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雅婷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41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研究
侯雅婷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116041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其消极影响同样不可忽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舆论监督开放自由、方便快捷,短期内能够引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效应,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如果不加以法律规制,势必会造成虚假信息泛滥,反而产生负面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司法
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新途径。网络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揭示社会不公平现象,但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自由性明显,如果不加以规制,就很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与司法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所以,从法律规制的层面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的理论依据,有助于推进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发展,发挥出公民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共同价值。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是指人们对一个社会事件的看法,网络舆论是指社会公众在网络世界里对社会事件所表现出的态度和意见。那么,网络舆论监督就是指公众利用网络的即时性和开放性,通过网络渠道来对社会事件发表的看法的总和。可以说,网络舆论监督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是的一种以网络环境为依托而实现的社会监督。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网络舆论监督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具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网民可以简单便捷地利用网络渠道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只要登陆互联网,就可以对社会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对公共权利进行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不限年龄、性别、职业和社会地位,有利于调动了广大网民参与社会事件评论的热情,彰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地反映民心民意。其次,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很强的揭露性。网络舆论监督所包含的范围极广,一旦某个社会事件成为被关注的对象,那么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聚光灯”和“人肉搜索”下必然无可逃遁,尤其是对于那些腐败、污染、食品安全、贫富悬殊等社会尖锐的问题往往会成为舆论聚焦的热点。第三,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开放性与不可控性。网络舆论监督给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人带来了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很容易短时间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但是,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再加上多数都是匿名评论,所以存在很多“凑热闹”、“故意起哄”的行为,这些网民缺乏社会责任感,容易扩大网络舆论监督的消极面。第四,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汹涌而至的网络舆论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审判带来沉重的威慑力,有时甚至会威胁到司法权威,在行使公权力时不得不考虑被“放大”的民众情绪。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
网络舆论监督源自于公民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来行使言论自由权,对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批评建议,促进司法的公正廉洁,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立法情况
我国的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对网络舆论监督做出了规定,宪法主要是关于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保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舆论监督权的滥用行为进行惩处和规制,包括对诽谤罪、侮辱罪和诬告陷害罪的规定。2012年起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进行限制;近年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了规定。总体而言,我国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立法规制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阶段,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还没有实现司法化。
(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网络毕竟是难以把控的新事物,其匿名性、隐蔽性、虚拟性等都会给动机不良或者公共精神缺乏的公民予可乘之机。
1.网络舆论监督缺乏公信力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公众意见的总和,源自于互联网强大的推动和传播功能,其可信度值得怀疑。当前,
网上各种虚假信息泛滥,跟风炒作现象屡见不鲜,人们往往关注的是事件的表面,真相被掩盖,再加上网络技术有限,把关不严,使得那些没有被证实或者有人恶意为之的信息在网络上迅速扩散而来,给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带来负面影响。
2.网络舆论监督存在“越位”现象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监督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但是,网络舆论监督如果不加以制约,就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干扰到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网络的误导下给司法审批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所以,网络舆论监督这种“越位”现象亟待完善的网络立法来规制。
3.网络舆论监督的非理性情绪明显
在网络舆论中不乏非理性的情绪发泄,这种非理性情绪很容易被鼓动和煽动,其中存在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波助澜或人为地编造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网络是开放的、自由的,但并不意味着网民可以在网上随意表达看法,应该针对网络舆论的内容、界限、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引导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和民诉中应该明确对网络纠纷的裁决内容以及在刑法中明确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内容;其次,完善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内容,确保网民履行网络法律规范的义务;再次,在刑法中应该增加网络行为规范方面的内容,明确其认定标准和制裁程序;最后,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完善我国网络法律体系。
(二)制定专门的“网络法”
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法》,明确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民在网上的言论进行法律规范,保障各个网站和网民能够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网络舆论监督。同时,对于管理机关的职责也要明确规定,比如对网络侵权的坚定、审查和赔偿等方面进行完善,防止或降低网络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
(三)网络主体的自律和他律
网络行业和网民应该加强自律,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安全。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网络道德,提高信息辨别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巡视管理制度,落实网络行业规则,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倡导实行“网络实名制”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从制度上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
(四)减少外部监督对司法的干扰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改善司法作风,对于网民所关注的司法腐败、裁判不公问题必须认真解决,确保司法审批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对于网民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抢占舆论先机,第一时间让公众了解真相,以正视听。一旦发现利用网络舆论来对司法审批进行干扰的不法行为,应予以严查,维护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刘振磊,张维克.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边界与法律规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
[2]俞晓婷.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5(08).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77-02
作者简介:侯雅婷(1990-),女,山东莱州人,本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