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提出和演变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毛泽东同志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
1955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了我们对待党的法规应当秉持的态度,他说:“对其他的问题,符合党的原则的,比如……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
刘少奇同志在1945年5月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还用到“党的法规”的概念,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邓小平同志关于党规党法的思想,充实和丰富了党内法规理论。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自此“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也日益深入。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