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遗的国际化路径探析
——基于生产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视角

2016-02-02 19:59蒋多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走出去非物质文化遗产

蒋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北京100024)



我国非遗的国际化路径探析
——基于生产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视角

蒋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北京100024)

摘要:十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取得了世界公认的 “中国经验”,一批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为地方的支柱性产业并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由此迎来了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节点。基于生产性保护理念演进过程及其实践的视角,分析非遗 “走出去”的特殊性与面临的主要难题,提出我国非遗 “走出去”的3种路径,即产品与服务并举的双重品牌塑造、从生产到生态的圈层集聚发展以及实现城乡互动的适度旅游开发,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扶持和多层次推动的保障政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和走出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走出去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文化当中最亮丽、最精彩、最生动的组成部分。截止到2014年,我国已公布1517项国家级非遗,成功申报38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我国还命名了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设了98个国家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成立了15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和2012年《文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出台实施,使得十年来我国非遗传承与保护取得了世界公认的“中国经验”,也由此迎来了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节点。在此过程中,随着生产性保护理念日益深化和实践不断发展,一批批非遗项目发展为地方的支柱性产业并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从单纯的文化资源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实现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成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力量。

1 生产性保护理念演进及其述评

我国非遗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始于2001年昆曲入选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保护的进程比较来看,生产性保护起步较晚,历时较短,但在将近十年的时间内,相关研究范畴的热点话题比较多,讨论活跃。从生产性保护研究活动的发展脉络来看,以几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特定事件为节点,可以将这段历程划分成萌芽期、发展期与成熟期3个时期。

作者简介:蒋多 (1980—),女,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传媒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文化产业、文化贸易。E-mail:jiangduo1980@126.com.

基金项目:中国传媒大学青年科研项目 “生产性保护背景下非遗走出去的路径与对策研究”(CUC13A19)。

1.1萌芽期(2006-2009)

“生产性保护”概念最早出现于2006年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王文章在文中归纳了非遗保护的5种基本方式,第四种即为“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鉴于学者们当时对“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还比较陌生和模糊,因此主要关注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活动,并试图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例如2008年6月在“国际唐卡艺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青海论坛”上,“生产性方式保护与唐卡艺术发展”成为3大热门话题之一。2009年元宵节期间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该论坛首次对“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开幕式上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在致辞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界定,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由此,非遗“生产性保护”呈现出积极热烈的研究态势,由一般概念上升为非遗保护的重要理念和新途径,而且在初步总结生产性保护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深入研究生产性保护的定义、适用范围与可行性。

1.2发展期(2010-2011)

2010年6月,在“留住手工技艺——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论坛”上,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在会上指出生产性保护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一种积极性保护方式,指出发展传统的手工技艺要以活态流变的传承为基础,追求质量,加强社会和政府的扶持,促进非遗品牌的形成。其演讲整理稿《简谈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性保护》成为代表性的学术成果。2010年11月4日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文化部部长蔡武提出了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思路。蔡部长重点指出要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当天《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公布并下发。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继续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定义和可行性进行辩论,随着首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公布,开始与保护实践的紧密结合,注重结合案例分析,探索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模式和发展策略。值得关注的是,该阶段理论界已经有意识地深入探讨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的关系问题。但由于“产业化”的界定不够清晰,有些学者以“规模化”“工业化”直接定义“产业化”,导致探讨该问题的基础不能一致,形成的认识也有所差异。

1.3成熟期(2012至今)

2012年1月31日,文化部为41家企业颁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牌匾。2月2日,文化部以文非遗发〔2012〕4号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生产性保护给出了明确定义:“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2]。2月5日,文化部主办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在北京开幕。除此之外,2012年之后,全国各地召开了不少以非遗生产性保护为主题的研讨会,各级关注的焦点聚焦在生产性保护和文化旅游开发。其中,11 月16日至18日由美国民俗学会、华中师范大学产业研究中心、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美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生产性保护”引起广泛关注。

2012年以来,非遗生产性保护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稳步发展,关于生产性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更加深入。生产性保护作为非遗重要的保护途径之一,越来越被学界理解和认可,关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研究愈加走向成熟。学者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研究实现了 “什么是生产性保护”“非遗能否进行生产性保护”向“如何进行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问题的转变,研究对象涉及政策、法律、传承人制度、旅游化开发以及产业化问题等多个方面。其中,非遗生产性保护的路径研究成为研究热点,以区域性非遗、不同类别的非遗为主的案例研究成为主流,生产性保护的讨论也更加主要地集中在产业化、市场化等一些深刻、务实的领域。

综上所述,我国近年来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充分肯定生产性保护作为非遗保护的重要途径。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是在我国非遗保护实践中的一个创新型概念,在国外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但是经过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对保护具有生产特质的非遗是十分有必要的。二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形成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在作用、意义、方法和对策等范畴进行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三是探索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模式,非遗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之间的关系在辨证中得到发展和补充。可以说,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生产性保护已被证实成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和生产规律的重要保护方法之一。

2 生产性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其国际化的特殊性

非遗是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产生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成果。它的形式和内容具有发展性和活态性的特点。表现在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通过人的“口传身授”和“代代相传”来实现继承与创新,更重要的是,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种特性决定了不可能把非遗放在博物馆里仅供展示,而应当在不违背和破坏其核心价值和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引入生产和生活实践,让其不断发展并融入民众的现实生活[3]。

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名录中非遗共分为10个类别,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近年来我国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主要实施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非遗项目都是在生产实践中产生的,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靠生产工艺环节体现,民众通过拥有和消费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或作品分享到保护成果,因此最具备转化为文化资源条件的潜力,也最切合其存在形态与传统特点。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是我国在非遗保护理念和实践中的一大创新,对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作用、意义、方法和对策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如何处理与产业化之间的关系则一直处于辩证讨论之中,并成为争议最大的焦点。

笔者认为,非遗生产性保护不是要“去产业化”,而是要避免“泛产业化”。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追求的是以保护为目的的活态传承,产业化是大机器化生产的现代企业组织方式,追求低成本、大批量的生产,但是在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中使非遗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保护和传承乃是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因此,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非遗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转换机制和实现方式,将技艺、创意与生意完美结合,实现从资源、资本到资产的跃升,正如部分学者指出的,一味地将非遗的文化属性、本体意识与挖掘经济价值、市场功能对立起来,会因为无止境的公共管理责任造成政府的财政压力,可能随着政府无力承担而流于形式,也容易割裂非遗与民众日常生活和文化消费需求的天然联系,远离创造当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实践,也就失去了非遗传承与发展的命脉[4]。另一方面,对于部分企业在利益的诱导下假借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对非遗进行过度开发的行为,必须防微杜渐,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不能丧失文化内涵和核心技艺,应当建立更具有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传承与保护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塑造文化软实力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历史新阶段,非遗所具有的地域基因、民族风情以及民俗色彩,形成了“走出去”的比较优势和重要资源基础;非遗类型的丰富多彩、涵盖面广,显示了“走出去”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非遗所彰显的材料原真、用传统技艺制作、手工加工特点,不仅是非遗的核心文化价值所在,也是非遗的国际市场价值所在。在我国文化“走出去”的总体格局中,诸如武术、杂技类表演艺术,针灸、中医药及传统文化艺术的各类出版物,民间手工艺品和工艺美术品以及古装武侠和动作电影等等,都包含着丰富的非遗元素和内容。

然而,包括非遗文化资源不可能单纯或者孤立地“走出去”,必须通过整合、加工、提炼,附着于或转化为有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而且必须通过市场化的主体和渠道,才能实现深入和长久的思想或者价值观输出。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在生产性保护基础之上的非遗“走出去”,不但势在必行,而且完全可行。目前与位居世界第一的非遗项目数量相比,我国非遗“走出去”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类型集中在传统的民族民间手工艺和视觉艺术品领域,在电影、图书版权、动漫、游戏、新型媒体等现代文化产品中的比重偏低;出口层次处于产业链低端环节,工艺创新不足,科技含量偏低,附加值不高;出口渠道比较单一,缺少专业化分工,市场化经营粗放;出口形式则多为对外交流性质的节庆会展活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国际化策略尚未确立。

3 我国非遗国际化的路径选择:双重品牌塑造、圈层集聚发展和适度旅游开发

非遗“走出去”要在挖掘非遗资源的经济价值、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针对不同形态和层次提出路径选择,将品牌塑造作为核心竞争力,将具有良好经济优势的非遗项目转换为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集聚化发展模式,促进非遗文化资源与旅游业等其他相关行业的深度融合,良性互动,实现非遗保护、传承及其国际化发展。

3.1产品与服务并举的双重品牌塑造

品牌是一种产品、一个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根本保证。在信息时代和“眼球经济”快速崛起的宏观语境下,品牌具有的意义已经超越单纯的商标和标志。非遗项目应当探索以创意为引擎,以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为根本,以技术改造与创新设计为动力,在世界范围内塑造最古老又最时尚的中华文化品牌。

在众多非遗项目中,民间美术如年画、雕刻、刺绣、竹编等,传统手工技艺如制陶、织造、烧制、冶炼、营造、烹制、酿造、刻制、染制、印刷等,以及传统医药如针灸、正骨、中药制剂等,可以通过符号价值的转移、嫁接或附加到任何实用商品中,注重现代人的审美与需求,借助非遗保护与生产技术的研发与改进,提高非遗产品的创作设计水平,拓展与丰富非遗的主题及表现形式,突破载体局限,呈现活态聚合,从而在市场实践的指引下,实现非遗类文化产品品牌“走出去”。

以具有浓郁中国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风筝和年画为例。当许多地方非遗还停留在“保护、整理、传承”阶段之时,山东潍坊杨家埠的风筝和年画已经以“姊妹艺术”的形象定位,走出了一条“传统+产业+创意”的发展道路[5]。杨家埠240多家风筝年画制作销售户,每年以新产品占总数60%的创意速度开发上市,每年所产年画达到2 000余万张,风筝1 000多万只,出口占比达到70%,远销几十个国家地区。不同于传统的风筝扎制和年画印制,杨家埠风筝制作形式包括微型盒装、墙挂欣赏、大型展览等40多个种类,年画则发展到挂历、手袋以及装帧精美的线装年画图册等。而且很多风筝并不是成型的商品风筝,而是应客商要求专门定制的“DIY”半成品风筝,增加了消费者的体验性和参与感。另外从外形设计、三维场景动画、动作设计等方面进一步展开研发,与运动健身相结合,针对不同群体将风筝产品做得更为个性化。这一切使得这两大古老的非遗项目以一种更加新颖的面貌,成为国际市场上的抢手货,实现了价值的最大化。

而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游艺、杂技、体育竞技以及民俗等非遗项目,则可以与影视音像、舞台表演、会展节庆、创意设计等服务领域相结合,塑造非遗类文化服务“走出去”品牌。这些非遗项目自古以来就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通过在梨园、戏院、茶舍等娱乐消费场所的表演,实现经济效益。因此,可以通过艺术创作恢复其审美价值,根据国外消费者的审美和视听觉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包装,降低出口过程中的文化折扣,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形成既具有民族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品牌。

以杨丽萍和她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为例,《云南映象》自2004年首演之后,为了符合国际观众的认知习惯和欣赏口味,量身打造了国际版《香格里拉传奇》,该剧艺术化地再现了云南多个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民俗和手工技艺等大量非遗文化资源,达到了不用故事作为结构,却包容了所有故事内涵的效果,并巧妙地回避掉语言翻译可能带来的过滤和误读,减少了交流与接受的麻烦,以其独特文化价值观念感染和打动国外观众。与此同时,《香格里拉传奇》采取“共同投入、收益分账”的形式,与国内外经验丰富的成熟演出运营商合作,借助其雄厚的推广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经验,成功地推向国际市场,成为少数民族民间非遗文化登上世界舞台的典范。

3.2从生产到生态的圈层集聚发展

在任一产业的快速发展时期,集聚化都是一种重要的空间布局方式和组织形态。近两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各类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前者针对有市场潜力但生产力量分散的代表性非遗项目,通过聚合研发、设计、生产、包装、营销、服务等产业链环节,并与旅游、餐饮、演出、影视、会展、出版等相关产业融合,达到延伸产业链,提升关联度,扩大经济效益的目的。后者则进一步扩展到一些传统文化积淀丰厚、非遗项目较为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特定区域,将非遗保护与传承置于一个动态、开放、整体的视野中,与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相互作用,使之成为“活文化”。这两种不同的集聚形态恰好构成了从生产到生态的圈层式发展轨迹和模式。

在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模式中,以历史悠久的剪纸技艺最具有代表性。山西广灵剪纸文化产业园区通过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发展“产、供、销”一体化,形成了四基地(产品研发基地、产品展销基地、产品生产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一馆(剪纸艺术博物馆)、一园(剪纸文化体验园)、一链(剪纸产业延伸链)的产业格局,建成了全国最大也是唯一的剪纸类非遗产业园区,并入选2011-2012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6]。这一发展路径充分发挥劳动力、技术、资金的比较优势,提升产品创新开发能力,采取设计、生产、销售专业化分工模式,促进多元化发展,形成多层次的产业集群,最终凭借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赢得国际市场的青睐。

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模式中,以举世闻名的热贡艺术最为突出。热贡艺术是以唐卡、壁画、雕塑、雕刻、堆绣、建筑装饰图案彩画等多种形式为主的藏传佛教艺术重要流派,2006年被列入中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8月文化部批准设立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设立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我国藏区唯一的国家级文化实验区。该实验区致力于以活的形态开展生产性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实现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转化,并以旅游为主导使热贡艺术成为国际知名文化品牌,在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也获得愈加广泛的认可和欢迎[7]。

3.3融合互动的适度旅游开发

以非遗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通过路线设计、活动策划和商品产销的有机结合,实现遗产经济价值转化,并带动相关非遗的保护、传承、及国际化发展,已经成为众多遗产资源大国的流行做法。日本和韩国将可以进行商品开发的非遗项目列入 “文化财”“无形文化财”,并主要通过现代观光旅游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和开发。韩国的端午祭已经成为其重点旅游项目,大获成功。欧洲国家也特别重视非遗的旅游化开发。英国非遗保护的亮点在于通过科学的市场化运作将文化遗产产业化,以旅游拉动经济增长和非遗传承。法国最早设立“文化遗产日”,当天所有公立博物馆不仅向公众免费开放,还会通过非富多彩的活动吸引游客参与。意大利的生态旅游、美食文化旅游业也都各具特色和魅力。实践证明,适度旅游开发对于非遗的国际化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不是“能否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和“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关键在于使非遗保护与旅游发展融合互动,又避免过度开发、滥用甚至篡改,探索无需走出国门,仍然可以国际化的机制。

众所周知,潍坊有着世界风筝之都的美称,风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世纪80年代以来,潍坊风筝借助改革开放的发展机遇,每年4月举办国际风筝节,借助风筝节这一独特文化载体,开发特色民俗旅游业,塑造潍坊的旅游城市形象,吸引大批国际游客,打入了国际市场,加强国际风筝文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迅速走上国际化发展道路。随着国际风筝节的举办,潍坊风筝作为友谊的使者,应邀赴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表演展示传播风筝艺术。迄今为止,潍坊国际风筝节已连续成功举办了32届,潍坊逐渐融入世界,世界也得以走进潍坊。潍坊风筝现已成为潍坊进行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国际文化交流发展的重要载体。

以“打造世界香格里拉文化中心”为目标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具有丰富的非遗资源和良好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形象,近年来正在依托生产性保护,立足自然生态与人文环境,将非遗资源与文化旅游相结合,并与演艺娱乐、创意设计、健康养生、大型会展等领域融合互动。演艺娱乐方面,在知名旅游景区培育高品质、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精品和演艺娱乐场所,实现与旅游业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创意设计方面,挖掘少数民族非遗文化特色,特别是将少数民族服装服饰与创意时尚产业相结合,引入创意设计人才,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形成特色时尚设计;健康养生方面,将传统藏医药与健康养生相结合,将生产企业与非遗传承人对接,结合传统配方及养生方法,加强藏医药文化的广泛传播;大型会展方面,依托现有非遗资源,开展民族非遗与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等专业会展,并鼓励少数民族非遗生产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和文化活动,通过文化交流、项目合作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

非遗资源的旅游开发正是通过与多领域多行业的融合互动,一方面,拓展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扩大国际宣传力度和宣传范围,围绕旅游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贸易、展示洽谈、推介咨询、高层论坛、文化交流等活动,使国内外游客深入体验非遗文化魅力的同时,促进非遗技艺的传播和交流;另一方面,通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促进非遗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和消费需求对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深度开发,拓展大众消费市场,鼓励文化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度合作,通过形象授权、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开发非遗文化衍生产品,真正使非遗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转化和利用,让非遗传承与国际化发展走上可持续的道路。

4 建立非遗国际化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非遗国际化无论观念、方式,还是产品、渠道,尚处于反复摸索和不断尝试的阶段,而且非遗文化产品和一般的文化产品不同,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具有更大的难度、更强的复杂性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非遗在国际化的过程中亟需政策措施为其保驾护航。

4.1实施分类促进与差异化扶持

针对不同的非遗形态和表现形式,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实施分类促进和差异化扶持,不能“一刀切”。那些本身有扩大生产的基础、丰富的原材料,并带有十分成熟的业态形式,可以实现良好的流通运营的非遗项目走出去,比如酿造、饮食、制药、茶叶、制陶,剪纸、编织等,可以走大众化、规模化路线;那些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但规模比较小,或者说消失了,难以进入流通领域,本身又有潜在的社会系统,需要重新去挖掘和培育,比如昆曲、唐卡等,其国际化应该走高端化、走品牌化路线。切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建立在绝对的产业化导向之上,对于生产性保护,也不可不加选择、盲目实施。除了已经明确规定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之外,类似民俗类项目中的 “岁时节令”“婚礼习俗”“祭祀祭典”等,则不可以进行“生产”,更难以“走出去”。

4.2锁定增值环节进行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目前大多数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面临着利润低、税负重、信贷难等困难,项目主体多为个体、家庭作坊和小微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出台减免税收、出口优惠、金融扶持政策,在现有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奖励、财政补贴中,评估和整合各项促进政策,避免“撒胡椒面儿式”的激励方式,将财政性支持由过去的直接出口补贴或资金奖励,前移到研发设计、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或者后移到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价值环节;在税收减免方面,推行包括免除增值税、出口退税、利率补贴、推动向出口商的特惠贷款等在内的实质性政策。特别是利用国家现有对小微文化企业的扶持政策,对非遗项目和企业出口实行最大化应用和有条件突破,创新和丰富非遗“走出去”的促进方式和手段,提高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质量及水平。

4.3加强多层次多种类的国际营销渠道建设

在正确评价自身整体实力和相对位置的基础上,深入了解目标市场国的文化习惯、宗教习俗、文化市场现状等方面的问题,并尽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非遗产品和企业进入海外市场提供关于地址、经济数据、项目、法律、关税、版权、实际操作建议和市场分析等实用信息;借力直接和间接的国际市场渠道资源形成多层次和多种类的国际化平台,鼓励非遗产品和企业在“走出去”的初级阶段,通过委托代理、共同研发生产和联合销售等各种方式,深入目标市场国,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审批程序、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利用多层次多种类的出口平台,包括驻外机构、贸易促进组织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推动非遗项目和企业构建国际市场营销网络。

4.4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和方式

通过申请专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领域。加强专利保护不仅为传统技艺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非遗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国际影响力奠定了基础。而且非遗中的优秀传统技艺无论是在走向市场还是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已获得的专利权都成为关键因素。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非遗的特点,进一步研究其共性和区别,探讨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之进行保护、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可能性。对于有明晰产权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按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规,依法生产,使非遗生产性保护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对于只有集体产权或者产权不够清晰的非遗生产,要及时研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以确保遗产所有人的权益[8]。

参考文献

[1]罗微,张天漫,韩泽华.2013年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报告[J].艺术评论,2014(3).

[2]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EB/OL]. [2015-10-11].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2/t20120214_28183. html.

[3]汪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J].艺苑,2011(2).

[4]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J].文化遗产,2012(1).

[5]赵秋丽.让“非遗”产品漂洋过海[N].光明日报,2013-01-22(009).

[6]高清红.广灵剪纸:植根民间,走向世界[J].文化月刊,2013(3).

[7]宋增文,周建明,所萌,等.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生态旅游发展研究:以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和环境,2013(5).

[8]吕田品.重振手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4).

中图分类号:G125

文献标志码:A

Paths and Counter measures of Going ou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oductive Protection

JIANG Duo
(Culture Development Institute,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24,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last decade,the inheritance and preserv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has obtained world recognized experiences.Man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jects which served as the link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have become local pillar industry and started stepping out.Based on the practice and evolutionary process of productive protection,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articularity and main problems of the going-out strategy.This paper proposed brand building and accumulative development as the“Going out”paths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Finally,the active inheritance,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diversified suppor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ductive protection;going-out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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