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清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完善
黄清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摘要:宪法宣誓制度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十三世纪英国《大宪章》中就有宪法宣誓的惯例的体现,并对后世西方宪法宣誓制度有深远影响。我国也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正式通过宪法宣誓制度,这一制度对培养我国公民法律信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彰显法律的权威,实现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宣誓;宪法;宪法宣誓
宪法乃九鼎之重器,被成为法律的法律。而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起源,也可以说该誓制度几乎是同现代的宪法一起诞生的。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规定宣誓制度,到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次通过成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再到二十世纪、二十一世纪,宪法宣誓制度也逐步成熟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虽已确立此制度,但仍有待完善的空间,我国应尽早完善此制度,使宪法宣誓制度真正的发挥其功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利于宪法至上、法律思维的培养
许多人质疑宪法宣誓制度是拘泥于形式的“花架子”中看不中用。的确,中国人从民族的思维和习惯来看,是肯干、重务实的民族,注重春种秋收的实用主义,而法律信仰的培养,却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影响。从清政府1908年以光绪皇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国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四宪法”、“八二宪法”,国民从不知宪法为何物,通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逐步提高的宪法意识、宪法信仰,发展到勇于与违宪行为作斗争,都是国民宪法意识、信仰的充分体现。
我国设立宪法宣誓制度从公民和政府两个角度上推动人们法律信仰的培养。每一个良好的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内容和程序双重推动的。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仪式,从外在形式上给众人以公示,对宣誓者的内心也是一种警示和约束。通过这庄严神圣,众人瞩目的仪式,强化公民的主权意识,明白自己的权利来自宪法,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权力所有者;宣誓主体也通过慎重的承诺,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受宪法的约束,曾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宪法宣誓制度通过使人们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营造全社会的一种法律氛围,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宪法宣誓制度也提高了宪法的“曝光率”,强化了宪法在公民心中的权威。宪法宣誓制度设立,不仅是约束宣誓人要依宪法做事,同样也是提醒每一位民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务人员乃至国家元首都要向宪法宣誓以表明宪法的权威。通过这样身体力行,亲身感受宪法宣誓的庄重与威严,来强化宪法重要地位,培养树立人们法律信仰。
(二)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公信力的提高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者,是国家、政府形象的一个缩影。由于历史和诸多因素的影响,老百姓和政府的关系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不信任,所以,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个良好的途径,去提高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形象,整体素质,推进他们在公民心中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所以也要求公职人员提高公民服务的意识。宪法宣誓制度可以促进宪法权威的树立,以增强宣誓主体的使命感。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信仰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从宪法到法律普及度不够,存在许多法盲。其次,法律得不到良好的实施,导致许多目无法纪的事件发生,使法的权威受到影响。最后,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的监督几方面的不协调,阻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也影响了人们对法的认可。因此,为了达到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宪法宣誓的形式树立公职人员积极形象,同时促进我国的政府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三)加强人民监督、反腐倡廉工作
法律的功能应该不仅仅体现在事后的惩罚和追究责任,好的法律应该是防患于未然的。近些年,我国许多的高官、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贪污腐败的现象逐渐增多,使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形象大大降低。关于贪污腐败、职权犯罪的诸多问题,我国法律着眼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中,而忽略了在法律意识上的影响。
其实,宪法宣誓制度就是一个防患职务犯罪的很好的方式。宣誓行为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之时,通过他们对宣誓誓词的宣读,和整个庄严的仪式程序中的神圣感,来督促自身对追求道德和全面素质的提高,深刻了解到违反宪法、法律会受到严重的制裁,从而是宣誓者在就职时就明白,做为公权力的行使者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让国家工作人员从就职时就从观念上转变思想、防治腐败,长此以往,要比冰冷的法律制裁更让人信服。这种从思想源头上转变的方法,可能比在公职人员犯罪之后采取强力的制裁,更人性更可靠。
宣誓制度由来已久,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宣誓类型也丰富起来,除了宗教中的宣誓以外,还主要包括:就职宣誓、公民宣誓和证人宣誓等。
宪法宣誓的具体概念究竟是什么?其一般被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或担任国家某些重要职位的人,在其就职时公开宣誓遵循并且效忠宪法与法律。不过就目前来看,学述界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笔者根据所参考的世界各国宪法有关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宣誓制度是否在一国宪法或法律中给予明确的规定,把宪法宣誓两种类型——广义的宪法宣誓和狭义的宪法宣誓。
广义的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在一国的宪法条文或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是在人们的生活实践当中,却有许多就职过程中人们自发组织的、常见的宣誓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发行为。比如在2003年胡锦涛同志在被全国人大选举为新一届国家主席后,发表讲话的首句内容就是,他作为国家主席将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和责任,勤勉工作、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习近平同志也2013年做了类似的宣誓行为。近年来还有许多法官、检察官、教师、医师等宪法宣誓的实践行为,尽管这些宣誓行为的主体、内容、地点及方式,虽没有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但都属于广义上的宪法宣誓。
狭义的宪法宣誓则是指,一国的宪法法律中已经明确的规定,新当选的国家元首、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公开的举行仪式,以人民群众宣誓将遵守并且效忠于宪法和法律,愿致力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并且接受监督的一种承诺仪式。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的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要求国家元首或一些重要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他们就职时向宪法进行宣誓。比如,美国宪法中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维护、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相比于广义的宪法宣誓,狭义的宪法宣誓逐渐被更多国家所认可,目前有九十多个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规定了此项制度。
本文将宪法宣誓制度界定为:在一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元首、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公职人员)在其就职时,必须在公开的特定场合宣誓,表明自己将维护和恪守宪法和法律,并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
近代的宪法宣誓制度与宪法是相伴而出现的,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的《自由大宪章》,开创了近代宪法性文件开端,并对其他国家宪法及宪法宣誓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大宪章》中的第六十三条就规定了:“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①由此规定了英国王的宣誓方式,也成为最早的宪法宣誓惯例。日后的《加冕宣誓法》、《王位继承法》都沿袭了宣誓的制度。其中所指关于国王和女王制定的法令就是《加冕宣誓法》,它的第六章中对宣誓程序、方式和誓词等内容的作了特别规定。
而作为近现代成文宪法之开篇的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其中第二条第1款就规定了总统就职时所进行的宪法宣誓的内容。其总统宣誓的誓言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宣誓者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第二部分是宣誓者承诺将恪尽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后一部分是表明宣誓者效忠的对象,那就是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美国总统宣誓时通常都会手按圣经,以将宣誓的提高到更高的道德反向,这种把法律、道德和宗教汇于一身的宣誓仪式,更一步加强了宣誓人宣誓时的圣神的使命感。不过,美国宪法就职宣誓主体不只是总统,还包括了国家的参议员、众议院、各州州议会的议员,还有各州和合众国的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这些人员的就职宣誓的内容被规定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中。
再如亚洲的韩国,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就任之际,总统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的增进及民族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②南美洲,《阿根廷国家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参议院与众议院在就职仪式上,应宣誓忠于职守和遵守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向参议院议长宣誓就职(第一任总统向制宪会议议长宣誓)。誓词是:“我,某某,谨向上帝和圣经宣誓,我愿以爱国热热忱忠实执行国家总统(或副总统)的职务,竭诚遵守并监督遵守阿根廷国家宪法。如违此言,愿受上帝和国家惩治。”③非洲,《南非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总统就职应对南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大法官举行宣誓,誓词如下:“万能之上帝实鉴之,余某某凛于为民服务受任之重,今接任总(代总统),仅此立誓,余必忠于南非共和国,并以至诚之心,随时增进人民之福利,排除危害,尽一己之力以为人民,服从、尊重、拥护与维持宪法以及共和国所有法律,完成职务,竭其智能力,一凭良知,尽力公正,促进吾民之福利。”④以及欧洲许多国家,如芬兰、荷兰、德国等也都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
(一)宣誓主体
《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可见,宪法宣誓的主体就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并非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要广于国家公务员。我家工作人员不仅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工作的人,还包括从这些单位委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工作的人员。
再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决定》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的被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其中只有第一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命或选举。由此可见,也并非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宪法宣誓。
(二)誓词内容
在《宣誓决定》第二条中规定了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总体的誓词内容简洁统一,内容既突显了宪法母法、根本大法的地位,利于人民树立宪法权威,又强化宣誓主体的职责,依法办事、秉公为民且受人民监督,体现了我国追求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目标。
(三)宣誓仪式
我国将宪法宣誓的仪式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单独宣誓的方式;另一种则是集体宣誓。其中在单独宣誓时,规定宣誓者要左手抚按我国《宪法》,右手举拳的诵读宣誓誓词。在集体宣誓时,需由一位领读宣誓誓词的人,其他的宣誓者则需整齐列队,右手举拳,跟着领读人诵读宣誓誓词。宪法宣誓这种程序性仪式,利于约束和鼓舞国家工作人员去恪尽职守的为人民服务;同时也督促公民去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也为我们政府在公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推波助澜。
(一)培养宣誓者对宪法尊重、法律信仰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文化博大精深,这有其益处也有弊端。几千年来,我们一直受到“人治”影响,往往忽略了法治的概念。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⑤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淡薄,认为权力高于一切,权力滥用的事件比比皆是。宣誓主体的这种宪法意识的缺乏就会导致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能追究的混乱局面,所以,加强宣誓者的法律思维,保障宪法的重要地位,明确公权力的来源的认识等工作势在必行。正如亚里士多德曾说:民众对法律的信服,才能保障法律的成效。
因此,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不仅要在形式上确立、实践中执行,还要加大对宪法宣誓者法律精神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宪法意识是不容忽视的工作。从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方面来讲,当宣誓人对宪法权威、法律的信赖在心中有一定基础后,再进行宪法宣誓就可以更好的实现宪法宣誓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宣誓者在明白自己公权力的来源以及所肩负的宪法所给予的使命时,才会能更好的明白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而不只是吧宪法宣誓当做一个徒有形式的过场仪式。
(二)增加宪法宣誓制度的违誓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宣誓制度只有规定了相应的违背誓言的措施才能真正的保障宪法宣誓制度作用的发挥,否则此制度就变成徒有其表的形式仪式。而我国目前的宪法宣誓制度,对于誓言违信的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个类型是宪法宣誓行为中的形式上的瑕疵,比如宣誓仪式中遗漏某个程序、宣誓者在宣誓中誓词诵读错误等问题。这样的属于宣誓中形式上的瑕疵,总的开看并不是很大的食物或问题,所以关于此类的错误我们归为宣誓制度中的形式瑕疵,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整个宪法宣誓仪式没有很大影响,我就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比如重新宣誓或者只针对瑕疵部分进行弥补。这种形式上的错误不会为宣誓者带来来过多的责任承担,一般也不会有相关法律的制裁。
第二类则属于实质上的违背宣誓誓言。此类实质性违反誓言多表现为违反宪法宗旨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超越宪法赋予宣誓者权力范围的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严重违背誓言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此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承担什么责任,只有几内亚、立陶宛等少数国家作了具体违反宪法誓言具体责任规定。实践中,美国虽没有具体违反宣誓誓言的责任规定,但是美国历史上有几位总
统,因违背其宣誓誓言而被弹劾。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就职宣誓法》中对于拒绝宣誓的人采取剥夺其就任资格的做法。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也可以用我国的罢免制度,对于违背宪法宣誓誓言的宣誓者若违背誓言,可将其罢免,若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犯罪,则再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形式的一项宪法程序,是强化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它的完善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实现,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标志之一。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该要建立健全宪法宣誓制度。通过一个正义的程序仪式来强化宪法、法律在公民内心的权威,由形式促进内容的认识,从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
信仰,是懂法、守法不再被动,让法律的精神融入我们的意识中。只有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更加稳步的进行。但是宪法宣誓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信仰的培养,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不仅是在宪法层面确认该制度,而且在法律实践层面也要严格实施,宪法的精神、发的精神深入人心。
[注释]
①W.S.McKechnie,Magna Carta: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p432.
②<世界各国宪法选编>(亚洲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988:233.
③<世界各国宪法选编>(美洲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988:153.
④<世界各国宪法选编>(非洲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14.
⑤[美]埃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6.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023-04
作者简介:黄清(1992-),汉族,甘肃兰州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