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阙下侦查观的重塑路径探究

2016-02-01 09:40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重塑

尹 琳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新刑诉法视阙下侦查观的重塑路径探究

尹琳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摘要:新刑诉法颁布之后,其中涉及到很多侦查行为的规则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必须要重新来塑造新的侦查观。对新侦查观进行认真分析会发现,起规范基础应该包括下面的几项内容:首先是侦查任务在不断增加;其次是对侦查行为主体职能和范围的扩大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再次是侦查活动发生了变化以及相应的延伸。在新刑诉法的条件下,检察院、法院、辩护人等一些相关的诉讼参与人,与过去传统的侦查观进行比较都有了较为显著的突破。其中,作为侦查人员对于新刑诉法视阙下侦查观重塑的体验则是更为真切的,也是最为直观的。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观;重塑

《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规在本文中被称之为新刑诉法。在这部法规之中修改并且增加了相应的各项新制度以及规定。据相关统计显示,在为数110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涉及到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有72条之多,占到了总数的65.5%。而且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了形式诉讼的全过程,对侦查工作带来了全新的压力与挑战。

一、侦查观的概念

侦查观指的是侦查人员经过个人的长期案件办理的具体实践,长期积累下的,同时又普遍促在于其个人意识之中的,指引或者是主导侦查行为的一种习惯性思维。面对新刑诉法的各种变化,作为一名侦查人员如果还从过去传统的侦查观念来进行思考的话,那就通常一定会出现不理解、不情愿或者是变相执行等相关的念头或者是采取一些相应的行为举措。所以,侦查人员而言,需要其能够积极主动地来突破改变过去那种固有的侦查思维模式以及行为方式,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侦查观念。

侦查是由下列的基本要素来构成的:

首先是侦查的主体。侦查指的是在具有特定的主体资格的相关机构以及人员中的活动,而上述特定的主体资格当然是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并且认可的。①在我国,可以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除了这些部门之外,任何其他的机关、团体或者是个人都没有权利来行使侦查权。

其次是侦查的对象。侦查所针对的只是刑事犯罪案件,加入没有刑事案件,那么自然也就没有侦查活动。

再次是侦查的中介。侦查中介指的将侦查主体及对象联结在一起的侦查行为,即指的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以及方式,既包括公开的,也包括秘密的,并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

第四是侦查的证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

第五是侦查的目的。这里指的就是通过对案件的侦破,对于犯罪事实能够及时地查明,收集犯罪的相关证据,对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来进行揭露、证实、防范以及打击,继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新诉法视阙下侦查观发生了相应的很多变化,下面进行一一说明。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对侦查观的影响

(一)哪些人的人权需要尊重与保障

对于所有的侦查人员而言,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明确需要保障的主体的人员是特别重要的。通过具体实践能够看出,有的这查人员认为,在此,人权首先指的就应该是被害人的人员。因为对他们来说,由于受到了侵害,因此是最需要权利保障的。有的侦查人员认为,除了受害人的人权要受到保障之外,那么还应该保障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比如证人、辩护人等的人权。还有的侦查人员认为,作为他们自身的这个群体人员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因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之中,他们会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恶意攻击以及报复行为,每年、每月都会有侦查人员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受伤乃至付出生命。

如果我们从人权范畴来进行分析的话,能够看出上面所提及的这些都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在新刑诉法中强调保障的人权,主要针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之所以如此说,主要原因如下:其一,刑事诉讼程序会剥夺或者是限制他们的自由权;其二,最终的刑事诉讼结果会剥夺或者是限制他们的生命权以及自由权;其三,如果刑事诉讼职权出现了使用不当的情况,那么便会侵犯到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权。②所以除了犯罪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外,其他上面所提及的其他人员都不会出现如他们这样的情况。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侦查阶段对于人权的尊重以及保障是以范围嫌疑人为例的。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因

在2004年,人权正式进入我国宪法,这也预示着人权开始在我国的法律之中成为了一个术语。在新刑诉法中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便是对宪法中人权问题的进一步落实。作为侦查人员,对于刑事诉讼中人员的保障是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的,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作为侦查机关,出了逮捕需要特殊的批文之外,其他的各种强制措施其是有权来决定并且执行的,那么这些强制措施通常都是要限制或者是剥夺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所以,对于强制措施的合理恰当使用,则是考验公安机关对于人员保障任务顺利完成与否的关键。其二,侦查机关除了有权决定并且实施相应的查封、搜查等侦查行为,还有权决定并且实施比如监听、监控等一些与案件侦破有关的技术侦查。而这些侦查行为无疑要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通信权的限制乃至于剥夺。所以,在这样的过程之中侦查人员是否能够采取恰的行为或者是相应的措施,也是考验其是否能够保障人员的重要一环。其三,在新刑诉法的视阙下,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开始确立,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扩大。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公安机关同辩护人之间的接触机会更为频繁。所以,对于侦辩之间的这种关系,作为公安机关,无论是在主导性还是选择性方面都是比较强的。

(三)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则

法则一:勿侵权。这里指的是侦查人员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之中,不能够对人员进行侵犯。要想守住勿侵权的法则需要达到下述两项要求:首先,不能够在收集证据惩罚以及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财务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来达到与其目的;其次,不能够滥用强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法则二:对于人权的尊重。这里指的就是作为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在实体性权力还是在程序性权力等方面都不能够轻视、忽视或者是敌视。这是在这一个法则基础上的更进一步的要求。如果仅仅从表面上来进行分析,这样做的确有时会对相关证据收集的速度及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对证据收集的质量是大有裨益的。通过具体的侦查实践可以看到,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证据确凿,最终都会被定罪并且进行处罚。③所以,作为办案人员,在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的时候,其有罪推定的这种心理要想消除或者避免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有将事实犯罪与法律定罪来进行区别对待,才能够从内审深处真正能够尊重其人员。

法则三:对于人权的尊重。这里指的是作为侦查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来履行个人的职责,帮助诉讼参与人来形式程序性权利,继而能够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仔细分析惩罚打击犯罪任务之间所具有的关系,这个法则是会与其产生最为明显的冲突性的。在具体的实践之中,从办案人员方面来看,对于这一点通常是最难接受以及理解的,所以这一点的实施难度排在这三项法则的首位。针对这一法则,作为办案人员要积极地来履行下述要求:其一,告知或者是通知;其二,要以人为本,采取各种人性化的强制措施。

三、侦查机关职能不断扩大

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无论是履行相关的诉讼职能,还是完成相关的诉讼任务,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侦查行为来最终得以实现。在新刑诉法中增加了侦查任务,这无疑对于侦查人员的行为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其中,由于侦察任务的增加直接促使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也在不断扩大,下面所陈述的两种监督方式可以说明。

方式一:检察院依职权。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检察院对于在办案过程之中对于制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决定以及相关的执行监督。其这种监督权的特点如下:第一,作为检察院,其监督的重点是侦查讯问。首先,检察院在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的过程中,可以调取其全部的询问录音、录像,如果发现询问出现问题,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并且进行合理的书面解释,如果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那么询问笔录将不能够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证据。其次,作为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的时候,重点监督的应该是侦查机关是否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来对证据进行收集的。其次,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重点来监督的是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证据非法收集的情况。第二,作为检察院,其监督侦查行为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首先,对于检察院而言,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在指定监视居住以及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那就要及时通知相关的机关来进行纠正;其次,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既要查询录音、录像,同时还要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等。再次,在进行审判泣诉的过程中,除了要询问上述相关人员之外,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于整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来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侦查行为范围不断扩大

通常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侦查行为是具有如下三个比较明显的特征的,即相对独立、封闭并且秘密。对于这一明显特征的凸显情形,就是在整个侦查程序中,某些诉讼主题被排斥。新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侦查行为的主体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对侦查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是法院。通常情况下,作为法院是不会对侦查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的。有时候我们看到在庭审过程中会发生补充侦查的情况,但这也仅仅是检察院行使起职权的最终结果,并不是法院。在新刑诉法下,法院成为了对侦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有一个主体。起主要影响如下:其一,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目击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出具的书面证言,作为法院,有权利来决定是否让相关的公安人员出庭来作证。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的公安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其二,对于那些在侦查过程中涉嫌非法证据的相关审查以及判决,作为法院而言,有权利来通知相关的侦查人员来出庭说明具体的情况等。

其次是辩护人。我国早在1966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介入侦查程序进行了响应的规定,但是新刑诉法与之有明显的不同,确立了侦查阶段辩护人这样一个身份,这不仅仅是名称上所发生的一个变化,而且还增加了很多针对侦查行为的辩护权利。

再次是利害关系人。这一主体的概念最早是起源于民事诉讼。在新诉讼法中,这一主体概念的含义指的是相关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由于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是受到一些相关的不利影响之后有权利提出申诉、上诉等。从新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够看出,利害关系恶人无论是在申诉还是在控告方面所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与侦查行为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的。例如,在对同本案件无关的一些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时候,作为厉害关系有权利来向该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是控告。对于相关处理不服的,还可以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结论

侦查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它绝非一句空洞乏力的口号,是同每一个办案人员在每天都实施的这种侦查行为具有密切联系的一个事件性问题。新型诉讼发下侦查观的重塑,对于每个具体案件的办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所有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以及最终所追求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侦查观的重塑属于某一种意义范畴之内的侦查行为及活动的指南。

[注释]

①袁曙光,张静.挑战·机遇·完善——以新刑诉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为视角[J].理论学刊,2014(09).

②张品泽.“新刑诉法”视野下侦查观的重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02).

③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J].政法学刊,2012(05).

[参考文献]

[1]袁曙光,张静.挑战·机遇·完善——以新刑诉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为视角[J].理论学刊,2014(09).

[2]张品泽.“新刑诉法”视野下侦查观的重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02).

[3]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J].政法学刊,2012(05).

[4]佘景妮.从新刑诉法看技术侦查的监督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31).

[5]许志.我国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立法的缺陷及完善[J].社会科学家,2014(04).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026-03

作者简介:尹琳(1979-),女,山东临清人,研究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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