裁庭具有临时性等问题,为了更高效、有专业地解决自贸区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争端,应积极筹备建立常设性的争端协调解决机构。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协商,积极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专业化、常设性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为解决各成员国之间经常性的经济贸易纠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成本更低的仲裁服务;另一方面,应从各成员国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中筛选一些专业人员组成一个协调争端解决的专业指导机构,加强对各成员国贸易争端特点、规律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研究,从而更好地为常设性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提供业务指导和仲裁参考。

(二)建立专门的仲裁员机构

仲裁员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具体参与和从事仲裁裁决业务的人员,仲裁员知识水平、法律素养、职业经验、英语表达能力、职业操守等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仲裁裁决的结果和效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努力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针对当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规定中对仲裁员要求规定的缺陷,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一是要加强仲裁权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积极营造充满竞争的优选化的仲裁权筛选机制;二是在仲裁庭组成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仲裁员尤其是仲裁庭主席的人员进行严格甄别把关,确保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四是可以通过协商研究,成立专门的仲裁员库和仲裁员执业机构,为仲裁庭输出大量高素质的仲裁员后备人才。

(三)完善仲裁裁决复核程序

仲裁裁决是贸易争端成员国采信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终结论,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受人们关注。但是,由于仲裁裁决涉及的事项一般比较专业和比较复杂,因此几乎不可能保证仲裁庭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在合理性和公正性方面都是最优的,这就需要设立和完善相应的裁决符合程序来进行纠偏和补救。然而,正如前文指出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具有最终性,因此没有设立相关的符合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借鉴WTO、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自由贸易区等世界和区域性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相关模式和经验,对仲裁裁决复核程序进行建立和完善。具体而言,当任何争端涉及的当事方发现仲裁采取存在明显错误或者重新发现对仲裁裁决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和理由时,或者发现仲裁员组成明显不适当、仲裁庭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范围、仲裁员存在寻租受贿行为、仲裁过程严重违背基本程序规则等情况的,可以申请仲裁裁决复核,进而修改、变更甚至撤销、作废仲裁采取,并采取重新仲裁等其他补救措施。

(四)建立争端解决机构及工作小组

虽然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当中国与东盟各国发生经济贸易争端时,可以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解决。但是,由于当前中国在与东盟各国进行经济合作的过程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相对固定的争端解决机构,也没有设立相关的专家小组,使得真正发生贸易争端和经济摩擦时,大多“报告无门”,只能够通过相互磋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因此,可以学习借鉴WTO机制,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作为常设机构,从各成员国选派优秀的经济、法律专家组成,并在争端解决中承担以下任务:一是积极关注和研究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情况,为可能出现和产生的贸易争端或纠纷提出预防性的警告和解决方案;二是关注各成员国在经济贸易中共同关心的问题,研究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适用的国际法律制度;三是对不同成员国国内的经贸法律法规及其关联性进行研究,从而为成员国经贸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意见建议。

四、结语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更是一个充满竞争性的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随着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更加密切,必然会存在价值分歧和利益冲突,必然要面临着利益纠纷和贸易争端问题,这就需要人类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积极探索和建立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状况的好坏,是国际贸易中条约履行成败的关键。化解当前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过程中存在的仲裁庭人员组成缺陷、仲裁庭设置和表决方式不合理、执行程序欠缺、仲裁裁决复核程序缺损等问题,需要积极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能够为各成员国之间有效解决经济贸易争端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促进各成员国之间投资活动和贸易往来的繁荣发展,对保障自贸区的贸易秩序、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积极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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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

A

2095-4379-(2016)25-0067-03

赵先要,男,汉族,山东菏泽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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