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探究

2016-02-02 14:17:03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法理动产处分

于 淼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探究

于 淼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制度。本文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写作基础,分析了动产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本文首先介绍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考究,然后介绍了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学基础,包含有计时器的学说和权利外观说。最后简单地介绍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动产;善意取得;法理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考究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古罗马时期,社会的经济还不是很发达,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可以说,根本没有善意取得这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以手护手的原则,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源。在日耳曼的经济社会中,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在土地上划分有两项权利,一项是封建主的高级所有,另一项是农民的低级使用权。在日耳曼社会中,家庭和公社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享有者。在家庭和公社的成员里,他们只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享有所有的权利。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日耳曼法强调对物的实际利用,占有的权利和所有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这就有了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当授予他人占有的时候,虽然上苍对人请求返还,对于第三人不得请求返还,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对人请求赔偿。但是,日耳曼法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对于第三人是否善意,没有提出确切的要求。

二、关于动产善意取得法理基础的诸学说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理论,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

(一)即时得时效说

取得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其实就是即时取得。这种说法出现在法国的民法典中,主要受到古罗马法的影响。在法国的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对于动产,只需要具有占有的形式即可。所以在法国的民法典里,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就是即时的效益。

(二)权利外观说

在德国的民法典出台之前,在德国的普通商法典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记载。为了使德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普通商法典能够一脉相承,德国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认可了善意取得人,作为无权人而取得物的所有权的观点。德国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认为,在进行动产教育的过程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非常重要,在不动产交易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确认,而这种方式在动产中的表现就在于占有。我们很明显的发现,在这种思想的背后,其实也包含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保护交易的安全,第二把占有当作了动产的登记薄方式进行确认。

在以上的两种理论中,本人更倾向于权利外观说。善意取得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在确定动产所有权的时候,占有可以作为一种表上,让相对人可以推定其具有所有权,这是一种公信力的象征。正是由于这种公信力,在社会商业发展的时候,人们可以通过占有和判断是否具有权利,进而推动商业的效率提升,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如果战友不具有这种公信力,那么教育就没有保障安全的可能,那么人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会有所顾忌,最终会影响商业的效率和发展,以至于会影响社会的进步。在现代社会中,交易的方式越来越多样,交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对于动产,如果还需要像不动产一样进行繁琐的登记求证,必然影响交易的效率。

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中,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出现善意取得的问题,只可能在交易的双方进行教育的时候才可能出现。这一点在德国的民法典,瑞士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在其他的行为,例如继承,抢劫,盗窃等方式上就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二)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如果处分权人是有权处分人,则就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只有当属犯人是无权处分人的时候,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转让人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形:第一,转让人本身就无权处分;第二,转让人以前有权处分,但现在无权处分。

(三)标的物为动产

在本文讨论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标的物必须是为动产,但是需要登记的除外。这项规定,在法国的民法中,日本的民法中,都具有相似的规定。采用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财产适用范围,不使其随意扩大使用。

(四)受让人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人要少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必须还要履行交付这一程序,同时在交付的时候,相对人必须持有善意。对于善意的理解可以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动机纯正,二是心理状态纯正。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9:208,209.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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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282-01

于淼(1989-),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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