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善鹏 吴 叶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江苏 扬州 225012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探究
殷善鹏吴叶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江苏扬州225012
摘要:网络搜索的衍生和发展给公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新兴搜索方式,将会对我们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会引起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如何防范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造成的侵害,除了完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需要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
关键词:人肉搜索;保护对策;网络隐私权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基于网络,没有网络就没有网络隐私权,这是学者对网络隐私权的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学者普遍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意见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第一、侵权地域广。
因为网络隐私权发生在网络,网络没有地域可言,所以侵权的地域广,侵权行为可以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网络中。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只发生在某个特定的地点。
第二、侵权范围扩大。
传统的隐私权的侵权范围只限于与个人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秘密,如感情生活、生理缺陷、裸照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范围除了与个人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秘密,还包括与个人人格尊严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
第三、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只要在网络上发送和传播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就容易被传遍世界各地,也容易被不法商家牟利,所以个人数据就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价值是虚拟的价值。
第四、侵权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
侵权手段的多样化体现在网络技术方面,网民可以利用网络病毒、监控软件等手段获得个人信息,且获取的过程中受害人没察觉,不留一丝痕迹。这便体现了隐蔽性。
第五、传播速度快。
因为网络不具有地域限制与时间限制,因此网络的个人信息只要发布到网上,便会很快传播到世界各地。而传统的隐私权被侵害时,传播的速度有限,只在一定的地域内传播。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把网络隐私权置于名誉权下保护,如《民法通则》。这样的一种保护方式会带来很多问题。在人肉搜索的案件中,涉及者不仅人数多,且地域分布广,这也就在无形中对侵权主体的判定带来困难。虽然某些地方颁布了一些法规,如《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这些只是属于地方。
(二)监管上的不足
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国外如美国、欧盟都设立了网络隐私权的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不仅对外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还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管理。而我国却未设置类似的监管部门。
(三)行业自身的不足
由于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督时着重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进行规制,造成互联网行业对涉及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信息保护力度不大,还有互联网行业制定的网络自律虽具有一定的倡导性,但是否能执行难以保证。
三、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要把网络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规定
首先,民法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隐私与隐私权特征、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等内容。其次,民法要明确隐私权的责任承担,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立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的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信息收集限制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收集。2.信息使用限制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传播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3.公开原则,网络运营商和普通大众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时要对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公开,使公民了解个人信息已被透露。其次,要规定网络运营商和网
络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网络运营商对信息应具有注意义务、事先审查义务、告知义务、还有删除、屏蔽信息的义务。网络使用者应遵循网络运营商告知的内容。
(三)完善《侵权责任法》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人数多,谁是侵权者难以确定。笔者认为被侵权人应收集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据后由网络运营商判定侵权人,然后由网络运营商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屏蔽,当损害后果减少到最低时,再把证据拿到法院,由法院来判定谁是侵权人。
(四)设置救济方式
笔者认为,对于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可以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停止侵害方面,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停止侵害。在赔偿损失方面,法院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赔偿金数额。在赔礼道歉上,应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道歉是否公开。
四、结论
纵观我国在网络隐私方面的法律现状,立法、监管及行业自身的漏洞暴露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给网络隐私权侵害的发生以可乘之机。对此,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从立法、监管等方面予以完善,适当规制人肉搜索,充分发挥其长处,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黄辉.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
[2]苏令银.隐私权:信息与网络时代的重要人权[J].社会,2012(05).
[3]刘贵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化[D].山东大学,2008.
[4]汪健敏.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3.
[5]王旋.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6]张奏进.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企业导报,2015(1).
[7]李冰.论网络隐私权保护[D].中国海洋大学,2013.
[8]张伟.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20):209-210.
[9]陈庆枫.论网络隐私权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10]徐月笛.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4(1):33-3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71-02
作者简介:殷善鹏(1983-),男,江苏姜堰人,本科,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网络犯罪、电子商务法;吴叶(1982-),女,江苏扬州人,本科,江苏擎天柱律所事务所,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