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欠薪支付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程序视角的分析

2016-02-02 00:57蔡灵君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完善

蔡灵君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4



论我国欠薪支付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程序视角的分析

蔡灵君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14

摘要:“欠薪支付令”制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纠纷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这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所以欠薪支付令应与民事诉讼支付令有所不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程序的异议机制以及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异议权,致使欠薪支付令难以在劳动者讨薪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立法在引入《民事诉讼法》上的支付令时,并没有根据“欠薪”的特点对该制度程序上固有的缺陷加以改造。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督促程序;欠薪支付令;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欠薪支付令制度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中工资拖欠的问题。但在实际运用“欠薪支付令”制度时,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维权功能,究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立法在引入民事诉讼支付令时,并没有根据“欠薪”的特点对该制度程序上固有的缺陷加以改造。本文拟从程序的视角对欠薪支付令加以探讨,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新思路。

二、欠薪支付令含义及其特点

欠薪支付令源自于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具体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仅仅根据此单方面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他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否则,该支付命令就发生与生效判决相等效力的特别诉讼程序。①

欠薪支付令的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申请的劳动者必须是争议的债权人;其次,劳动者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和有价证券;再次,争议对方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且数额确定;最后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争议双方不存在对待的给付义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②

三、欠薪支付令制度程序问题分析

支付令制度被《劳动合同法》引入,其本意是简化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序,降低劳动者的诉累,化解有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但是,其需要依附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支付令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固有的缺陷仍旧存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劳动合同法》只提出了支付令制度,但其与普通民事纠纷中的支付令制度相比是否有其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都未明确说明,而这恰恰就是造成在实践中难以运用的根源。③

(一)启动条件严苛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欠薪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具体的一项是需要劳动者证明请求给付的债权债务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要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笔者认为,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单一的,在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本无法提供出证据,这时法院就不会受理,劳动者维权就变得无从下手。

(二)举证分配不合理

在诸多劳动者维权的案件中,有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多数证据是由用人单位保存或控制的,如若沿用“谁主张谁举证”,这对劳动者无疑是过重的负担。而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劳动者因自身的弱势地位,很少能够满足支付令的举证条件,进而有可能连“欠薪支付令”的程序都无法启动。

(三)后续衔接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面对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争议仲裁法》第16条并未对在用人单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致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时,其后的具体程序应当如何继续。这时,劳动者就需要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来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又回到了申请前的程序,更加重了劳动者的时间、经济成本。

四、完善欠薪支付令制度程序的建议

(一)启动条件的降低

由于欠薪的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尤其在能证明劳动工资争议核心问题的证据这一方面劳动者更是被动。证据材料是由用人单位保存或控制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接触不到核心证据,就使得劳动者根本就连欠薪支付令的程序都无法启动。因此,笔者认为,劳动者在申请欠薪支付令的程序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系即可,这可以推动“欠薪支付令”的程序的启动,为实际解决欠薪问题带来助力。

(二)举证分配的调适

劳动法中的欠薪支付令制度是来自于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制度,其并没有根据自身的特性来加以修改,例如,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在实践中并不能直接掌握和控制用人单位的财务数据或资料,在提起支付令程序时,举证这一部分劳动者会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申请条件中,劳动者只需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且数额确定即可。

(三)异议滥用的规制

用人单位提出异议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异议的存在,异议不成立的,法院不得终结督促程序。确认用人单位滥用异议权的,将赔偿劳动者在此程序中所遭受的损失。

(四)后续衔接的补充

从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都是连为一体的,在支付令因异议而失效后,将支付令申请视为起诉。④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即在用人单位异议合法,致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时,后续的处理应当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直接衔接起来,以减少诉累。即合法异议提出后,直接终结督促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免除劳动者另行诉讼。这样在“欠薪支付令”异议提出后,劳动者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有了后备与保障。

五、结语

我国对劳动者欠薪支付的重视度不断地提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因欠薪问题引发的争议依然很多,欠薪支付法律问题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劳动者欠薪表面上看仅仅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但是实质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类欠薪问题,不仅仅只是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权,更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应对于此给予永远关注。立法者在往后修订《劳动合同法》时,主观上一定要有将“欠薪支付令”打造成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一般支付令”的特殊支付令的意识,并不断寻求与时代发展同轨的解决之路。

[注释]

①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②贾纬,赵靖.我国支付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4.

③张琳,谭金可.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反思与思考[J].经济与法,2010(3):74.

④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88.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74-02

作者简介:蔡灵君(1990-),女,甘肃白银人,浙江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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