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伸出性侵之手?
——以传统思想、文化环境和犯罪心理为视角

2016-02-01 05:48张敢冲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幼女归因

张敢冲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为何伸出性侵之手?

——以传统思想、文化环境和犯罪心理为视角

张敢冲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近年来,性侵案件频发,不仅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冲击了道德风尚,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究其源,性侵事件是由家庭因素、校园因素、传统糟粕思想因素等导致的,更重要的是犯罪人的行为因素和心理因素,本文以近几年性侵事件为背景,基于教育学、心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知识的分析,借鉴前人经验总结原因,以求能为保护幼女性权利提供参考,为幼女成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法制环境。欲求其果必究其因,解决性侵问题必须从根源抓起,使其存在和发展的环境逐步瓦解,斩断性侵之手以探求原因为先导。

关键词:性侵;幼女;传统思想;犯罪心理;归因

一、有关性侵害幼女的理论

理论界对性侵害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性侵害是指剥夺他人性权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的犯罪行为[1]。有学者认为,性侵害是指采用引诱、强迫他人实施性活动,以满足自身欲望并侵害他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我国台湾学者周光琦教授在其著作《性与犯罪》一书中提出,性侵害是“在性欲生活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追求性享乐,紊乱治安,有伤风化的罪恶”。笔者认为,性侵害是指采用任何不法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并与他人发生性活动,以满足自身性欲望或者从中获得某种利益,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性侵害幼女,即是对未满14周岁的女性进行的性侵害。

二、性侵事件频发的原因

性侵事件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传统文化中的腐朽思想绵延至今,现代文明伴随而来的噪杂,犯罪成本的经济分析,以及教育环境的监管松弛等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契机”。孟母三迁的故事众所周知,环境对一个人的心智和行为影响重大,探究性侵事件频发的原因须全面分析。

(一)腐朽文化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古代道家思想中典型的性文化学说是“采阴补阳”,这一学说是导致对“性”的误解的理论渊源,古代社会是男权社会,因此,这一学说主要是指男性通过女性使身体获得补益,即是说女性是男性延年益寿的补品。此处的“女”指的便是幼女。在另一部“巨著”《黄帝内经》中,提到人体阴阳平衡为“男为阳,女为阴,阴阳均平,以充其形,九候若一,命为平人”。即保持健康体魄需要维持阴阳平衡,阴阳相生,共生互动,才能维持机体功能的健康运转。史书中记载“彭祖日御千女,而寿长八百”,此女即为“幼女”,这也是“采阴补阳”的起源,男性追求长寿,通过与幼女行事来实现,而且数量与效果成正比,这些荒谬的思想在没有科学的社会是有一席之地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误导着人们的思想。朝时性学医书《玉房秘诀》,有类似的记载。这些已被现代文明摒弃的传统思想,在某些人看来仍是“偶像”。

追溯到古代的婚姻制度——父母之约,媒妁之言。婚姻均由父母包办,而且女孩嫁到婆家后便不再是自家人,有的从此不再回娘家,父母把女儿当作自家的财产,嫁出去也即是“卖出去”了,衡量“女性价值”的重要因素即是“处女”,传统审美观认为,处女是圣洁美丽的象征。思想启蒙运动带来了性解放,性渐渐地被认为是开放的和自由的,每个人有处分自己性权利的自由。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也有误读,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受影响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其潜在的风险在于违反道德和不正当的性行为可能发生,道德底线再次受到挑战。行使性权利自由与男性追求“处女情结”背向发展,“处女”更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使得一些能够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的人成为性侵幼女的“主角”,他们追求新奇、刺激,遭受性侵的幼女难逃罪恶之手。

这些思想大大背离了社会发展的轨迹,社会文明本应建立在丰富的物质文化基础之上,并在此之上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物质生活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逆社会现象,无疑影响主流的思想和意识形态。当务之急是唤起道德约束,构建道德之墙,倡导科学文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二)道德滑坡不断挑战道德底线

性侵幼女本身是严重违背道德,破坏风气的事情。实务中犯罪分子多为官员、教师、邻居等,他们往往凭借自身具备的优势条件,利用其掌控的资源,常以“关心”为由伸出罪恶之手。这类人群都具有特殊的身份:国家公务员、为人师表、乡亲,要么是被侵害人最信赖的人,要么是被侵害人最尊敬的人,要么是生活在身边最亲切的人。这些人的行为触碰到社会道德伦理的底线,有害风化,损害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有违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有违“有困难找政府”,有违“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广西一13岁幼女遭性侵后精神失常,内心的阴影难以消除,甚至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怀疑。文明的社会,教师应是为人师表,进而言传身教,国家工作人员应是德才兼备,方能造福一方,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先锋队,引导着道德风尚,对于现代文明进程中出现的堕落和践踏应当严惩于世。对照法律规范进行自我审视,个人私欲在人类文明主流意识面前,应当顺势而行。社会学领域提到“羊群效应”,也即是“从众”,是指个体的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由于受到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自愿地与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2]。这与市场营销学提到的潜在顾客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一个满意顾客的背后有5个新的消费者,一个不满意的顾客背后将会丧失20个新的消费者。世界是联系的,我国是“人情社会”,特别强调人际关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朋友圈,人们都有一种力图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保持一致的心理,在“圈内”表现更为明显,研究表明,在群体舆论的推动之下,圈内成员容易产生模仿和从众心理。当道德出现滑坡,如果没有得到纠正,没有建立新的伦理道德,这有可能引导一部分人出现道德问题,形成规模效应,从这方面来说,确有必要保持良好的社会关系,树立正确三观。

(三)新一代黄色文化的冲击

黄色文化对人们身心健康有着潜在的危害。黄色文化是指利用文字、图像等手段描述性行为,以期望达到激发性欲和营利目的的文化垃圾[3]。而新一代的黄色文化则主要运用新型媒介进行描述,主要是网络媒介、手机媒介、数字电视、电子书、电子播放器等,对人们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文化垃圾。其主要通过图画、音频传播,相对于传统媒介更直观、更形象,其中的画面和充斥着暴力信息对信息用户产生一种错误的“鼓动”。国家多次打击非法黄色网站,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并且提防利用新型网络技术传播的危险。目前云储存技术也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科技是把双刃剑,发挥它的有利一面可以造福人类,对于不利影响要运用法律法规加以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淫秽信息有了更广阔的传播途径和“市场”,根据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斯大学一位教授所做的调研统计,除学术信息外,互联网上的信息有47%与色情有关[4]。当一些表现金钱、性爱的信息通过网络、电影等呈现在公众面前时,这些信息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积少成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四)犯罪主体自身因素

从性侵案件的特征来看,侵害行为主体多为被害人的“熟人”,其行为带有隐蔽性和多样性,犯罪主体往往利用其职权和身份,迫使被害人难以反抗。性侵案件相对于同类犯罪不仅容易得逞,而且不易被发现,因此,分析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至关重要。

正常来说生理上的需求如同人体缺少某种元素,需要补充以维持机能的正常运转,而且具有周期性。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性侵的发生大多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潜在的性需求引发的性冲动,因此主要原因在于心理因素。

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意识上有满足性需求的欲望,虽然有性欲望不一定导致犯罪,但是一旦背离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轨道,极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动机激发人去从事一些行为,性欲望越是强烈,由此引起的性动机越是稳定,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将会离犯罪更进一步。对于性侵事件,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欲望,这也是区别于同类犯罪的所在,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是出于寻求刺激、猎奇心理,当一种行为以新奇的面貌出现或者臆想尚未存在的事情时,人对事情的发生会有强烈的期待可能性,物以稀为贵,此外还有因内心空虚所致。由于性侵事件隐蔽性强,受侵害人年幼无知,胆小怕事,而且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被害人家庭往往因为鄙陋观念因素不报案,这样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有的因其自身的身份优势,欺骗、控制受害人,这种心理是性侵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犯罪行为决策角度分析:第一,犯罪风险上,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也会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相对于同类犯罪受害人反抗程度有限,难以逃脱罪恶之手,一旦实施极有可能既遂,而且性侵事件多发生在“熟人”关系中,特别是存在职权关系的情况很有可能长期实施性侵行为,法经济学角度认为,犯罪收益=犯罪收益—犯罪成本,假如刑法没有对幼女的特别保护,那么针对幼女实施的犯罪成本更低,成功率更高,因此净收益就越高。实证研究还表明,提高预期的惩罚成本可以有效威慑犯罪,并且犯罪率与惩罚概率的反向关系比与惩罚大小之间的反向关系更明显。比如一年刑期与20%的惩罚概率组合要比2年刑期与10%的惩罚概率组合更具有威慑性[5]。也就是说,当惩罚概率固定不变时,加大惩罚可以提高潜在罪犯的预期惩罚成本,也就加大了对犯罪的威慑,所以说刑法对幼女特别保护是有必要的。第二,犯罪人主观动机倾向上,犯罪嫌疑人基于心理因素实施性侵多是出于侥幸心理和求新猎奇心理。第三,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上,犯罪人往往借助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尊重或者心理强制等,而且犯罪人在外界人看来或文质彬彬、或为人师表、或守规懂矩。第四,犯罪主体的价值观念上,性侵实施者意图逃脱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质上是逆主流的价值观,职业操守变为空谈,道德修养成为口号,迷恋于文化垃圾难以自拔。第五,犯罪行为决策条件的整合,性侵犯罪分子通过将机遇、成本分析、预期收益、受害人的预期反应进行整合,加上自身的直觉判断,他们对犯罪与不犯罪的利益得失的权衡,常常以周围人犯罪以及受到的惩罚为参照。

三、总结

性侵幼女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防止性侵幼女事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从道德层面唤醒社会伦理,引导社会风尚。网络上报道很多性侵案件,但是没有主动寻求救济的也相当存在,当前的法治环境已具备惩罚威慑力,需要更多的是社会方面的努力,每一个性侵案件的报案背后,是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着的巨大的心理压力,事件发生后对幼女的心理疏导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全社会承担这份责任才能保护幼女健康成长,更好的实现祖国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阴家宝.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2]540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143.

[3]兰海华.未成年人性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6.

[4]徐书业.教育学原理与应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9.

[5]冯玉军主编.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90.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86-02

作者简介:张敢冲(1994-),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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