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技术侦查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2016-02-02 19:08:21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初查立案职务犯罪

墨 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天津 300000



浅谈技术侦查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墨 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天津 300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帮“不敢动、动不了”的老虎、苍蝇不但受到了党政纪处分,而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职务犯罪人高智商、隐蔽性强、反侦查意识强,致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于被动局面。在这种形势下,技术侦查凭借其秘密性、技术性、高效性的突出特点,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情报支持。

一、技术侦查运用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立法技术上的“囚笼”困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起点是“立案后”,而立案的条件是“具备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设计使技术侦查陷入了“囚笼”困境。立案要求有必需的基本犯罪事实与证据,而获取证据最有效的方式是侦查措施的运用,侦查措施的运用又以立案为前提。①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后意味着对于涉案线索的初步侦查臻于成熟,立案后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对初查材料进行整理,这样一来技术侦查就无用武之地了。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有对特定职务犯罪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决定权,但实施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造成技术侦查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技术侦查成为公、检、两家协调的产物,加之审批程序不明晰、繁琐,加剧了侦查秘密泄露的风险,成为立法技术的灾难。

(二)传统侦查模式和技术侦查的博弈

侦查模式指的是侦查过程中所有要素,包括侦查主体、侦查权力等要素的搭配和排列。②传统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最大的特征就是以“口供”为中心,这种有指向性的发散思路显然比不确定性的聚合思路操作起来更加容易、快捷,但是通过这种模式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要比“由证到供”取得的证据弱,极易引发为突破口供而产生的刑讯逼供行为。技术侦查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变得可有可无,最多是在于“口供”突破陷于僵局的时候作为辅助手段进行补救,但是技术侦查的秘密性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其无现场、无目击证人的特殊性,使侦查机关过度关注初查,立案基本等同于结案,这样一来,虽然新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但是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基本上已经没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

(三)技术侦查意识和思维难以启蒙

我国技术侦查起步晚,发展慢。相比之下,国外技术侦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成熟,美国的技术侦查从最初立法并不被认可到后来在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制下扩大适用范围,技术侦查已经深深植根于侦查人员的心中;德国多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加以限定,防止权利滥用,并接受议会监督。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技术侦查方面过于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引发了实践中侦查机关对技术侦查的认识标准不统一,实践操作性差,导致侦查人员技术侦查意识难以启蒙,更无从谈起技术侦查思维的培养和拓展。

二、技术侦查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的新思考

(一)技术侦查立法完善

1.初查适用技术侦查

将技术侦查从立案后逐步前移至初查阶段,详细规定初查阶段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范围、类型以及审批程序。技术侦查的前置将为线索初查的手段更为多样,侦查效果更为明显,有力地帮助侦查机关摆脱侦查僵局,从而促进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

2.决执合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广义的技术侦查是一个集合化,系统化的概念,它需要与其它集合或系统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任务,但更需要保持集合或系统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减少集合或系统内部冗余环节、层次,畅通信息渠道,以达到系统内部效益的最大值。因此,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权,规避部门协调时产生的贻误战机、泄露侦查秘密的风险,切实保障技术侦查即时有效发挥作用。

3.完善技术侦查司法救济制度

广义的技术侦查包含对于技术侦查的风险评估与防控。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技术侦查相比与其它侦查手段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却忽略了技术侦查本身或者外部造成的风险,由于未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技术侦查发挥了本身的价值却带不来应有的侦查效果,一旦出现风险的触发条件,极易造成集合或者系统的内部混乱,出现一系列恶果。因此,加强技术侦查风险评估和防控十分重要。要完善技术侦查司法救济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树立新型侦查模式

1.“供证”关系下的技术侦查运用

新型侦查模式之一就是改变过去“由供到证”的模式,建立“由证到供”新型模式,这种模式下弱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将重心转移到了搜集其它核心证据上来。由于职务犯罪缺少可供勘验的现场,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外围证据相当难以获得,这情况下,技术侦查便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电话监听,秘摄秘录等技术手段将解决传统侦查模式难以解决的问题,电子信息监视获取传统领域无法获得证据等。

2.立案前后技术侦查运用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实行。然而有些案件初查阶段可以获得较为齐全的证据材料得以顺利立案,有的案件并没有十分价值的证据陷入侦查僵局不得不放弃,对于后者可能会放纵犯罪。立案前后的初、侦查平衡是关键,必要的,在初查阶段通过传统的侦查手段获取可以达到立案的证据即可,不宜操之过急,立案后要高度重视技术侦查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获取初查阶段难以获取的证据,从而完善证据链条,摆脱侦查困局。

3.深挖犯罪中的技术侦查运用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手中的线索无论可查性强弱与否,数量可观,在指标任务考核的压力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常在众多线索中选择难度较小的线索侦查,而忽略难度较大一个线索下的窝案、串案,不利于深挖犯罪。技术侦查的价值在于对于不太成熟线索的深挖,在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较为模糊的情况下采用技术侦查在秘密状态下长期侦查往往会受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三)培养技术侦查意识和思维

1.加强侦查指挥人员的技术侦查意识和思维的培养

侦查指挥人员在整个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居于核心地位,起到领导、指挥、决策、控制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就是侦查指挥人员侦查思维的具体化。因此,通过定期脱产培训、轮训,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来增强侦查指挥人员技术侦查意识和思维。

2.加强侦查员的技术侦查意识和思维的培养

侦查员是技术侦查具体执行者,其运用技术侦查的时机、方式、程度的排列组合的效果好坏将直接决定技术侦查的成败。因此,通过技术侦查课程培训,实战技能比武,不定期考试考核来增强侦查员的技术侦查意识和思维。

3.集合或系统化思维的培养

技术侦查不应该单单理解成技术侦查措施,这样的话,就会只关注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忽略从宏观层面把握技术侦查的运用,有可能技术侦查在局部、部分适用的效果非常好,但从整个案件全局、整体来看却不理想,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在运用技术侦查时,一方面要把握集合之间、系统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促进,一方面要保证集合或者系统内部各个环节、层次之间的连贯统一,相互印证,这就是技术侦查集合或系统化思维。

[ 注 释 ]①李超,胡绍宝.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辨析[J].法治研究,2008(4).

②吴长青,杨飞.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率低的理论反思[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4).

D

A

猜你喜欢
初查立案职务犯罪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论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完善
智富时代(2017年9期)2017-11-04 12:26:49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
人大建设(2017年2期)2017-07-21 10:59:25
立案
上海故事(2016年12期)2016-12-09 16:49:08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学习月刊(2016年2期)2016-07-11 01:52:34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人间(2015年17期)2015-12-30 03:41:10
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动真格促实效
学习月刊(2015年20期)2015-07-09 03:39:46
九步审讯法对职务犯罪审讯的借鉴
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管理机制改革之思考
犯罪研究(2014年6期)2015-02-11 18: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