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书面证言到当面质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反思与对策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刑诉法证言

王 林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 101101



从书面证言到当面质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反思与对策

王 林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 101101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究其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长期以来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重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轻视程序的公正性,容易损害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造成冤假错案。新刑诉法虽然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在对证人的保护方面依然不够具体,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策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及内在法理

证人出庭作证的本质意义在于通过客观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以证据为基础的,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得以查证的必要形式。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现象已经是相当之普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交叉询问规则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客观要求,更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尚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建立了我国证据规则的雏形。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它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与证人、特别是与己不利证人对质的权利而设立的证据规则。然而第190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方式都是履行了他的作证义务。

(二)证人特殊保护受限

刑诉法在对证人的特殊保护只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四类案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的危险性并不仅仅针对于这四类严重的暴力犯罪,证人出庭作证的危险性在于证人的出庭作证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比证人不出庭作证更加严厉的刑罚。

(三)只重事后保护而不重视事前、事中保护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条件。而我们知道,在这种已经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形之下,如果公权力机关的这种特殊保护不够及时,那么证人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的人身危险性是极大的,很可能被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朋友所报复,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

(一)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就是要将证人的书面陈述排除在法庭之外,让证人能够在公开的法庭上接受质证,以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或者说是控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不出庭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证据能力问题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决,司法实践就依然面临着被告人被剥夺与证人对质权的危险。笔者建议对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扩大证人特殊保护的罪名范围

笔者认为,对证人的保护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同一犯罪网络上的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有可能构成人身现实危险性作为唯一标准,比如侵害人身的暴力型犯罪、巨额贪污贿赂犯罪等其他类型的严重犯罪行为。

(三)加强证人保护立法

在运用强制手段要求证人出庭的国家,证人保护制度都十分成熟。2004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施行了证人保护制度,曾被媒体形容为内地首创。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中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但是这些司法实践中零散地区规定,适用范围有限,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因此,立法可以借鉴域内外的有效经验,尽快在证人保护方面立法。

(四)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证人保护制度

1.事前保护。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应当承担更多保护证人的责任,切不可为追求单纯破案、为追求个案的司法公正而有意无意地去做有损于证人保护的侦查行为,对证人应当建立起一种足够的保护意识。主要表现为:在收集证人身份资料的同时为每一个出庭证人建立身份档案,并不得向第三人进行任何披露;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非必要时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等等。

2.事中保护。事中保护主要强调证人在审判阶段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应当由法院对证人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障空间。比如,在作证方式上,要大力推广隐蔽作证这一先进方式,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面貌甚至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法庭隐蔽设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法庭的询问和质证。

3.事后保护。事后保护是指证人出庭作证结束后一段时间内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同时具有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各种侦查手段和管理手段,还有遍及全国各地的派出所和治安网点,具备为证人提供全面保护的条件。所以公安机关不仅在侦查阶段有保护证人的职责,而且在诉讼后对仍有需要保护的证人也负有保护职责,并具有法检所不具备的优势。待到条件成熟以后,组建一个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的证人保护机构,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1]薛向楠.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D

A

2095-4379-(2016)36-0156-01

王林(1986-),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猜你喜欢
证据规则刑诉法证言
一部女性成长与救赎的见证录——《证言》的女性主义叙事学阐释
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禁毒刑诉法适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实践调研
本期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