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016-02-01 10:25:44张莹雪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张莹雪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浅谈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张莹雪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物权变动在民法体系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它几乎深入了民事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判断物权是否发生了变动标准的区分原则,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交易的稳定,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物权转移的公示公信等问题均围绕着区分原则展开,所以对区分原则进行阐述与探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权益保护

区分原则最早是由萨维尼作为物权行为理论中最重要的内容提出来的,其作为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的核心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两部分,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物权变动模式。而我国在经历了由最初的“意思主义”认识阶段,到后来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论战阶段后,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了当前的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主,以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辅的物权变动制度体系。笔者今天将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体系模式、发展脉络、与实际运用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体系模式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想要完成物权的变动,需要同时具备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一)生效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的完成,要求法律行为必须生效,不存在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的情形。合同是否生效,只需按照合同法的一系列规则判断,而不受物权变动规则的影响。当合同双方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因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内容而生效。

(二)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

判断是否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要按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独立判断,此时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具备生效的法律行为;其次,要有相应的处分权能;最后,要完成公示环节,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这两个部分相互独立,有各自判断的标准和规则。当物权变动因缺乏公示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但反过来,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效果发生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整个物权变动的基础。这两个部分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效果,联合在一起才能完成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发展脉络

(一)第一阶段: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认识阶段

在早期的中国民法理论界,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作为物权变动标志的“意思主义”变动模式是一种普遍认识。在该模式之下的物权变动只须当事人具有债权合意,而无须其他法定要件。虽然意思主义的初衷是保护交易安全,防止一物二卖,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效果上,却不能很好的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同时还会增加合同成立后实际占有前这段期间内,本不该属于相对人负担的对标的物责任。由此可见其弊端十分明显。

(二)第二阶段: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论战阶段

伴随着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的兴起,争议与论战也随之而来。物权形式主义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民法规定的以交付和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志,象征着民事立法将当事人物权合意的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内因。而债权形式主义支持者则认为:物的交付与登记只是一种外在形式,而非内在原因,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应当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分歧之下,两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但随着物权立法工作的深入,这一场论战也渐渐平息。

(三)第三阶段: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阶段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后,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为主,以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为辅的物权变动模式基本确立。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也开始大展拳脚。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中,兼采了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设立、转让无需进行登记,就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当前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很好的保护了相对人的基础上,也同样兼顾了社会整体利益,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实际运用

为了便于探讨区分原则在实际运用时是如何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笔者将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买卖为例进行相关阐述。在不动产买卖中,若因出卖人未协助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而导致物权变动不能发生,则生效的买卖合同作为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在极大程度上可以保障买受人权益。买受人有权依合同内容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若出卖人表示不履行,则可依生效合同进行起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在胜诉后,持生效判决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无须出卖人作为。这不得不说是为买受人权利保驾护航。同时,如若出现因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已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而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况时,买受人可依生效的合同请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在区分原则原理的运用之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通过公示明晰产权状态,维护交易秩序,进而产生的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刘经靖.物权变动的模式原理与制度选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白万春.析区分原则的合理性[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陈德巍.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2.

作者简介:张莹雪(1995-),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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