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2016-02-01 09:40石梦凡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困惑

石梦凡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石梦凡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摘要:我国民商法律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没有形成完整性的立法机制,只是存在着相对零散的民商法律内容,这些零散性的内容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模糊性的分析。所以,在很多司法界定中存在着与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相同的现象。文章在研究中,将我国民商法作为研究的重点,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建进行了阐述,旨在通过法律的分析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发展。

关键词:我国民商法;不真正连带责任;困惑;立法构想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权利性的责任机制,在很多国家中得到了广泛性的运用。但是,我国所涉及到该项法律的民商法对这种制度机制并没有形成完善性的解释,只是运用了零散的解释进行了分析,从而造成了司法界定以及案件审理出现了结果偏差的现象。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依据相关制度的界定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言,在其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与连带责任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在责任制度确立中,都是将责任人设定为多数,且都具有全部性的给付义务,给付的原则是针对同一主体,而且也需要由一人给付使全部责任进行消灭。但是,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责任产生中的原因不同,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言,其大部分的制度形式在基于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而连带责任主要是各个加害人责任在同一原因指导下,所形成的合同约定。第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环境下,所发生的责任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也就是在不基于法律依据行为人的指导下,所实现的担保债权的设立。[1]

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确立的过程中,应该认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在整个标准界定的同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多个债务主体的分析。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债务责任主体分析的过程中,其主体一定是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民事行为人或是单位主体,不同的债务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权利产生侵权以及未履行的义务。第二,多个债务主体侵害原因的分析。对于该种原因而言,在其分析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各个主体不会受到干扰,并不是共同性的侵权行为,也就是在不同的法律事实的环境下所产生的同一侵权行为。第三,统一给付目的的分析。在“不真正连点责任”分析的过程中,不同的债权人存在着同一给付的目的,而且,各个债务人之间所承担的清偿责任是统一的,各个主体不会区分比例及相关份额,同时也不具备相互分担的责任关系。

例如,在2011年12月17日凌晨,于广西浦北县某中学中所发生的为未成年人侵害案,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覃某、张某、彭某等九人利用锁钩进入该中学,其中三名嫌疑人对入睡的女学生进行了猥亵,对于此案件中的九名犯罪人员而言,他们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责任,而学校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犯罪行为人应该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学校的责任要归于消灭,并在犯罪人行为不能得到赔偿时,才可以承担补充责任。

二、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

(一)怎样合理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权利主体以及侵害行为

在司法程序分析中,由于在司法程序中并没有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以及司法表述进行独立性的分析,所以,在该法律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主体以及侵害行为不明确的现象。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三条对产品缺陷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第六十八条对环境污染进行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分析,但是,在实际法律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现象,从而在行为界定中也就出现了类推的判断方式。[2]

(二)是否存在侵权人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无人进行共同起诉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分析的过程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为两人以上的状态下,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状态,也就是说该诉讼是同一类。但是,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言,其主要是指在案件中一人清偿所有债务的状态下,债权及债务关系共同消灭,这也就是说,侵害人所有的侵害行为应该得到共同的赔偿。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中清偿责任的界定存在问题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分析的过程中,其重点是对责任主体的界定。在法律环境下,不同侵权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双方中的清偿责任也是同一的,而且,在关系分析中当出现一个清偿责任时,其他所有人的权利就会消失,并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部份额以及比例分析现象。因此,在实际案件分析中,怎样确定多个债务人的清偿主体就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重点。[3]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

(一)实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条例性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本质作为研究的重点,有效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在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作为研究的重点,在该种案例分析及判决的同时,应该有效明确法律条例的理论支持,科学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从而为法律工作种中权责的分析提供专业支持。

(二)实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性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言,在其执行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界定人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他们在问题分析中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真正连带责任的延伸,从而为法律主体的界定造成了影响。因此,在未来立法构建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独立存在的,并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将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作为基础,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条款的构建,正真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法律地位,从而有效避免“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出现的案件审理不公正的现象。

(三)实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性

在法律机制完善及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的界定,明确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际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该针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内容,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等司法内容的程序性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实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性。[4]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法律环境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中最重要的侵权责任,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是经常出现的。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中,并没有形成系统性、合理性的司法解释,导致在该类案件执行及分析中,出现了审判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在未来法律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法理研究的过程中,通过多方角度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行为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从而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科学化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中国市场,2014,39:189-190.

[2]张玲巧.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5,16:171.

[3]姜希.试论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鄂州大学学报,2015,11:15-17.

[4]邹士军.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214-02

作者简介:石梦凡(1994-),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系,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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