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16-02-01 10:25:44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未成年制度完善

王 丹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王丹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完善,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焦点。直到我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这次的修改使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跨入了新的纪元。而本文笔者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参照来对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的接班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上略显的不成熟,在性格方面上和成年人相比也具有不完整性,思维方式和心理活动极其不稳定,没有规律可循,其主要表现为情绪具有较大的反差,不听从他人的管理、情绪难于控制。以上的种种因素导致未成年人更加容易触犯法律法规,从而走进了诉讼程序中来。然而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智力处于不完全的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尊重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使诉讼更符合常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想要探讨什么是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就需要先将未成年人的概念进行规定,而未成年人这一个概念又分为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和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没有达到成年状态的人;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以年龄作为区别的,指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称为未成年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提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同样要有相应的处罚。虽然其他国家对未成年的人给予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他们不能对未成年的法律概念进行统一的界定。本文笔者认为,按照本国的教育体制,通常在高中毕业时处于十八周岁左右的年龄,他们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和大学生的心理发育阶段具有加大的区别,具有可塑性,所以将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定为十八周岁最为合适。将未成人的概念界定后,是对刑事审判制度作出相应的定义,这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人民法院需要严格遵守的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严密的审查,并且依法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在心里和生理上相对的不成熟行,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决上不同成人的刑事审判处决,具有相对的特别性。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原则是指立法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是诉讼程序的一种,所以应该遵循刑事诉讼的远见,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不同于成人刑事案件,具备很多特别因素。这就导致未成年的诉讼程序有自己的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我国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所有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并由第469条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资料。”

2.寓教于审的原则

什么是寓教于审,就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利用能够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的每一个环节,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工作,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从新回归社会。这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原则,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进行相应的保护,使其获得法律的保护,不能只重视刑罚而忽略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挽救。

3.迅速简约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之中,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不拖延的方式,使未成年被告人快速脱离司法程序,避免了诉讼进度缓慢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未成年人对被指控的案件中没有异议的境况下,可以适当的简易程序。遵守迅速简约这一原则可以做到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用,降低其不良影响。

4.全面调查的原则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单单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还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因后果进行相应的调查。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仅调查犯罪行为的关键法律因素和条件,还需要获得未成年人的身心情况以及生活环境,方便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

5.分案处理的原则

在未成年人诉讼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需要将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离办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庭处理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最根本的保障,不让其受到二次污染,使司法机关能更好的开展挽救感化工作,让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待遇。

二、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制度

世界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制度有三种模式,分别是法庭模式、福利治疗模式和社区参与模式,法庭模式的代表是德国,德国于1923年制定了《少年法院法》这项法规是以教育思想为特征,并且建立的少年法庭和少年司法制度。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使青少年顺利适应社会并约束自身不再犯罪。福利治疗模式的代表者是瑞典,在瑞典未成年人在犯罪后要在一个隔离的机构进行相应的治疗,这个隔离的机构只针对未成年人,并且是对个人犯罪的预防,还有一个理念是,避免将未成年人起诉到法院中。社区参与模式的代表者是新西兰。在新西兰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不是通过法庭来解决的,而是在社区之中对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进行矫正,家庭会议制度是社区参与模式的典型代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不足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在关于未成年人的立法上不是很妥善,大多数未成年人法律法规都是套用成人法律法规,不具有教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效果,还会导致脱离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甚至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抵触审判的不良心理。未成年人立法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和其他国家相比较,明显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形式独立性,这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该重视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确实

我国少年法庭发展的成效见涨,但是少年法庭因为其本身的缺陷,只是少年法院的垫脚石,终究会被少年法院所代替。而我国至今并没有设立少年法院,这不同国际主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少年法庭缺乏一定的独立性,而且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没有较为专业的队伍。

(三)审判方式存在缺陷

寓教于审的原则和对抗审判方式冲突,未成人对于法院的严肃性难以适应,会产生畏惧的心理特征,违背了寓教于审的初衷。再者法官主导性和法官中立性不兼容,法官通常处于消极中立的态度,而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官需要引导未成年人,导致法庭教育难得其果。

(四)社会调查缺乏规定

调查主体不具有专业的素质,并且在调查方式上不具有全面性,不能准确的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他的行为,还有调查主体不完善,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社会方面的调查难以得到预期的成果。

四、总结

我国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走势,而且数量再逐年增长,发展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社会问题。所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建设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且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更好的保护。做到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的一项长远的治国方针,具有非凡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只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各部门互相配合,不断的完善立法体制的进程,使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柴靖静.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2):38-40.8.

[2]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比较研究——基于特别隐私权的理论视角[J].天中学刊,2015,30(1):56-65.

[3]陈宇超.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不公开审判制度[J].法制博览,2013(3):213.

作者简介:王丹(1978-),女,汉族,河北乐亭人,乐亭县人民法院法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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