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利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浅析民法理念对警察执法规范的影响
傅 利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市民的维权意识与人权意识都得到了有效增强。在警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的执法活动中常涉及到人民内部的民事纠纷。基础民法理念的培养有助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效调解人民内部矛盾,树立警察公信权威,在合法的范围内解放了警察执法的舆论约束,指引了警察执法的思想道路。
民法理念;警察执法;可行性;必要性;约束;公信力
在人民维权意识高度强化的今天,警察的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行为往往因为带有强制性与暴力性为受到诟病,这些行为到底是法律赋予的特权还是警察超出了法律的规范致使公民的权利受损。相信各法律,规范中都有所定义。在民警的法律基础素质考核中一般较为注重对其行政法与刑法的考验,但这种忽视民法的行为往往会导致警察在处理人民内部民事纠纷的时候会缺乏基础的判断依据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或因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受损,或者警察执法过程中或因缺乏民法理念而导致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漠视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不当侵害。因此学习民法,培养基本的民法理念对于指导警察执法正当性与科学性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看似与警察执法关系较小。但民法也是基本的市民法与权利法。它详细阐述了记录在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与财产权。规范在其中的合法权利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可侵犯。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不属于刑法与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就要注意保护涉及人员的基本民法权利,不得有所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警察执法常遇到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或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到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也是民法所调整对象的两大分支。在人身权中警察容易忽视也容易有所侵扰的主要包括,身体权,隐私权,人身自由,与名誉权等。而在财产权中涉及到的权利就更为复杂多样,总的可涵盖为物权与债券两类。与民事权力相对应公民在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的时候,其民事行为也受民法调整不得随意干扰。何为公民的民事活动,民法将其阐释为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识自治而发生的合法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故而主要体现在公民地位平等,意识自治上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要注意有所保护,也要注意不得随意侵害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与自主意识表达活动。
在舆论社会与人权意识高涨的公民监督下,现今的警察执法活动走向两个极端,一是畏首畏尾,放弃使用警察合法的强制手段的软弱执法。一是目无法纪,忽视公民基本权利与呼声,只求完成任务的粗暴执法。这两种行为根源问题就在于不懂法不依法,也没有受到执法监督的有效规范。培养警察的民法理念可使警察的执法行为更具与正当性,在及时调节公民民事纠纷的时候也更有法律依据。
前文提到公民在进行合法民事活动时警察不得随意干扰,那么何谓合法的民事活动呢?若公民含有恶意欺诈或骗取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表面看起来都是两人意识自治,都是平等自愿的处置自己的财产义务。那么该行为是否合法,警察有是否应当介入呢?又或者当公民向警察主张不合法的民事权利时,例如赌博的债权,高利贷的利息等。警察又应当如何处理,支持那一方呢?以及,民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当公民自己放弃自己的人身权例如自杀,自残时,警察又是否应当介入呢?这些看起来似乎一目了然的问题在披上了民法学与舆论两层大衣后反而变得扑朔迷离。正是因为民法看起来原则性强,尊重自由意识实则内容千变万化。若警察没有基本的民法素养很容易在舆论的干扰下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与执法行为。也无从谈起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了。
在对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基本保障上警察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的调整:一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平等警察对公民平等地位的尊重,二是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警察需保护公民甚至是执法对象的基本民事权利。例如刑事拘留对象也有基础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以及合理合法判断公民表彰的民事权利是否合法,三是尊重公民意识自治,但注意意识自治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与社会秩序,四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贯彻。
警察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行政或刑法执法时总是若有若无涉及到民法的相关内容。为了更好的把握执法的限度与边界,警察不仅要严格依据行政法与刑法刑诉法的先关授权执法,更要掌握基本的民法条文与原则。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与树立警察的公正严明形象与政府公信力之间掌握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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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
A
2095-4379-(2016)36-0240-01
傅利(1977-),女,汉族,山西侯马人,本科,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