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雪芳 黄全勇
1.大理大学图书馆,云南 大理 671003;2.大理大学病理学教研室,云南 大理 671000
教学事故的不正确处理与教学质量关系初步探讨*
黎雪芳1黄全勇2
1.大理大学图书馆,云南 大理 671003;2.大理大学病理学教研室,云南 大理 671000
教学事故本身会对教学质量造成重大的影响,而对教学事故的不正确处理可能也会对教学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
教学事故处理方式;教学质量
作为高校教师,不管是专任教师还是教辅人员,也不管有意还是无意,时不时都会碰到一些教学事故,作为当事教师,本来出了教学事故,应该如何处理就怎么处理,按相关规定处理。这样任何教师包括当事教师都非常认可的,不会有任何意见。
但是有时候,我们会发现,在处理教学事故时,不时发现与相关主管教学的领导关系好的当事教师,没有被作相应处理,相关领导还用各种理由帮解释,或者有关领导还责成相关人员去摆平教学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有关主管领导,在处理教学事故时,如涉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就不把它当作教学事故来处理。这些,不规范、不正确的教学事故处理方式,很可能会对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教学事故按产生结果的轻重程度可分为,影响学校声誉的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事故和影响师生生命安全的教学事故。对任何类型的教学事故,有关部门都应该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正确的、公平的处理。有些学校制定了一些对学校形象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或者对学校荣誉有损害的、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也列为教学事故。而对于有损学校荣誉的教学事故在处理的时候其随意性比较大,因为这一类的教学事故很难界定,更加难于形成学校层面的教学事故的处理规章制度。一般相关的规定最多就是一些党政联席会议的记要的等,很难面对全校教职员工公布相关内容。有关学者认为,涉及有关损害学校荣誉的教学事故,必须根据学校一系列相关规定,进行从重从快的严肃处理,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尽量避免此类教学事故[1-2]的发生。针对这些教学行为的处理,虽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处理起来领导特别卖力,处理的结果往往也出人意料的严重。因为,有关对学校有负面影响或有损学校声誉的教学事故,倒不如说是对有关领导有负面影响或有损相关领导声誉的教学事故。对于这种类型的教学事故的认定,由于涉及到有关领导的面子工程、影响领导的政绩,所以处理的时候容易出现领导拍板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教学事故时,一定要有一定的认定事故程序和建立相关的处理办法,并严格按程序和办法处理。
违反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进程和质量的教学事故则是平时意义上讲的教学事故。这种类型的教学事故,一般都会有相关的可定性的指标,如迟到如何、旷课情况又如何?以及出现早退情况等,这些都是可量化的。因为其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所以大多数高校对这一类的教学事故均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在出现这种教学事故时,有法可依,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涉及教学事故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包括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因此,我们在处理此类教学事故的时候,要充分体现教学事故处理的公平性,不管是教学管理人员,还是普通任课教师,在教学事故面前应该是平等的[3]。教学事故是一种影响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涉及违反学校相关教学规定、可能会对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某些行为[4]。比如任课教师旷课的行为,事件本身就很好界定,就应该给予定性为教学事故,相关任课教师应该并且必须为此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5]。甚至有些学校把一些违反或者不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教学行为,也定性为教学事故。对这些教学事故的处理,除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以外,无论任课教师还是教学管理人员,也无论当事人是有意的或还是无意而造成的教学事故行为,都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定性,并严格给予正确处理、加于防范[6]。
严重的教学事故可能会对师生造成生命安全问题。特别是涉及室外课程如体育课及涉及危险物品的课程。体育相关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涉及学生安全问题的损伤甚至危及学生生命的教学事故。这些教学事故的发生,不但严重影响整个教学活动的质量,由于可能还会涉及到当事学生及其家庭的一系列后续问题,特别是可能会进一步导致一系列的次级伤害[7]的产生。处理这种重大类型的教学事故,可能不仅仅把它当作教学事故,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教学质量是关乎学校生存的重要大事,不管是教学型的大学还是研究型的大学,教学质量都是它们的生命线。因此,各高校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高校更加重视,有些高校除分管教学副校长管理教学以外,学校一把手还亲自抓教学,常规性的亲自带队查课。然而,有时候对教学事故的有意、无意的不正确处理可能也会影响教学质量。应该引起教学相关部门的重视。不管任何形式的教学事故,都需要教学主管部门认真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在处理教学事故的时候,努力做到公平性。涉及到的教学事故人员,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任课教师,在处理过程中,要敢于公开事故人员的姓名,事实及等级,有利于公平性。只有公平性、公开性,才能教育其本人及他人,起到教育的目的。如果不公开,就会有包庇的嫌疑,公平性就会受到质疑,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对教学事故的处理,也要做到法规性,不管是和领导关系如何,都应该按规章处理,才能体现公平性。
教学事故得不到正确、公平的处理,主要原因可能与教学事故制度制定不规范、对相关教学事故处理法制化水平不高等因素有关。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教学质量的情况下,已经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了一些相关制度,对高校管理建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部分高校在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主要问题表现为,各学校对于教学事故的认定还存在一些责任主体很不一致的现象、如只注重对专任教师的认定,而对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事故界定则相对模糊、适用范围也不一致,如对同样是教学事故的旷课,对有些教师处理就轻,而对有些教师则处理比较重、主观方面比较强、导致具体认定结果很不一致[8]。这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各种教学事故,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教师的心情,最终会导致教学质量的进一步下降,所以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1]龚雯婷.基于教学管理的高校教学事故规避策略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08):221-222.
[2]李永平,李武选,杨晓丽.高等教育本科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探析[J].西部素质教育,2016(04):43-44.
[3]苏春兰.高校教师教学事故的原因分析与预防[J].课程教育研究,2014(24):140-141.
[4]许玲,陈丽琴.常见教学事故的防范与化解[J].内江科技,2009(02):53-69.
[5]孙明.别过度拔高旷课教授的检讨[J].作文与考试,2016(15):6.
[6]张赛斌.教学事故的处理与预防[J].西北医学教育,2008(01):145-147.
[7]李红香.我国中小学体育风险识别与应对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6(05):73-74.
[8]杨文杰.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制度缺陷初探[J].教育教学论坛,2011(06):9-10.
*大理大学博士启动基金(grant no.KYBS201104)。
*辽宁省教育厅2014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法学教育职业化研究》(项目编号uprp20140690:)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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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雪芳(1974-),广西平南人,主管药师,大理大学图书馆,图书馆馆员,主要从事图书情报研究;通讯作者:黄全勇(1971-),广西大新人,法医学博士,大理大学病理学教研室,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学及高等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