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武凯 翁吓琴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研究
林武凯 翁吓琴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本文首先阐述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并分析国内外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类型的相关规定;然后阐述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接着阐述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吸毒驾驶
“危险”是一种不安全状态,指发生损害事实的高度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出现采取防护措施等特殊变化,这种危险状态将有很大几率转变为实际侵害。国际上许多国家法学界对危险性质的界定与我国一致,认为其是一种状态,属于事实,但是不具备法律性。危险在我国刑法中具体指特殊行为的危险性。
根据危险的定义,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应当界定为行为人在达到醉酒标准之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醉酒驾驶并追逐竞争行驶的行为危险性更加严重。
(一)客体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概述。客体是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客观社会关系,关于社会关系的界定法学界存在争议,主要有刑事对象说、法益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学说,本文认同法益说的观点,认为社会关系就是人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危险驾驶的客体界定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2.危险驾驶罪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包括交通秩序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中以前者为主,理由如下:
(1)“公共安全”涉及内容过广,不够确切;“交通秩序安全”仅涉及交通运输领域,范围更窄,定位更准确。
(2)危险驾驶罪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原因是规范驾驶行为,降低交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关于危险驾驶罪竞合犯罪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从重处罚,即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罪名的,按照更严重的罪名处罚。因此,“交通秩序安全”显然更适合成为该罪的犯罪客体。
(3)危险驾驶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不仅破坏了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因此,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以交通秩序安全为主,以公民的健康和财产为辅。
(二)客观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具备醉酒驾驶行为或追逐竞驶行为:醉酒的标准是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80毫克,达到此标准并且在道路上驾车行驶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驾车赶超的危险行为,同时还需要具备情节恶劣的影响。
(2)均是发生在道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的范围:道路主要包括公路、城市道路等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地方。道路是危险驾驶罪成立的地点要件,即使符合醉酒和驾
驶两个要件,如果不是在道路上驾驶的情况,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后果。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是预防他人犯罪,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结果进行处罚,因此只要产生危险的状态就应当构成犯罪。根据一般人的经验,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妨害交通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危险状态转化为实际损害之前将危险扼杀在摇篮中。
(一)主体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机动车驾驶者。刑法并未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属于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机动车是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可缺少的工具,自然而然有学者主张进一步缩小犯罪主体的范围,应当界定为驾驶人,本文认同此观点,因此总结危构成险驾驶罪的主体应当符合如下三项条件:1、年龄达到16周岁的自然人;2、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机动车驾驶者。
2.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应扩展到非机动车驾驶者。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往往并不是由机动车驾驶者一人导致的。为了实现司法公平和个案正义,还应当依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讨论,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把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到非机动车驾驶者范畴,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单位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司机喝过酒的情况下,依然给司机分配工作任务,强令醉酒司机驾驶机动车的单位主管人员。第二,给醉酒驾驶人提供机动车的行为人,如果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还给其提供机动车,行为具备危险性要件,因此构成本罪。第三,劝酒人。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酒席中,很多劝酒人明知被劝酒人在酒席结束后需要开车,依然“强迫”被劝酒人喝酒。在这种情况下,劝酒人也应当为行为人的酒驾行为负责。
(二)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中的“其他犯罪”既可能是交通肇事罪,也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而后者则属于故意犯罪,两个罪名的犯罪主观方面截然不同,具体的量刑情节也相差甚远,前者的量刑比后者的量刑轻得多。从法条可以分析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既不完全属于故意,也不完全属于过失,而是两者兼有之。
[1]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3-35.
[2]刘仁文,王祎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1-103.
D
A
2095-4379-(2016)36-0146-01
林武凯(1986-),男,福建福清人,法学学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吓琴(1985-),女,福建福清人,法学学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