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弥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解读“辛普森杀妻案”
——从证据学角度探究法制与人权
薛 弥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辛普森杀妻案”这起被公众认为被告人一定难逃法律制裁的案件,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被告人辛普森无罪释放。案发后洛杉矶警方于现场及辛普森住宅收集到数个证据,且所有证据和说理均指向犯罪嫌疑人辛普森。从伊始铁证如山的控诉到结局的大逆转,既是所有人难以相信的也是大多数人可以预料得到的结果。司法独立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标志,在这个标志下成立的陪审团制度,作为最终裁决者掌控着犯罪嫌疑人的“生死牌”,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各执己见,各争己利,由陪审团成员在最终商议后作出裁决,这是美国追求民主人权的体现,它让犯罪嫌疑人站在一个无罪人的立场,对控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驳质证,也就是以无罪假定的形式来进行刑事诉讼。
法律体现的正义无非是程序和实体二者的结合,很显然在处理本案时,美国坚持的是程序正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于我国的,程序和实体是既相互交融又互斥的一对要素。美国在陪审团制度的支撑下,倾向的是大众民主和不错杀一人的原则,这种无罪假定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更是对法律正义的推崇。
检方提供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四:(一)血迹。警方从凶杀现场即辛普森前妻布朗住宅发现的两处血迹、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和二楼卧室发现的袜子上的血迹、其白色野马车中的少量血迹以及公寓后院围墙门上的三道血痕。(二)黑色皮手套。在凶杀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分别发现了皮手套且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血迹。(三)毛发。凶杀现场提取到的毛发经检验与犯罪嫌疑人的毛发吻合。(四)现场警官福尔曼。福尔曼作为证人在此案中是发现证据的首要人物,属于现场勘查的见证人。
随后辩方在复检中发现了案件的另外两处重要线索:(一)被害人妮可肩膀处有7滴血滴,专家根据经验知识推测是被害人倒地后犯罪嫌疑人流着血经过其身旁滴落在肩膀上的。(二)在两名被害人的中间有多处碎纸片,其中一片上有半个鞋印,且该鞋印的鞋纹呈平行线不同于辛普森的名牌皮鞋印。辩方要求检验血滴和鞋印,然而警方称血滴在解剖尸体时已被清洗,印有鞋印的纸片也不知去向。这样的结果不得不让人们对洛杉矶警方的现场勘查的专业性提出质疑,辩方以此提出的怀疑不无道理。
从证据的属性来讲,检方提供的前三点证据均属物证,即以其外部形态、内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物证通常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立法中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能力,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且之后梦幻律师团要求复检现场并针对控方提供的物证均作出相应的合理辩护,辛普森杀妻案由此产生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梦幻律师团不仅推翻了检方所举的一切证据指向,将辛普森推向一个无辜的范畴,还提出了检方证据的取得违背了法律的正义性,即并没有在合法取得搜查证就侵入辛普森住宅,警方涉嫌非法搜查的事实。且主要证人福尔曼警官不仅没起到证明作用,反而因为在法庭上拒绝承认自己曾经种族歧视的言行,被认定撒谎后,被判作伪证罪。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因此以这个规则为原则福尔曼搜集到的所有证据在法庭上已经没有了证据效力。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法律注重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审判中,辛普森坚持了“米兰达警告”,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而公权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同时被追诉人有不自证己罪的权利。沉默权的拥有,很可能会导致错过最佳的破案时机,让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辛普森沉默权的行使为自己赢得了很大的利益,使得其在审判中逐渐占据了主导的地位。然而沉默权是美国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是法制与人权相适应的完美体现,也是追求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被追诉人没有沉默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平等的真正意义。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且刑事惩罚的性质决定了其严重性与很难恢复性,因此该标准是法定证据排除制度必要的补充,具有超越法律和证据的品格。这也客观使得陪审团在经过4个小时的商议后,虽然并不能够判定辛普森无罪,但因为检方提供的证据疑点重重,且不能自圆其说,依据“超越合理怀疑”原则的标准,最终只能裁决辛普森无罪。
美国倾向的程序主义不仅坚持取证过程的中立性、绝对性和理性,还要求在认证时科学的证据规则和裁判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和程序理性原则。刑事诉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民事诉讼旨在保障受害人的最大权益,这是由两者的性质决定的。证据作为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必要的一项因素,其规则的适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选择和民众的意向,在处理一个案件时,首先起决定作用的必然是证据,而证据不足或不清的情况下,法律更愿意从假定嫌疑人无罪的基础上来审评,以此在合理怀疑的排除与否的角度判断定罪。
辛普森一案多年来仍然是一个谜,以致于几年前新的犯罪嫌疑人出现时一片哗然,人们笃定的凶手似乎并不是真正的凶手,假定辛普森是无辜的,那么当初坚持程序正义的裁决无疑挽救了一条生命。但这仍然只是一个概论,法律虽然不能完全的代表个案的正义,却能强调整体的正义,坚持了程序正义就能更好的完善实体正义。由辛普森一案引发的思考,让我们对法律和人权尊重的结合有了更深的领悟,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不能确定犯罪的情况下,保障人权自然是最必要的。规则源于法律,法律更应体现规则,法律保障人权,同时也服务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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