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畅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浅析禁诉令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赵 畅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伴随着国际平行诉讼的不断增加而产生,作为一国法院应对国际平行诉讼的主要方式之一,禁诉令制度无疑是保护本国法院管辖权的有力武器。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正在面临日益严重的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因此,引入禁诉令制度,充分保护我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而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对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有着重大的推进作用,
禁诉令;国际平行诉讼;管辖权
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系适用的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源自于英国普通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对抗,并逐步发展为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一种重要的制度。目前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国际平行诉讼的纠纷日益增加,企业不得不牵扯大量的精力来应对这些诉讼,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国际平行诉讼也给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带来了障碍。
禁诉令制度(anti-suit injunction)是指在发生国际平行诉讼的情况时,内国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签发的法庭强制令,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内国法院进行诉讼而不允许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从而保证内国法院获得案件的管辖权。内国法院签发禁诉令时需要对案件的情况做详尽的调查,审慎发出禁诉令。
我国国际私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规定来指引我国当事人以及法院应该如何应对外国法院针签发的禁诉令,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使用过该制度。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依然显得过于保守。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①这样的规定尽管可以保护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同时也容易侵犯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在实践中会引发很多矛盾与纠纷,我国有必要修改关于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引进禁诉令这一制度来弥补目前我国国际平行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一)英国的司法实践
尽管禁诉令的签发是针对个人而不是外国,但是其在执行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问题,英国为此制定了十分严格的适用标准。首先,英国的法院必须是与解决争议相关的自然法院,如果案件与英国法院没有实质联系的话,法院可能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其次,在外国发生的诉讼必须是不合理的、欺压性的。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才会批准签发禁诉令。
(二)美国的司法实践
受英国司法实践的影响,美国联邦法院也采纳了禁诉令制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产生了两种签发禁诉令的标准:②
1.宽松标准
该标准下,只要两个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争议的问题是相同的,法院就可以参考案件相关因素决定是否签发禁诉令。参考的主要因素有:诉讼的困难、裁判的延迟、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国际礼让原则。
2.严格标准
在严格标准下,只有满足了两种条件才会允许签发禁诉令:(1)尽可能地保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2)保护法院国的公共政策。此时,法院更倾向于考虑国际礼让原则,防止过度干预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综合来看,英美法系的法院在针对是否签发禁诉令的问题上,一般采取以下三种考量标准:③
3.不方便法院标准
即参考不方便法院原则,考量外国法院是否是不方便法院,如果外国法院被认定为不方便法院,那么本国法院就会使用该制度,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以及诉讼效率。
4.基于“公共秩序”以及“公共政策”而签发的禁诉令
为了保护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院国重要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双方实际上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地点已经有了约定,而其中一方违反约定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内国法院有权签发禁诉令。④
在比亚迪诉苹果一案中,美国加州法院签发了针对比亚迪的禁诉令,禁止比亚迪在中国法院起诉,违反禁诉令将处以罚金。最终比亚迪不得不选择撤诉并且与苹果公司和解。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企业无力面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因此我国需要引入这一制度来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困境。
我国目前在应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上采用的方法是对于外国的判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这一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这是一种被动消极的应对方式,并不能帮助我国企业解决急迫的诉讼问题。如果我国当事人在该外国或者其他第三国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话,那么外国法院可以选择执行这些财产,无需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其次,这种解决方式容易违反国际礼让原则,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该制度,来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禁诉令必须由一定等级的法院才能签发,鉴于我国基层法院业务水平的考量,禁诉令的签发需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同时高院对禁诉令的签发有复核的权力。
其次,签发禁诉令必须符合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我国法院对纠纷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有法院选择协议或者是仲裁协议指向我国、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我国法院开始进行诉讼程序,默认由我国法院进行管辖、案件的实质性联系都在我们国家,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对我国当事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有必要保护我国重要的公共政策以及公共利益。
除了通过立法将禁诉令制度引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之外,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来明确法院在签发禁诉令时需要考量的因素:⑤
(一)区际平行诉讼
由于我国是多法域国家,不同法域的法院之间必定会存在平行诉讼的问题。但是由于区际平行诉讼具有其特殊性,更多需要考虑的是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而不是国际礼让原则。因此法院在面对这一问题会更加倾向于考虑不方便法院原则、纠纷的主要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或者诉讼协议。
(二)国际平行诉讼
针对不同国家之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国际礼让原则就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在面对国际平行诉讼时需要考虑:在我国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与在国外进行的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主要争议是否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法院选择协议或者是仲裁协议、当事人在法院地是否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是否会影响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难度、两个之间有没有关于管辖权等方面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等。当然,如果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是有失公允的,那么我国法院也可以签发禁诉令。
[ 注 释 ]
①杜涛.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J].武大国际法评论,18(2).
②王娟.关于我国引入禁诉令制度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9(6).
③余硕.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3.12.
④毕妍妍.论禁诉令制度在英美国家的运用及对我国的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4.
⑤赵景顺.对英国禁诉令制度的思考[J].人民司法,2015(17).
[1]欧福永.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杜新丽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
[4]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D
A
2095-4379-(2016)36-0190-02
赵畅(1993-),男,汉族,安徽天长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诉讼与国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