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辉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检察规律:唯物辩证角度的探讨
刘光辉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检察规律是指在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业务工作、管理保障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客观活动规律。检察规律准确地说就是检察权运行规律或检察活动规律。检察规律反映了检察发展的趋势性和秩序性内容,是检察自身及其与国家、政党、社会、经济、人民群众等普遍的本质的联系在发展中的具体表现。以期对我国检察改革发展有所裨益。
检察法;系统性;制约规律;统一规律
检察法治进化规律,是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发生发展规律,亦是检察活动和检察改革应遵循的历史趋势规律。理解检察法治进化规律的关键是正确理解法治进化概念。在社会历史领域,发展的总体趋势表现为新生产关系取代旧生产关系、民主法治取代独裁专制的过程。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也体现了这种进化趋势。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起源于14世纪法国国王代理人制度。设置目的是强化司法领域的王权。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检察制度。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国民议会通过法令规定:检察官是行政派驻在各级法院中的代理人。①检察权从民族国家统一过程中中央王权对付封建司法专权的手段(对审判权的分离与制约)演变成为“三权分立”原则下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制衡的工具。②“1808年之拿破仑治罪法典更是明白采行控诉原则,旧制‘procureur’遂由王公财产利益执行私权追诉之家臣正式蜕变成为国家公共利益追诉犯罪并执行公诉的官吏,而开创如现代检察官制之路。”③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亦是从国王代理人制度演化而来。1399年亨利四世赋予一个国王代理人在所有王室法院出庭发言的权力,由此奠定了英国现代检察制度的结构基础。④1789年英国《犯罪起诉法》设立皇家检察长一职,1985年成立皇家检察署,1986年皇家检察署代替原来警察机关开始行使起诉权。虽然英国检察制度的演进历史非常漫长,但也遵循从国王代理人到国家公诉机关的法治化发展路径。
最初的国家权力在国家层面集中于君主。随着专制王权的解体和立宪背景下政治势力的斗争妥协,国家权力逐渐出现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力分化现象,检察权代表“国家利益”,从司法权和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各国政权演进史实质是法治取代人治、国家权力分化制约的斗争史。近现代检察制度是宪政和法治背景下分权制衡的产物,是为防止法院恣意和警察违法,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独立的国家权力。
检察独立性与检察系统性是检察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对矛盾关系。独立性说明检察作为一项国家权力、一个国家机关或一套制度性设计所应独具的内在规定性。系统性说明遵循检察制度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不但自身是由各个相互连接的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而且是与公安、法院等外部要素被组织化为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按照自身质的规定性保持独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系统性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部要处理好“上命下从”领导体制与检察官履职合法性和客观性义务的关系,在外部诉讼过程中遵循客观条件和社会环境,与公安、法院等机关依法配合、互相制约。
检察独立性解决了纠问制度下追诉与审判合一带来的司法不公正问题。以检察独立为前提的“控审分离”制度,保障了法院审判的中立性、被动性和独立性,确保了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增强了司法系统整体的公信力。检察系统性将检察体系和司法体系结构化和有序化。检察系统性表现为内部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还表现为是国家司法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检察独立性在司法系统和国家权力系统中表现为检察机关一体独立而非检察官的个人独立;检察系统性要求检察机关保持自身属性,正确发挥其在司法系统和国家权力系统中的整体性功能。
检察权的创设初衷即在于居中制约警察权和审判权。检察机关既要依职权法定原则代表国家对特定犯罪行使追诉权,又要严格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办案,控制法院审判入口,对审判行使监督权。
我国的检察权是复合性的国家职权,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全程参与者,处于侦查和审判程序中间的连接程序。在刑事诉讼侦查、公诉、审判的诉讼递进过程中处于居中位置。检察权的居中位置是刑事诉讼法治进化的结果,检察居中制约是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刑事诉讼发展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司法权的自我扬弃。
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检察权,是司法权发展的某个历史阶段分化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力。检察权是司法权发展过程的自我否定,是对原有“纠问制”司法程序弊端的克服。检察权改造了纠问制有罪推定、审判不中立、刑讯逼供等弊端,通过扮演法官裁判把关者角色,保证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检察居中制约体现了司法制度的自我否定与自我肯定之间的发展性与关联性,是司法制度显示出的自己发展自己的完整过程。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不仅反映着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而且揭示出事物发展的实质内容。检察权力与诉讼权利作为刑事诉讼检察环节的矛盾双方,统一性将两者联结起来,使刑事诉讼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首先,两者相互依存而发展。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人民主权原则是当代国家政权的基本宪法原则。检察权力和公民诉讼权利同样具有相互依存的本质联系。其次,两者互相利用,互相吸取而发展。检察权力保障和服务于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要服从检察权力对诉讼权利资源的再分配,诉讼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再次,两者互相贯通,规定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刑事诉讼是国家与公民间的法律关系,检察权力和诉讼权利的互动要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调整。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处于受保护地位,人权保障本身就是对检察权力的限制和规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检察权力与诉讼权利的互相贯通性,两者的博弈发展决定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
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和辩论式三个历史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也经历了由诉讼主体到诉讼客体再到诉讼主体的发展过程。诉讼权利与司法权的对立及其竟长争高,打破了司法权垄断局面,实现了控告权和审判权分离,检察权作为刑事诉讼发展的新事物从旧司法权内部分化出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制衡中得到了有效保障。在辩论制度下,检察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对立也在不断推动着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是第一个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规制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我国检察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对立发展也体现了“公权退步,私权进步”的特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4条、第50条相关规定,体现出我国在诉讼权利保障上的重大进步。
在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检察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对立统一规律始终起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检察权力与诉讼权利相对的统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是推动检察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动力来源。
[ 注 释 ]
①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5.
②洪浩著.检察权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62.
③林钰雄著.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4,55.
④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80.
D
A
2095-4379-(2016)36-0213-02
刘光辉(1976-),男,汉族,河北枣强人,河北经贸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就职于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研究方向: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