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2016-02-02 14:17:03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留置权折价海商法

马 佳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27集团军后勤部,河北 石家庄 050081



物权法的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马 佳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27集团军后勤部,河北 石家庄 050081

海上货物留置权对承运人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受到复杂的交易形势、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留置有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获取留置权制度不能够完全的适用于于实际。基于此,本文在物权法的视角,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物权法;视角;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完善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概述

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海商法》赋予承运人扣押货物权利,即海上货物留置权。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基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也叫做承运人留置权。指的是在海上运输中,如果出现托运人没有按照运输合同中的约定,向承运人缴清相关的费用(包括运费、海损分摊、滞期费等)时,承运人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并可以就此货物进行优先受偿。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在当前的货物留置权处理中,大多是依靠《海商法》的条款进行。然而随着海上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问题也随之凸显,《海商法》制度也不太适应当前的形势。当前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在内容及实行上还存在一些空白与不足。如海上货物留置权主体范围较小、致使部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时受到的限制较大;对于对债权与占有货物的相关规定过于狭窄,实际操作性不强等。总的来说,《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不能在当今复杂的形势下有效地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还有可能使承运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而在《物权法》中,对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进行了完善与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海上货物留置权不同于一般留置权,主要表现在债务人有没有获得留置货物的所有权。《物权法》对《海商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并扩大了当前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适用主体。《物权法》表明:只要是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管该货物的所有权是不是属于债务人,债权人都拥有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合法的留置该货物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保障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的权利

海上运输活动作为国际间最常见的商事活动之一,通常会关联到两国甚至以上国家的法律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请求方取证困难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采用了各种有效的法律与制度,对个体商人间由商事活动发生的债权、占有财产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即只要个体商人间占有及请求权是由于商事交易活动产生的,就可以行使货物留置权,承运人有权对拖欠运费债务人的货物进行合法留置。

(三)允许对留置货物折价处理

折价补偿是一种代物补偿的方式,相当于转移了留置货物的所有权以代替债务补偿。进行折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折价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补偿债务人的财产时,依据《物权法》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担保债权,另外,折价处理还需要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没有达成满意的协商结果,留置权方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按照法律程序对货物进行拍卖,通过拍卖、变卖优先获得补偿。留置权方与债务人可以通过协议,将拍卖、变价处理的货物委托给拍卖方,按照市价公平合理的处理。

(四)完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和主要程序

1.考虑到海商贸易的特殊性,为了适当的平衡双方的权益,建议应增加相应的通知程序。承运人在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时,要事先对债务人进行书面通知,保证债务人的合法知情权。

2.债务人可申请实现海上货物留置权。债务人有申请实现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权利,在无法履行相应的债务时,允许托运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折价或拍卖所留置的货物,并将所得的费用补偿相应的运费等费用。这样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有益的,也可以较好的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另外,承运人留置货物后也应明确自己的义务,即保持留置状态以满足法定期限的现实需要的义务,承运人应明确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消亡、毁损等的责任。

(五)明确海上货物担保顺序

《物权法》对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进行了更新与完善,明确了当各种担保物权并存时出现的顺序问题,解决各类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的矛盾与冲突。

《物权法》对于担保顺序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当事人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受偿;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当某一物上存在多种担保物权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优先受偿。这种做法更好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物权法》为《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进,为以往的《海商法》打开了一扇鲜活的借鉴之窗。尤其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下,《物权法》在海事审判案例中的适用范畴、庭审效果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善与成效。

[1]沈美琳.承运人的履行抗辩权研究 [D].大连海事大学,2015.

[2]宋文源.物权法视角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 [D].江西财经大学,2014.

D

A

2095-4379-(2016)36-0261-01

马佳(1984-),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27集团军后勤部,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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