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玉祥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高校奖学金平分承诺书的法律性质
江玉祥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书是指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文书。然而对于承诺书的法律性质问题,针对不同的行业,学界有多种观点。本文以高校学生签署的奖学金平分承诺书为切入点,分析此种承诺书的性质,从而为其他行业承诺书性质的探讨提供思考和借鉴。
要约;承诺;自愿原则;法律效力
2013年9月有一则报道,在学生群体中引发了热议,说的是武汉某大学研究生院,有15名研三的学生联名写下承诺书,并承诺平分奖学金。其实这种情况在高校,尤其是研究生中并非个例。对于这一事件,学生们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种。文科生大多是支持,因为文科的奖学金评选细则不明确,评定标准也不统一,平分对他们有利。也有其他学生认为,这样做会降低大家的学习积极性,产生懒惰思想。下文首先从合同法角度对这类承诺书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从法律的公平和竞争理念对这类承诺书的性质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全文的分析,提出笔者的建议。
(一)从合同生效角度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承诺书是指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文书。笔者认为只要承诺书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法,即是一份有效的法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生们在签署此种承诺书时,首先是自愿的,那么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这是符合自愿原则的,即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民事活动。其次学生们签署承诺书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那么这样的承诺书必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从赠与合同角度分析
从《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奖学金平分承诺书实际上就是获奖的同学将自己的部分奖学金无偿赠与没有获奖的同学,受赠与的同学表示接受的合同,即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实践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一是赠与人有撤销权;二是在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些规定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赋予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这种撤销权是有条件的。
(三)从射幸合同角度分析
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属于无名合同,因此,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我认为“射幸”也就是碰运气,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首先,射幸合同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在订约时就存在的。学生在签署奖学金平分承诺书时可能并不确定自己是否会获得奖学金,因此,当事人是否履行将自己获得的奖学金分给其他同学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依赖于自己获得奖学金这一事件的发生。其次,射幸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都负有给付的义务。奖学金平分承诺书的所有签署人只要获得奖学金,都附有给付义务。最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容易产生随意性,当事人双方可能会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国家对于这种合同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督,要求它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在签署承诺书后,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往往会后悔自己当初的签署行为,而要将自己的奖金分于别人;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大多庆幸自己签署了承诺书,从而获得了别人的奖金。这就需要所有签署人具有良好的诚信品格。
(一)公平理论分析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类在活动中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不管是利益的生产方式,还是利益的分配方式,都会涉及到是否体现公平的问题。如果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利益相匹配,大家会认为这是公平;如果不匹配,那就会认为不公平。
我国所有大学均设立了奖学金制度,目的就是鼓励和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使学生能够积极的创先争优,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每个学校的奖学金制度各有不同,其中引发较多关注的主要是研究生奖学金。为了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多数学校都设立了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奖学金,获得奖学金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平竞争,例如学习成绩,论文发表等方式。
然而,世上并没有哪种制度或规定能够保证绝对的公平。这些制度或规定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获得他们的认可才能够推动某项事业的发展。例如奖学金制度就是,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努力学习和发表论文等方式来提高自己,获得相应奖励,从而更加有学习的积极性。这项制度得到了这些学生的认可,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符合设立奖学金的初衷。但是,奖学金平分给集体,不仅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也不能保证相对的公平。这是一种平均主义,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会消减大学生的竞争热情,助长“不劳而获”的歪风邪道,甚至会伤害到奖学金制度,违背其设立的初衷。
(二)竞争理论分析
竞争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基本内涵就是双方或者以上为了争取相同的利益而彼此展开较量的过程。由此可知产生竞争的条件就是共同需要和稀缺资源。共同需要是人类活动的一切出发点,并且这种共同需要时一种或多种稀缺资源,这样才能产生竞争;否则即使是共同需要,由于资源众多,人们唾手可得,便不会产生竞争。
研究生都是可塑之才,是国家和社会未来建设的支柱力量。学生们在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的同时,也要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还要注重社会经验的累积。要知道,现代的社会是一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在“弱肉强食”面前,人们只会记住最终胜利的人,而不会有太多的感情纠葛,因为规则就是胜利者制定的,他们要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利益,而不会因为感情而去怜悯失败者。因此,奖学金制度就是学校用来激励学生公平竞争、适应社会的方式,而平分奖学金则丧失了公平竞争的精神,不利于学生们的发展。
(三)公平与竞争的关系理论分析
公平和竞争,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概念,公平在维护着竞争,竞争在促进着公平。首先,公平维护着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失去了其自身的意义。有些竞争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赢得了胜利,这就是不公平的体现。只有竞争者身处一个公平的环境,才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上进。其次,竞争促进着公平。竞争是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利益实现方式,它是社会成员不断向上,不断进取的动力所在,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竞争越激烈,规则才能更加公平,没有竞争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高校设立奖学金的目的就是鼓励学生公平竞争。首先,学校在奖学金的申报、评定、分配各个环节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其次,学生在学习成绩、论文发表等方面不弄虚作假,不诋毁同学,以符合规范的方式去竞争。切实做到公平与竞争相互融合。
(一)严格执行自愿原则
自愿是承诺书发生法律效力最根本的前提条件。然而在签署承诺书的时候,签署人并非全是自愿的,有部分同学是因为面子问题而“被迫”签名。那么可以采取“秘密”方式进行签署。例如通过向与本次奖学金分配无关的第三人表达愿意平分的意愿,由第三人统计情况,并且不向外公布。然后待奖学金获得者确定以后,再分别与愿意平分的获得者联系,将奖金分给其他同学。这个过程中只存在第三人与各位同学的单线联系,这样能保证承诺书签署人的真正自愿,不会因为面子问题而产生“不自愿”的情况。保证了自愿原则以后的承诺书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理设置奖学金分配比例
由于研究生奖学金奖金数额较大,万元以上并不少见,对于获得者而言,可以满足较多的生活学习需要。而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则一文没有,尤其对于一些家境相对贫寒的学生来说,确实不利于学习生活。那么获得者将自己的奖金分与其他同学是有益处的,关键在于分配的比例。如本文上面提到的平分方式,笔者认为极为不当。这样严重伤害了奖学金获得者的学习热情,也助长了其他同学不劳而获的心理,违背了公平原则,走向了平均主义。应当设置奖学金获得者与其他同学不同比例的奖金,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分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给其他同学。这样既维护了奖学金获得者的劳动成果,也能解决其他同学的学习生活需要,实现了“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三)创新奖学金分配形式
奖学金获得者将自己的奖金直接分给其他同学是一种分配形式,笔者认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奖学金获得者可以用奖学金购买书籍、举办集体活动等方式代替直接将奖金分给其他同学。这样能够更好地增强其他同学的学习热情和同学之间的友谊,并且不会形成不劳而获的思想。
(四)分散奖学金数额,扩大奖学金种类
首先,高校的奖学金多则上万,少的也有三四千,金额集中给获得者几人,必然造成同学间的分配不均,容易引发矛盾。其次,奖学金种类较少,多数是依靠学习成绩排名获得,然而素质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学习成绩这一项内容上,有的同学有其他特长,也应当设立特别奖学金。如此一来,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奖学金,一来解决了分配问题,而来也促进同学们创先争优的激情。
公平竞争是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没有竞争就会滋生不劳而获的行为,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整个社会也看不到希望与活力。并且人们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创新就会失去力量源泉,综合竞争力也没有了可靠的支撑,给整个民族的未来蒙上一层阴影。奖学金之所以存在,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给与学生荣誉和帮助,达到激励学生不断进步的作用。因此,对于奖学金的评定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三个原则;其次在分配方面要创新方式。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如今的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早已悄然的发生着变化,不断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表达着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他们对于现存的奖学金体制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期望,希望学校能够做得更好,更好地为同学们着想。学校只有通过不断地深入到学生中去调查和了解,丰富和完善现有的奖学金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设立奖学金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满足广大学子的要求。学子们也能通过拿奖学金来激励自己,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此,我们国家的发展才会永无止境,不断向上,实现中国梦,指日可待!
[1]冯必杨.公平与竞争关系探析[C].2006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论文集(下),2006.
[2]孙彧.荣誉岂能均分[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
[3]裴启涛,孙胜等.高校奖学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文教资料,2009.2.
[4]蒋国华.对高校奖学金制度的激励效应分析[J].高等教育,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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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076-01
江玉祥(1992-),男,安徽滁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