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清培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浅析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吴清培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在当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制定中,拥有强大实力和影响的一方往往通过许多隐性的条框和不正当免责条款的应用,使另一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了双方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或者是冲突。在房地产行业中,业主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由于合同的免责条款争论的最为严重,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最为广泛。所以说,针对这个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正常运行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格式合同概念
格式合同有多种叫法,有的叫标准合同,还有的叫附从合同,它是指合同的一方法人处于自身利益的多次需要在没有与对方法人商议、并且不需要第三方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提前拟定的合同条款。
(二)免责条款概念
免责条款指的是合同订立的一方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而特别加入的合同条款,其具体的内容需要与合同的另一方法人进行协商,主要的作用是免除或者限制法人的责任[1]。
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优势的一方为了获得更大的权益和承担更少的责任,往往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做文章,于是我们就经常的在一些新闻中听到了一个词“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的制定就是严重的侵犯消费者和合作者权益的一种行为,需要我们利用法律的手段和强大的媒体进行声讨和制裁。比如:在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有时会出现对于双方责任分配不公,明显的有利于工程所有者的条款出现。这时,就需要工程的承包方仔细的检查和修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与工程的所有者进行认真的协商。如果协商不通,就应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一)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规制
所为强制性条款规制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条框规制,需要人们来强制遵守。其在民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民法是一切法律条款的根本体现,其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民法为依据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必须要尊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双方合同的订立中,一方凭借着强大的优势侵犯了另一方的基本权益,即便是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规定,那么这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用的,因为它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准则。所以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执法机关会切实的保障受到利益侵害的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如果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那么我们还可以运用任意性条款来保障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因在于任意性条款具有很大的弹性,可以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在任意性条款的保护下,扭转现实中的不利位置,体现出法律条款的公平和正义[3]。
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实际运用中,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相互配合使用,就会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和矛盾,维护正义与公平,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感。
(二)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指明文规定的条款,强调的是仔细和具体。而概括性的条款指用比较模糊、概括性的语言进行合同内容的拟定。比如:一般的合同中都有这样的内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合同条款的拟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这就属于概括性的条款,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这样的概括性条款是无法保证双方的权益的。所以,双方的订立合同的时候,要协商出条例性条款,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具体化的描述,保障签署合同的正义性和公平性。
任何性的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必须要体现出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比如:我国的《合同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不得扰乱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研究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民商法规制,对于保障合同签署的公平和维护社会的公正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王爽.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D].吉林大学,2007.
[2]陈原.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6,01:232.
[3]郭情情.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6:95-96.
[4]应文涯,吴旻昊.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5,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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