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薇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 薇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一事不再罚”一直是行政诉讼法的讨论热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一事”和“再罚”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行政执法中,通常存在很多重复处罚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降低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望。科学确定“一事”和“再罚”的内容,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事实以及同一个理由,不再给予第二次处罚的规定。在这里,同一个事实是指犯罪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法律依据。综合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体的确定性,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经过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第二,违法行为的独立性。如果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又发生了另一个违法的行为,就不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第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而这些法律正好又属于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就只能处罚一次。
(一)“一事”的具体内涵分析
对于“一事”,在我国国内具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事就是指行政相对人触犯的法律,做出了违法的事情。这种观点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却没有进行深入的解释。
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违反的法律规范。如果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法律,行政主体只能依据其中的一个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同时,行政相对人由于触犯了法律,需要受到行政处理的处罚,而处罚的主体包含有多种,只能有其中的一种主体进行处罚。
还有一种观点,持有的是构成要件说。在构成要件说中,又包含有三要素要件说和四要素的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要件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违法的事实,行政相对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给予制裁。四要件说认为具有违法的主体,同时还具有违法的客体,违法的主观方面和违法的客观方面。
综合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一事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其包含有两点,第一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实实在在地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
(二)“一事”的要求
“一事”,设置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政主体认定的违法行为。事与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情形:第一,一个人一件事。例如行政相对人只是在一个地点摆摊,而并不在另一个地点摆摊。第二,一个人几件事。例如,一个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不同的三个地点进行摆摊。第三,多人一事,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第四,多人多事。这是指多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多个违法的行政行为。
(三)“再罚”的具体内涵分析
对于“再罚”的观点,主要有以下的几个:
第一,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在行政处罚的手段中,罚款只是其中的一种。这是对相对人的一种经济制裁,相对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场所交纳一定的货币。这是我国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也是管理较为混乱的行政处罚方式。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很多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罚款的权利。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罚款,这就导致了社会上不满的情绪非常严重。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罚款与缴纳,虽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但是还是存在一些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情况。这种情况会严重危及法治在人们心中的权威,甚至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
第二,不能给予相同的两次处罚。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于一个违法的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是是不是可以给予第二次其他方式的处罚没有进行规定。支持的观点则认为,一个行为可能触犯两个不同的法律,触及法律所保护的不同利益故而可以给予处罚。反对的观点认为,为了保护信赖利益,对于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
首先,我们必须对一事不再罚的一事和在再罚的内涵进行确定。笔者认为,一事就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再罚是指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第二次处罚。其次,对于可能存在对于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存在多个可以管辖主体的竞合。如果几个行政主体都对行政处罚具有管辖权,可以报上它们的共同上级,由他们的上级机关决定由谁进行处罚。
[1]魏晓晗.行政处罚中“事数”认定初探[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
[2]冯军.行政处罚法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3]蔡震荣,郑善印.行政处罚法逐条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D
A
2095-4379-(2016)36-0248-01
解薇(1991-),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