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媚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0048
科斯基本理论的法律思考
孙佳媚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0048
本文将从罗纳德·哈里·科斯的著作《企业、市场与法律》出发,重点对科斯社会成本理论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适用情况加以讨论,使其有关交易成本和产权配置的经济分析回归到法律本身,充分发挥其在法学领域内的实践价值。
科斯定理;法律分析
《企业、市场与法律》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提出了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则可表述为:
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的初始分配并不影响效率和资源的最优化,即使存在分配不当的情况,市场均衡也将对其进行校正。
2.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法定权利的初始配置不同,资源配置的效果也不同。
3.在2的条件下,产权制度的设置是实现最优化的基础。
对这一定理的法律分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当事人双方存在着一方权利的实现将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或交易成本可以控制到很小时,无论法院对产权的划分如何,双方都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实现最优化;当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时,法院对产权的划分将直接影响双方其后的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的是,在权利配置中引入产权制度后,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稳定性和指导性将因此受到破坏。有害效果问题的相关判例差异巨大,其中蕴含的经济因素及判决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也难以一并衡量。法院的判决首先应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联系,明确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定产权范围,认定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保障判决的平等与公正,同时发挥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引导功能,避免片面地追求经济效果而忽视法律的基本价值。
在理想状态中,即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分配存在严重问题,在完全的公开竞争的市场均衡之下,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双方也可以通过谈判而达成协议,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只要当事人双方能够以真实自愿地意思表示就权利分配问题进行谈判,并且所提供的补偿金足以弥补因放弃权利行使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又小于因对方放弃权利而增长的收益,则法律层面的权利配置瑕疵可以完全通过经济手段予以平衡。
然而零交易成本的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存在。一般而言,在交易活动中,法律适用和权利分配的目的应是最大程度地减少成本,而非通过限制交易活动的发生从而消除成本。就交易成本而言,法律并不应直接予以干涉,而需要对自由市场的运行规律和双方的谈判意愿予以充分尊重。即使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市场的平衡作用也并未完全被产权设置所取代。法律或政府仅参与到明确产权的环节中,从而给予市场交易更多的自主性。
科斯认为,在通过产权配置实现最优化的过程中,当政府管理费用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政府通过确定产权能够对法定权利的初始配置产生积极影响(假设政府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但同时,政府不应也无法对于市场交易进行过多干涉。
在此之前,对于有害效果问题,政府倾向于向造成侵害结果的企业征税,迫使其生产成本增加,从而调整生产规模以降低损害。对于企业而言,税收将使得企业生产要素的价值下降,这将不利于防止损害。另一方面,当损害程度降低到受害者防止损害的成本大于损害本身时,受害者可能选择承受该损害,而这又将使得企业造成的损害程度增加。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管制并不能起到消除损害的作用,而仅能够将损害稳定在产值及利益的最大值。限制政府管制不仅是充分利用市场自由交易的前提条件,也能够避免由此造成的资源浪费。
综合上述分析,尽管科斯定理在其经济假设及法律推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就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仍十分明显。法律并非要为市场交易活动设置障碍,而是要为权利的行使划定范围,为经济活动的开展创设相对自由的空间。在市场均衡作用下,当事人同样可以遵循自愿真实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产权配置的谈判,是否进行交易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从而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达到效率与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同时发挥法律的公平公正与经济的产值最大化效能,实现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实践价值。
[1]罗纳德·哈里·科斯,盛洪,陈郁.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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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A
2095-4379-(2016)36-0266-01
孙佳媚(1991-),女,辽宁人,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