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DNA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6-02-02 13:32刘维亚刘弘科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鉴定人审理

刘维亚 刘弘科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 惠州 516211



浅析DNA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问题及对策

刘维亚 刘弘科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 惠州 516211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手段越来越多,其中的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DNA技术的使用。本文以此为写作对象,首先介绍了DNA鉴定的概述,随后介绍了DNA鉴定人出庭作证目前面临的问题,最后浅显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DNA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21世纪,科学技术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其中DNA技术分析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代表。DNA技术在当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进行案件查实方面具有非常科学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全案的关键证据对最终的判决起决定性作用。在新的诉讼法颁布之后,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必须出庭质证。针对鉴定人出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DNA鉴定的概述

(一)DNA鉴定的特点

DNA是位于生物体内特有的物质,主要存在于生物的细胞之内,带有遗传的属性。DNA带有两条螺旋状的核苷酸长链,并且两者之间呈现出相互缠绕的状况。在同卵多生子的情况之下,人体内部的碱基排序是相同的,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同的。在生物遗传的过程中,遗传标记会按照规律进行遗传,Y染色体主要是从父亲遗传,而线粒体DNA主要遗传自母亲。现在我们常说的DNA技术,是指采取现代技术,对人体的血液、人体的组织等进行分析,得出个体识别的结果。在DNA鉴定中,主要需要使用关于遗传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知识,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运用。

(二)DNA证据作用

DNA作为证据,在刑事案件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的表现如下:

第一,可以精确犯罪嫌疑人。在强奸杀人、肇事逃逸等重大刑事案件之中,常常犯罪嫌疑人在进行作案的时候,会留下自己的毛发,精液,唾沫等生物痕迹,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重要的身份特征,将这些现场留存的物证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状况对比,可以很好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当然也可以排除被怀疑的对象,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

第二,对案件的侦破起到指导作用。在进行检测的时候,可以对同一个体的血迹进行分布排序,力促将案发现场重新还原;在恶性碎尸案件之中,可以根据DNA技术,将各个尸体块相拼接,还原尸体原貌;对于已经高度腐烂不能辨认的尸体,可以需找父母的尸体,将父母的DNA作为鉴定身份的方法等等。

第三,对串并案件提供良好的证据。对于案件中找出的DNA进行取样,和已经定罪并获取DNA的罪犯进行DNA对比,找出其可能犯但还没有招供的其他罪行。

第四,保护无辜的人员,免于遭受处罚。在我国,以前有很多地区都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无辜的人员被屈打成招,造成了很多的冤假错案。有了DNA技术之后,可以将定罪人员和现场收集到的物证进行对比,可以直接得出是不是犯罪人员的证据,还他人一个清白。

二、DNA鉴定人出庭作证目前面临的问题

对于DNA检测人员走入法庭的做法,具有正面的意义。这对于案件的审理,DNA检定人员可以作为专家证人为法庭质证,为法官提供及时的科学指导,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促进案件可以得到快速有效公正的审理。但是,在这些便利带来的同时,DNA鉴定人员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出庭作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鉴定管理体制不统一

由于我国在鉴定机构的设置上面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可以设定自己的鉴定机构,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机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鉴定分歧,对于案件的审理也会出现一定的阻碍。

(二)专门性的法律缺失及技术标准的不完善

在进行案件鉴定的时候,DNA技术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在进行案件侦破的时候,具有诸多的优点,但是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DNA检测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在进行DNA采集的时候,将大量人员的DNA进行采集,而这大量人员的采集不光耗时耗力,同时侵犯隐私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为不可能大量人员都是犯罪嫌疑人,这明显不科学。在一起学校入室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将全校所有人员集中,进行全部的DNA检测,这种做法明显耗时费力,办案的效率也不高。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设想以下的建议,使得DNA技术可以更好的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

(一)加强DNA鉴定立法和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在国内外都有先进的DNA鉴定立法和技术,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美国、英国都制定了很完善的DNA法规,我们可以积极学习,结合我国的经验,执行符合我国自身的DNA鉴定法规。

(二)加强对警察及DNA鉴定人的培训

第一,我们可以对检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其将DNA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不断促进案件的发展。

第二,加强对警察和检定人员出庭的培训,使得鉴定的结果可以接受法庭的质证。

[1]李学军.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3).

[2]孙振.质证“鉴定意见”,破除对证据的盲从[N].检察日报,2013-3-29.

D

A

刘维亚(1972-),男,汉族,湖北人,本科,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副主任技师,研究方向:分子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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