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益诉讼

2016-02-02 00:57侯国栋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可行性检察机关

侯国栋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宁 273200



刍议公益诉讼

侯国栋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宁273200

摘要: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确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目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势在必行。探索开展公益诉讼不仅是优化司法权配置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我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必要性分析,初步探讨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探索;可行性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一)概念

学者普遍认为,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罗马法原论》书中认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是罗马法程式诉讼的两种形式。私益诉讼是仅能由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是保护特定个体所有权的诉讼;公益诉讼是由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体不能提起外,市民均可以提起的诉讼。截止目前,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建立,但司法实践中不乏类似案例,部分地方已有探索性开展。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司法实践。

(二)特征

1.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的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种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与传统的私益诉讼是不同的,传统的私益诉讼认为,直接的利害关系非必须是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为之间存在的桥梁。在德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提起诉讼的资格。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也规定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从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经验,将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化,赋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诉讼主体资格。

2.出于公共利益保护之目的

公益诉讼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凡对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长期以来,公共利益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无救济既无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应有良性发展。

3.损害既已发生或有发生之可能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地方出现掠夺式开发建设,对环境、国土等造成重大破坏,极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对存在损害的行为或有损害发生可能的行为均可提起诉讼。

综上结果,准确提取概念关键信息,并能运用已有认知结构抽象概念的内涵,是创设型概念理解的关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教学建议。

二、必要性及有益探索

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具有现实紧迫的必要性又具有实践的可行性。

第一,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形成全社会维护公益的氛围,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积极培育和践行良好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水土流失严重、矿藏资源破坏等,不仅污染了环境,浪费了资源,也极大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喜是,面对资源破坏日益加剧,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多地检察机关开展了有益探索,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获得胜诉。这是全国首个由民间社团提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件。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提起公益诉讼,认为金沙县环境保护局未对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进行处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3年4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杨某倾倒化工废料,造成环境污染一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法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该决定明确要探索建立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种探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司法权配置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我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定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其监督范围涵盖我国法律所实施的各个领域,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宪法的这种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作为支持主体支持利益受损的主体(包括单位以及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当然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于有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种形式是人民检察院间接开展公益诉讼的活动方式,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和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四、几点建议

(一)修改法律,提供法律依据

法治理应包括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已实际存在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第二,普遍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良法。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开展公益诉讼,前提之一就是要“有法可依”,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二)放宽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公益诉讼原告应由“直接利害关系”向“间接利害关系”转变,不应局限于利害关系的直接性,只要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人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均可以提起诉讼。

(三)明确受案范围,防止诉权滥用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主要包括: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等。对于可能的诉权滥用,应当设立有效机制,明确受案范围和事实认定,防止诉权滥用。

(四)加强法制宣传,培育良好的法制维权氛围

法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公益诉讼是否能良性发展。对此,要结合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的法治环境,鼓励更多的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人人为公益,公益为人人”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结语

公益诉讼进入立法层面,实现体系以及制度化,这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公众所希望的。但这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笔者相信,借助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公益诉讼在中国必会迎来健康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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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璨.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J].江淮论坛,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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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郓检刑附民〔2013〕1号),2013-4-20.

[5][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58-02

作者简介:侯国栋(1986-),男,汉族,山东宁阳人,本科,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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