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祭“非礼”与“成俗”研究

2016-02-01 21:19毛国民
现代哲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义理

毛国民



墓祭“非礼”与“成俗”研究

毛国民

“墓祭”是儒家文化中一项重要的礼仪,但“古”代是否有“墓祭”一直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厘清。究其缘由,主要有三:一是“墓祭”概念界定不清,二是“古无墓祭”之“古”的时间节点不清,三是墓祭“非礼”与“有无”因不属于同一层次的话题而纠缠不清。“非礼”属于价值层面的话题,而“有无”属于事实层面的问题。从价值上看,狭义墓祭乃“非礼”勿容置疑;从事实层面看,广义墓祭在秦汉之后已经“成俗”。

墓祭;礼;成俗;朱熹

先秦前期,“凡葬而无坟,谓之墓,言不封也”*[汉]杨雄撰、[晋]郭璞注:《方言》卷13,《丛书集成初编》第1177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5年,第134页。。一般情况下,“墓”葬庶人或者下层贵族,而“冢”(大坟或大防)则葬王及上层贵族。这样,贵族有“墓祭”可能,而平民阶层几无“墓祭”可能。原因很简单,即平民无“坟”,后人也许都找不到“先人”之墓。

至秦汉时期,坟与墓、冢开始通用,且“墓”上不仅加丘,还开始在墓侧添加建筑,如“享堂”、寝、陵等。由此,“墓祭”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说,“墓祭”别于庙祭,是指凡在墓地进行的一切祭祖行为,包括在墓侧建筑如享堂、寝、陵等场所中的祭祀祖先活动。而狭义的“墓祭”,即后人定期(清明或其他时节)到坟墓(肉身埋藏处)前,祭祀自己特定祖先的行为。当然,狭义概念不包含享堂、寝、陵等墓侧建筑或坟墓之外的旷野中的祭祀活动(如“祭后土”、祭于陵等)。狭义“墓祭”的特点是:“墓祭”是一种在墓成之后举行的祭祀仪式,不包括下葬时的墓祭和祭后土等;祭祀对象十分明确,主要祭祀自己的祖先,对象是特定的墓主,而非天地、神灵或者其他的祭祀对象;祭祀地点是“安放死者肉体”的“坟”前,而非墓上的建筑物“陵”、“寝”或“享堂”里,也非“墓内”的祭祀。

根据“墓祭”概念的界定,皇家的祭“陵”、贵族的家庙祭祀以及庶人的祭于寝,地点上都不是在“安放死者肉体”的“坟”前,故而不属于狭义上的墓祭。分清“墓祭”概念仍然不够,必须还要界定“古”。古有墓祭否?此“古”应以“秦”作为界点,之前即为“古”,即先秦。

一、“墓祭”之争议

古有墓祭否?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古有墓祭和古无墓祭,但他们有的因“墓祭”概念的界定不严,有的则是“古”之时间节点划定不明,从而导致很多争议。

(一)古有墓祭

古有墓祭,即是说先秦就有墓祭之事,持此观点者众。当代,以董坤玉和胡厚宣等学者为代表,从史籍和考古材料两个角度,论证“春秋以前王与贵族存在冢祭行为”*董坤玉:《先秦墓祭制度再研究》,《考古》2010年第7期,第61页。。从史料看,“墓祭”有可能起于武王。“《史记》周本纪九年武王上祭于毕,毕,文王墓地名也。”*[清]徐乾学:《读礼通考》卷86,《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2页。《吴越春秋》也记载夏代即有祭王于冢墓的行为,曰“春秋祠禹墓于会稽”*周生春:《吴越春秋辑校汇考》卷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08—109页。。从考古上看,1976年在河南安阳武官村北地殷王陵区,共发现250座商代祭祀坑。在已发掘的191座祭祀坑中,共发现被屠杀的奴隶骨架1178具,祭祀坑纵横排列有序,分布十分有规律。这些卜辞中的人祭,基本上是用于祭祀祖先的,其中除部分明确为宗祭外,以考古学材料相印证,多是用于墓祭的*董坤玉:《先秦墓祭制度再研究》,《考古》2010年第7期,第61页。。

杨鸿勋、商言、王世民、李伯谦、傅熹年和黄展岳等人,在《战国中山王陵及兆域图研究》*杨鸿励:《战国中山王陵及兆域图研究》,《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第120页。、《关于秦代墓上建筑的问题》*杨鸿励:《关于秦代以前墓上建筑的问题》,《考古》1982年第4期,第402页。等文章中,从“享堂”的性质与功能着手分析,从而推测战国时期已有墓祭现象,而且“享堂”为秦汉时期“陵寝”祭祀建筑的雏形。

清代,以毛奇龄等学者为代表,根据《周礼》记载的“冢人”之“祭墓为尸”的职责,以及《韩诗外传》提到曾子“椎牛祭墓”等文献,断定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了墓祭*[清]皮锡瑞:《经学通论·三礼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43页。。还有学者,从《孟子》一则故事推断“古有墓祭”现象:“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蚤起,施从良人之所之,遍国中无与立谈者,卒之东郭墦间之祭者,乞其余,不足,又顾而之他,此其为餍足之道也。”*杨伯俊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03页。故事中,一丈夫在东郊墦(坟墓)间乞食,学者们从“出则必餍酒肉而后反”、“乞其余不足又顾而之他”等情节,推断出齐国已有墓祭现象。孙诒让《周礼正义》、阎若璩《四书释地》、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钱玄《三礼通论·名物篇》(丧葬)以及吕思勉《读史札记·墓祭》等,也持“古有墓祭”之类似观点。

以上诸多学者的论证,角度各异,各有道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部分论述值得商榷。

首先,从“武王上祭于毕”、“春秋祠禹墓于会稽”和一些考古资料,不能必然推出“古有墓祭”结论。“礼不墓祭,而尧祠灵台、武王祭毕,则古人固有行之者矣。”*[清]徐乾学:《读礼通考》卷86,前揭书,第82页。“毕”虽然是“文王墓地名”,武王上祭于毕,但不等于这种行为一定是“墓祭”,因为祭于此墓地,有祭地神、祭上帝等多种祭祀仪式的可能。当代大量考古发现的“祭祀坑”,只属于“下葬”时的一种祭祀行为;战国时期出现的“享堂”,也属于坟墓之外的建筑。因此,这些行为至多符合广义“墓祭”,而不属于狭义“墓祭”的界定。

其次,毛奇龄等从《周礼》“冢人”之“祭墓为尸”职责,推断先秦之前就有墓祭,有些牵强。《冢人》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凡祭墓,为尸。”*[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6页。从“遂为之尸”看,冢人初次为尸受祭,是在“甫竁”之初。此时,墓穴刚刚挖成,距离天子下葬之日尚有数月之久,因为按照古代的礼制“天子七月而葬”。可见,此时天子的灵柩尚不在墓中,所以要在墓地“设尸”祭祀墓主似乎不太可能,这恐怕只能是“祭祀后土”、“礼地神”之类的行为而已,至少不属于狭义的“墓祭”范畴。从“凡祭墓为尸”看,此处是“冢人为尸”,而非子孙为尸,恐非墓祭。正如皮锡瑞评价:“古不墓祭,惟奔丧、去国哭于墓;祭是吉礼,必行于庙……后人乃引《周官·冢人》‘祭墓为尸……’以为古已墓祭,不知冢人为尸,后郑以为‘或祈祷焉’,先郑以为‘始竈时祭以告后土’,与墓祭无涉。”*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9页。古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奔丧”“去国”会哭于墓前,如果说是墓“祭”,那就是吉礼了,而吉礼一般行于庙中,非墓前。古人之冢人“祭墓为尸”,尸扮演的不是先祖形象,而是后土、上帝之类的角色。

最后,根据“墦间乞食”故事,确实可以断定东郭一定有祭祀活动,但无法确切证明其一定是“墓祭”行为。一是因为很多祭祀活动都有摆放祭祀食物,非墓祭一种,如葬礼、祭祀后土、祭祀天地、祭祀神灵等都有摆放食品的惯例;二是因为此“丈夫”获得食物的频率之高(每天出去回来都吃饱了)、方式之容易(这家食物不够,又很方便、很快地找到另一家),说明这些祭祀活动很频繁、很普遍。这与“定期”(清明、重阳等)举行的墓祭礼,也不太吻合。

(二)古无墓祭

古无墓祭,是指先秦因礼经无此礼,故墓祭“非礼”,故而不墓祭。持此种观点和立场的,也大多能从一些经典史书和相关文献中找到依据。郑樵曰:“三代以前,无墓祭。至秦始出寝起于墓侧,汉因秦上陵皆有园寝,故称寝殿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寝之意也。”*[宋]郑樵:《通志》卷43《上陵》,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75页。刘埙曰:“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同拜埽礼,不得作乐,仍编入五礼,永为恒制,故议者以为墓祭始于唐也。”*[元]刘埙:《隐居通议》卷27(墓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6册,第230页。

记载此时期历史的主要史书,多有“古无墓祭”记载。例如,《后汉书》曰:“四时所祭高庙一祖二宗,及近帝四。凡七帝,古不墓祭。”“秦始皇起寝于墓祭,汉因而不改。”*[南朝]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9页。《晋书》曰:“舜葬苍梧二妃,不从……无十五日朝夕上食礼,不墓祭,但月朔于家设席,以祭百日而止。临必昬明,不得以夜;制服常居,不得墓次。夫古不崇墓,智也。”*《晋书》卷5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55册,第855页。按此记载,古人舜葬苍梧二妃无十五日朝夕上食礼,不墓祭,但月朔于家设席而已。同时认为“制服常居,不得墓次”,因而“古不崇墓,智也”。《旧唐书》曰:“古者庙有寝,而不墓祭。秦汉始建寝庙于园陵,而上食焉。”*[后晋]刘昫等撰:《百衲本旧唐书第3册》卷160,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第1175页。也就是说,古者庙有寝,祭祀一般设在此处,而不在墓前;秦汉始建寝庙于园陵,才有“上食”之礼。

一些名人和学者也有“古不墓祭”之说。东汉蔡邕就是代表之一,其曰:“古不墓祭,至秦始皇出寝,起之于墓侧。”*[东汉]蔡邕:《独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4页。蔡氏认为秦始皇之前是肯定“不墓祭”的,至秦始皇以后才开始建设寝殿,才有墓祭活动。清人赵翼也说:“按《周礼·小宗伯》虽有成葬而墓祭之文,乃葬日,孝子先归虞祭,而使有司在墓以祭地神,实非祭先祖。”*[清]赵翼撰、曹光甫校点:《陔余丛考》卷32《墓祭》,《赵翼全集》第3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590页。还有,清代顾炎武等人也坚持“古不墓祭”说,把孔子所言的“望墓而为坛以时祭”只是看作礼之权变。刘洁认为祭祀在先秦时期的墓葬营建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但因受祭对象不固定,所以不能据此断言这些祭祀属于“墓祭”,故“古不墓祭”具合理性*刘洁:《“古不墓祭”之我见》,《许昌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90页。。杨宽及曾布川宽等学者坚持“古不墓祭”说,认为至少春秋以前确无墓祭,春秋战国之际民间可能有墓祭*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2、36、108页。。

从上述“古无墓祭”论证看,他们认为先秦“无”墓祭,至秦汉以后开启了“陵祭”模式,才有真正意义的“墓祭”;以前的一些祭祀活动,不是祭祀祖先,不属于“墓祭”,只是祭祀地神、上帝等行为。对此,笔者持有异议,因为“武王上祭于毕”、“春秋祠禹墓于会稽”、战国“享堂”的出现、“冢人祭墓为尸”以及大量考古发现的“祭祀坑”等,虽然不能确定它们属于狭义墓祭,但有可能属于广义的墓祭。

综合上述立场,我们可以断定“有”与“无”两派若以本文“古”之时间节点来计算,恐怕都承认秦汉以来“有墓祭”,对此不会有争议。若其争议,可能主要集中在“先秦”是否有墓祭的问题上。对此,笔者比较赞同董坤玉等学者的观点:“先秦庶民葬所称墓,墓上无封土,墓祭只在下葬之时举行,此后墓上再无祭祀;而贵族葬所称冢,冢上有高大的封土堆,甚至建有宏伟的冢上建筑,应有冢祭。”*董坤玉:《先秦墓祭制度再研究》,《考古》2010年第7期,第57页。即先秦时期庶民应该没有“墓祭”,至于贵族以上“应有墓祭”。当然,这些贵族墓祭可能也只是广义上的,因为目前还没有特别有力的证据(如史料或考古等),能证明有狭义墓祭行为的存在。

二、墓祭非礼

“墓祭有无”属于事实层面的分析,讨论先秦历史中是否存在“墓祭”行为。而“墓祭非礼”则属于价值或义理层面的探讨,即“墓祭”的应当性,它是否被载入礼书、是否合于儒家义理等。

(一)墓祭非礼,也害义理

《檀弓》篇记载:“子路去鲁,颜渊曰:‘吾闻之,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汉]郑玄疏、[唐]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台湾:中华书局,1980年,第1311页。郑玄注:“去国”之后返其国,仅“展墓而入”即可,“展,省视之”,不用进行墓祭。墓祭,是古人在特殊情况(如去国和奔丧等)下才采用的礼仪。《礼记》又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礼虞牲,有司以几筵舍奠域墓左,反,日中而虞。”*同上,第1311页。葬礼之“反哭”中规定,在死者下葬以后,“有司以几筵舍奠域墓左”,即只在墓旁祭祀地神。但是,没有祭祀墓主的礼节,若要祭祀刚刚下葬的死者,必须回到死者原来所居的“寝”中进行,即“祭于寝”。《礼记》再云:“望墓而为坛,以时祭。其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清]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第19卷《曾子问》,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40页。也就是说,按礼即“告于墓”而“祭于家”,非“墓祭”也。尊古礼之义,人之死也,骨肉归于土,而魂气无不之,魂依于主,魄藏于圹。魂有灵而魄无知,故圣人祭魂于庙,而不祭魄于墓。可见,在《礼记》等礼学经典中,皆规定祭祖之礼在寝、在庙,依四时而举行,按礼则死不墓祭也。

《宋书》记述南朝刘宋一代历史,有曰:“文帝黄初三年……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南朝梁]沈约:《宋书》卷15,《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57册, 第249页。据此,公元222年人们也认为“礼不墓祭”,因为“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按礼是不墓祭的,皇后及贵人皆葬涧西前即可。

宋代,张栻坚决反对世人的“墓祭”行为,认为“墓祭非礼”,也害义理。他说:“古者不墓祭,非有所略也,盖知‘鬼神之情状’不可以墓祭也。神主在庙,而墓以藏体魄。体魄之藏而祭也,于义何居而乌乎飨乎?若知其理之不可行,而徇私情以强为之,是以伪事其先也。若不知其不可行,则不知也……此所疑一也。”*[宋]张栻:《新刊南轩先生文集》卷20《答朱元晦秘书》,《宋集珍本丛刊》第60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127页。在张栻看来,“墓祭非礼”的主要理由有三:其一,祭祀地点应该在庙,而非坟墓。祭祖应该祭其魂,而神主在庙,因此当祭于庙。死者下葬后,坟墓埋藏其体魄,其魂则附于“主”,而主应该归于庙。如此,如果祭祖,则应当祭于庙才为合理。否则,在体魄之藏处祭祀,祖先如何享用啊?如果明知此理,还要强行去做,是以伪事其先也。其二,墓祭乃“徇乎情”而不知礼。主享陵之礼,开始于汉明帝,蔡邕等人盖称之以为盛事,张栻则认为这是“情笃”,但“不知礼”也。如果不知礼而只徇乎情,则隳废天则,非孝子事其先者的行为也。其三,祭不可疏,亦不可数也。张栻质疑人们的祭祀行为,人们俯伏拜跪号哭、洒洒省视,而设席陈馔以祭后土于墓左,认为这样就可以了,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祭祀当从良心之发而天理之安,不能因祭后土而忘其亲也。

确实如此,墓祭与礼明显不符,“不知礼而徒徇乎情”,是非礼之礼。依照《仪礼》和《礼记》,丧礼经过埋重迁主后即转入祭礼,宗庙成为祖灵的凭寄之处,精神依附于神主,而四时祭祀时通过“立尸”来作为祖先的替身。与之相对应,坟墓虽然藏先祖体魄,但是因为人之魂气已散,祖先亡灵凭依于神主,所以墓不能被视为祭祀的对象。

(二)墓祭非礼,但不害义理

与张栻如此激烈的反对世人“墓祭”行为不同,二程、朱熹等稍显温和。他们认为“墓祭非礼”,但于人情可以理解,也不甚害义理。程颐曰:“生不野合,则死不墓祭……后世习俗废礼,有踏青、藉草、饮食,故墓亦有祭。如礼望墓为坛,并墓人为墓祭之尸,亦有时为之,非经礼。后世在上者未能制礼,则随俗未免墓祭。既有墓祭,则祠堂之类亦且为之可也。”*[宋]程颢、程颐:《二程遗书》卷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6—57页。程颐首先确定“墓祭非礼”之立场,因为“生不野合,则死不墓祭”。其次,由于后世习俗废礼,有踏青、藉草、饮食等,故墓亦有祭。这些都不是经礼,可是后世未能及时制礼,那么随俗未免墓祭了。

朱熹承接二程观点,承认“《祭仪》以墓祭、节祠为不可”,但是却认为“先正皆言墓祭不害义理,又节物所尚,古人未有,故止于时祭。今人时节随俗,燕饮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盖尝用之。今子孙不废此,而能恝然于祖宗乎?”*[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43《答林择之》(熹奉养粗安),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第1964页。他也多次与弟子讨论此事,并明确指出:“墓祭非古。虽《周礼》有‘墓人为尸’之文,或是初间祭后土,亦未可知。但今风俗皆然,亦无大害。国家不免亦十月上陵。”*[宋]朱熹:《朱子语类》卷90,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7册,第3058页。

可见,在朱子看来,墓祭非古也;“墓祭”也许是由最初人们“祭后土”转化而来。祭后土,虽曰土神,而只以小者言之,非如天子所谓祭皇天后土之大者也,因而庶民可祭。现今风俗皆然,也无大害,国家也可在十月上陵。乾道三、四年间,朱子曾回复张栻“墓祭害义理”的疑问。朱熹答曰:“祭说辨订精审,尤荷警发。然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见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故不敢轻废。至于节祠,则又有说……其它如此修定处甚多,大祇多本程氏而参以诸家,故特取二先生说。”*[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30《答张钦夫》(祭说辨订精审),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1册,第1325页。

从回信看,朱子对张栻的批评并不以为然,认为程颐、程颢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故不敢轻废,仍然坚持“墓祭非古,但今风俗皆然,亦无大害”之观点。朱子一者从原典寻找其立场的合法性,因为“《周礼》有墓人为尸”之文,不管是“祭后土”或是“墓祭”,即使朱子怀疑其不是“墓祭”,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在坟墓处是可以祭祀的;二者有当今法律支撑,即“国家不免亦十月上陵”,符合现行政令合法性;三者有学者支持,程颐和张载“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

明代,丘浚认同朱熹观点:“《文公家礼》附‘墓祭’于时祭忌日之后,可谓顺人之情、得礼之意矣。”*[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5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72册,第621页。丘氏认为,礼经无墓祭之文,墓祭非古也。但是,自汉明帝时有上陵礼开始,自时厥后“墓祭”遂以成俗。栁宗元的墓祭文和唐人的诗中,都有“墓祭”的场景和情节描述。朱熹《家礼》顺人情,而主张墓祭,是“得礼”之意。通过墓祭能够聚合家族之人,这种定期的祭祀仪式,对综合大小宗、凝聚家族力量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清代也不乏同情之理解者。如徐乾学云:“墓祭非古也……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盛时固亦有祭于其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其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清]徐乾学:《读礼通考》卷86,前揭书,第83页。可见,徐乾学“墓祭非古”的立场十分鲜明,因为“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以致其精神之极”,当祭祀于“主”所在的位置“庙”也。但是,古之人笃于孝爱,而谨藏其体魄以竭其深长之思,故“祭于墓为尸”,虽然不是制礼之本经,但也是出于人情之不忍,又不特别有害于义理,则先王亦从而许之。

因此,从本节可知:先秦之古,甚至到唐宋之前,墓祭属“非礼”无疑。直到二程与朱熹之后,才开始从义理上被儒家和人们接受,作为“不害义理”而默许。

三、墓祭“成俗”

墓祭虽属“非礼”,但自秦汉以来已经“成俗”,已经由先秦贵族所行之礼,变成庶民所行之礼。

在汉代,“墓祭”已“成俗”。赵翼的《墓祭》曰:“盖又因上陵之制,士大夫仿之,皆立祠堂于墓所,庶人不能立祠,则祭于墓,相习成俗也。”*[清]赵翼撰、曹光甫校点:《陔余丛考》卷32,《赵翼全集》第3册,第590页。按此处记载,皇族有“上陵之制”,士大夫有祠堂之制,但因“庶人不能立祠”,则祭于墓。由此发展,“墓祭”便“成俗”了。毛奇龄在《清明日霜降日行墓祭礼》中也指出:“唐侍郎郑正则《祠享仪》谓始于后汉,光武诸将出征有经乡里者,诏有司给少牢扫墓,《闻见录》谓始于曹公过桥玄墓致祭。而《性理》载宋儒引周元阳《祭录》,且谓始于唐开元二十年诏,士庶于寒食日上墓、拜扫,则不惟不读《汉书》,且不读《孟子》矣。”*[清]毛竒龄:《辨定祭礼通俗谱》卷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2册,第764页。在毛氏看来,后世书籍或祭祀文中有“墓祭”记载,如郑正则《祠享仪》谓始于后汉,光武诏有司给少牢扫墓,《闻见录》“曹公过桥玄墓致祭”,《性理》“周元阳《祭录》”等。

隋唐“墓祭”已获官方认可,并成为“公假”。例如,隋炀帝曾令剌史们回乡“谒坟墓,宴故老”,“亦赐物千段,令上先人坟”*[唐]魏征等:《隋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64册,第916页。。从唐开始,便有“拜扫”之事。《通典》有云:“开元二十年四月,制曰:‘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同拜扫……编入五礼,永为恒式。’”*[唐]杜佑:《通典》卷52《上陵》,《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03册,第639页。可见,唐朝政府因“士庶有不合庙享”,但又要让他们“展孝思”,故而制定相关制度,允许士庶上墓、拜扫等。虽然寒食上墓等,礼经无文,但是在近代已经相传,并浸以成俗了。《大唐开元礼》也有类似记载:“凡内外官,三年一给定省假三十日,五年一给拜墓假十五日,并除程。”*[唐]萧嵩等撰:《大唐开元礼》卷3,《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46,第66页。按此记载,至少从开元二十年始,人们有寒食、清明上墓之俗,并逐渐合并为一个时节,并得到官方的正式“给假”*[唐]杜佑:《通典》卷108《杂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04册,第347—348页。。

宋明期间,墓祭之风更盛。至宋代,每到清明节,“官员士庶,俱出郊省坟,以尽思时之敬”*[宋]吴自牧:《梦粱录》,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1页。。至明代,墓祭之风更盛。章潢曰:“上自万乘有上陵之礼,下逮庶人有上墓之祭。田野道路,士女徧满,皂隶庸丐之徒,皆得以登父母丘垄,马医、夏畦之鬼,无有不受子孙追养者。”*[明]章潢:《图书编》卷111《墓祭附》,《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972册,第325页。墓祭世代相传,寖以成俗,上自万乘有上陵之礼,下逮庶人都有上墓之祭。当下(明代),墓祭呈现出“田野道路士女徧满”、“皂隶庸丐之徒皆登父母丘垄”以及“马医、夏畦之鬼都受子孙追养”的盛况。明代《帝京景物略》中,也有类似“墓祭”盛况的记载,其云:“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清]吴景旭:《历代诗话》卷8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83册,第812—813页。可见,在清明日,男女都行扫墓,他们“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呈现出“粲粲然满道”的盛景,如果哪座坟“无纸钱”,则一定是孤坟。这些客观场景,描绘了“墓祭”在明代已经是一个重要的世俗“节日”,即使其有“非礼”之嫌。

四、结 语

“古礼庙祭,今俗墓祭。”*[东汉]王充:《论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57页。按照古礼经文,只有庙祭之礼,而无墓祭之礼,即墓祭非礼也。但是,自秦汉以降,即使在价值导向上(是否合乎礼、是否符合儒家义理等)没有给予狭义“墓祭”的支持,但是广义墓祭已经拓展开来并逐渐“成俗”,也是铁一般的事实。时至宋代,在二程和朱熹的推动下,墓祭在后世逐渐成为重要的世俗“节日”,一直延续至今。

笔者赞同明代陆容的观点。他说:“古人谓墓祭非礼,故礼无墓祭之仪,朱子亦尝谓其无害于义,盖以孝子感时物之变,有不忍遽死其亲之心,不能不然。”*[明]陆容:《菽园杂记》卷1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41册, 第346页。狭义“墓祭”虽有非礼之嫌,但也不太伤义理,并能合乎人性与人情。因此,作为儒家文化的一项传统礼仪——墓祭,其“成俗”对提倡人们慎终追远、感恩祖先、聚合家族、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 杨海文)

毛国民,安徽巢湖人,(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广州 51063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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