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2016-02-01 08:23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绑架勒索

马 丁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马丁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具体认定中,对于行为对象和债务的范围是否扩大范围这些具体形象到定罪的问题,仍然还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和模糊,这也使得各地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了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一致,应当扩大行为对象和债务的范围,因为这样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

关键词:索债;拘禁;勒索;绑架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述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的活动自由,此处的自由一般指现实的自由。具有以下的构成特征:第一、行为对象:他人系具有身体活动的自然人,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活动的婴儿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另外还要求行为对象也认识到了自由被剥夺的事实;第二、拘禁行为:拘禁行为特别多,但是总的来说行为的方式包括有形的方式和无形的方式两种。所谓有形的方式就是一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诸如扣押、拘禁等方式;而无形的方式则在生活中一般是特别少见的,虽然少见但还是存在的,如行为人驾车高速行驶,使被害人无法下车,这就属于无形的非法拘禁行为。第三、非法性:拘禁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包括不具有拘禁权而拘禁,以及具有拘禁权,但是越权拘禁。例如,司法机关对重大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逮捕属于合法的拘禁,但是,在发现不应拘捕是却借故不与释放,则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客观上行为人拘禁他人,私力救济是,指行为人采取的自救措施,如,某客人住宿后未付房钱即要离去酒店为了不遭受损失,可以暂时阻止其离开然后在报警寻求公力救济,酒店在报警前采取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这种暂时的阻止房客离开中,酒店采取的是私力救济,并且是适当的。公力救济则是指向国家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而在具体的公力救济中一般包括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寻求救济。社会救济是向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寻求救济。

第二、行为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第三、行为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其雇佣的人或帮忙索债的,可以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论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欠乙钱,乙欠丙钱,甲不及时还钱使得丙的债权不能实现,丙若为了实现其的债权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甲还钱给自己,则应认定为丙实施的不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是绑架或抢劫等其他的犯罪。

第四、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没有索要自己的财物的目的,而拘禁他人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是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如果具有勒赎目的的,则应定绑架罪而不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并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所以除了具有非法拘禁罪应有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属于自己所特有的一些特征:

(一)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

这种存在的债务不仅包括合法有效的债务,也包括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以及超过债务数额的债务,还包括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是行为人单方片面的认为是存在的债务。

(二)主观目的是为了追索债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索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的真正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索债而是将索债作为一个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债务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客观上一定是实行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让他人的人身自由活动范围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在时间上也持续了一定的的时间。对于“拘禁”则是指包括关押、拘禁、软禁、禁闭等一系列的方式。另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必须是非法的,没有合法依据的。公检法的正常职务行为,则不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中,应该根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来具体认定。包括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被害人被拘禁的时间的长度等各种因素的综合来加以认定。

(二)债务的性质对定罪的影响

因为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为了正确的对犯罪进行定性,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进行分析。

1.合法的债务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确确实实的债务的,并且这些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换句话说也就是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存在着合法债务。

2.非法的债务

最高人民院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把在民商事范围内没有法律根据的债务也纳入到刑事范畴中索债型非法拘禁

罪所涉及的“债”的范围里。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上来看的话,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索要债务,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扣押等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这满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统一,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3.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

如果行为人在索债的过程中,索要的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则可以根据超过的多少来断定其的主观恶性。

4.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即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债务,但是行为人却以为债务人欠自己钱。

四、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相同点

第一、客观方面,非法拘禁罪表现为以拘押、拘禁、捆绑、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表现为以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所以,在行为方式上两者几乎是相同;第二、行为的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刑法所保护的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第三、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两罪的主体;第四、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人身自由,却还是实施其危害行为,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或对结果持放任态度。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第一,两罪的客体并不是完全重合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他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两罪的犯罪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要正确的区分两罪关键看行为人的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以追索自己的债为目的,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绑架罪主观方面要求以勒赎或扣押人质为目的。

第三,两罪在主观上也不相同。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的虽然在拘禁他人上具有故意,但是就其目的而言是为了追索债务,并不存在其他的目的和意图;但是绑架罪就不同了,在绑架罪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并不是为了拘禁,其实施的拘禁行为只是其实现其目的的一种途径和手段,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勒赎或者扣押人质。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分则问题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2004:76.

[2]罗树志,陈小彪.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个问题[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5):610-615.

[3]赵秉志,阴建峰.非法拘禁罪构成中若干问题研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61-64.

[4]刘宪权,钱晓峰.关于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1(9).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92-02

作者简介:马丁(1990-),男,甘肃庆阳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立法学。

猜你喜欢
绑架勒索
情绪勒索:警惕以爱之名的伤害
你有权拒绝“情绪勒索”
获奖产品介绍:对勒索病毒说不
——美创科技“诺亚”防勒索系统向勒索病毒“宣战”
港书商亲笔信让“绑架”谣言不攻自破
柬首相洪森:绝不让任何人“绑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