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红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信用立法的法理分析
刘世红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我国当今的社会是法制化的社会,不论是企业、集体或是个人,以任何的方法、方式或手段从事何种生产经营、买卖交易等等,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信用立法也应该在这种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中应运而生,它可以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的依据和制度的保障,但因为我国对信用立法的研究尚且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生产发展的需要,所以当下最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就是对信用立法问题的研究与探析。
关键词:信用;立法;法理;内涵
一、法学中信用的涵义
用我们最简单的理解,信用就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诚信度,而要延伸到法学的角度后,用西方的一些观点来看的话,信用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古罗马,他们把信用引义为信任,其拉丁语Fides也就是信任、诚实的意思;而在英美等一些国家,他们对信用的解释为:为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偿还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不管怎样的解释,其总体的含义都是指债权人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缓期偿还的权利,其实也就可以想象一下,假如人有向你借钱,你因为相信他的诚信度而应允他不用立即归还,也没有给他限期归还的权利,用在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就是借贷的关系。我国的法学界对信用的解释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他所注重的是主体的经济能力和社会评价。
(一)个人的信赖
某个人值得信赖也就是这个人在社会上应受到的评价,一般了也指当事人所获得的信赖度与评价,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信誉。
(二)经济活动的评价
信用指的是一些具有经济能力的民事主体在社会上所获得的信赖度与评价,也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
(三)偿还能力
信用最重要的一层含义就是指一个企业、集体或个人对自己所承担的债务的偿还能力,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社会上所获得的与自己所履行的义务相称的依赖及评价。以上种种观点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信用的理解,只属于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并不十分的全面,而从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要想让信用立法,光用这些观点是远远不够的,是难以服众的,因为这些观点并不能以信用立法中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合理的解释,也满足不了立法中的贯通性的要求。
二、信用立法的界定
(一)信用不是评价
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许或以通过对某个人的评价取得信赖,但要真正运用到社会实践中,仅仅靠空无虚有的评价是无法立法的,所以信用应该是一种履行的状况,而履行的结果则是评价信用好坏、优劣的标准,当然,这种方法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一个人一次的履行义务不到位而永远给他烙上不守信用的烙印,也不能因为某个企业曾经有过违法的记录就认定这个企业永远不可以有经济上的往来,这只能算做是一种客观的反映,不能代表良久的不良印痕,更不能代表企业信用本身。如果硬要这么界定的话,那只是把信用与信用评价混为一谈了。
(二)信用是对法定义务的遵从
信用不仅仅是对约定的义务可规则进行履行,不是简单的“践行约定,履行承诺”,它也是对国家的法定的义务的履行,对法定规则的遵从,只履行一些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只属于狭义上的信用,而立法中的信用一定要把国家的法律责任包括在其中,比如说某企业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了所有的债务,遵守了承诺,但却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超出了法律的范畴,照样可以说它是信用度不足。
(三)信用立法的范围
不要把信用立法限定为经济活动的范畴,无论从企业还是集体或个人,其活动的范围不仅仅是经济活动这么简单,因为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单独的存在,也不可有每天只有交易,所以信用立法可以包括一切地活动,如公益活动、行业活动等等,但不管什么样的活动,也不管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关系,所要求的条件是一样的,都必须要求主体要遵从相应的规则,口语化一点的说,就是要遵守承诺,不能失信于人,所以说信用立法的范围是广泛的,是包括所有领域的所有的活动的。
由此可知,信用不是一种评价,但却需要评价;信用虽然要履行义务,但又不仅仅是发行约定的义务,而是要与我国法律相统一;信用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个人的、企业的,但更是国家的,更是所有活动所需要的。因而可以说信用立法是一种关系到所有人的所有活动的广泛的法律形式。
三、信用是道德更是法律
(一)古代的道德信用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我国传统的教育历来都十分的注重信用,甚至已经达到了无信而不立的程度,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是修身养性、为人处世的根本,其实在旧中国这种信用也是一种人们心灵的枷锁。
一是心灵的惩罚,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道德的约束主要靠一个人自身的修养及信念,如果一个人失信于人,他将会在人前人后被唾弃,被所有人看不起,这种心灵的制裁远远大于法律上的处罚,它会让这个人孤立起来,甚至被社会所抛弃,也就是说传统的信用,就是靠这种心灵枷锁的处罚方式来保证保用的遵守程度的。
二是因为古代人没有现代社会的发达程度,不论是在信息上还是在交通运输上都十分的闭塞,所有的活动范围也只不过是一个村庄或是一个小镇,所以只要有一个人背信弃义,整个村镇的人都会知道,并且相互传递,以至于使这个人终身都要背上这个骂名,所以在这样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十分的讲信用,因为他们不敢冒天下之大不讳。
而当今的社会,虽然我国古老的传统道德风气依然存在,但已经失去了往日的雄风,具体原因为:
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越来越开放,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所做的生意面也是全国各地、四通八达,这样就给某些人有机可乘的机会,就会想到,反正天南海北,也许一次买卖后就会永不见面,何必把信用当饭吃呢,导致信用只是针对熟人来用的思想。
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是十分的健全和完善,对于这种思想龌龊的人的失信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制裁条例,再加上现代部分人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他们一切以利益至上,进而导致社会道德风气败坏。
虽然我国当前的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也确立了一些信用的法律原则,但还不是真正的信用立法,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所以要想在全国的各个领域全面建立起信用的法律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就要使信用不再是抽象的道德约束,让它变的具体化,具有可执行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信用真正达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制约。
四、信念信用的管理
现代析社会是电子商务的社会,是网络化的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所以对信息信用的管理也不得不纳入信用立法的范畴,信用信息法律有核心内容就是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它包括对信息的征集及使用。如何去获取真实而完备的信息,如何再把获取到的信息迅速、高效的利用起来,这都是信用立法中需要考虑到的问题,从我国的调查研究发现,有的地立将有关的征集信息的机构定为行政机关,而有的地方则确立它为商业机构,但不管怎么样,这些征信机构只要不触犯国家的法律,就可以通过任何的方式、方法进行信息的收集、披露和使用,只要信用立法中能加以合理的运用就可以了。因为这毕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种形式,我国现在已经有很多地方建立了信息资源数据系统,可以在这个系统中查阅到大量的信用度高的作息,当然这个系统的动作也是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的,但投入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以推动信用体系的建立。
五、结语
不管哪项法律总有它存在的意义,而在当今社会由于经济条件的富足,造成很多的人已经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失去了他本身的纯洁,而信用立法本身的目的就是想用道德规范与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约束,使信用立法与道德文化合理的融为一体,最终起到用信用法律制度提高社会信用度,使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使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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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99-02
作者简介:刘世红(1966-),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贵州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律师法及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