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发展刍议

2016-02-01 05:48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互联网

刘 青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发展刍议

刘青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互联网+融资租赁”是“互联网+”背景下传统融资租赁业和互联网结合而产生的新金融模式。“互联网+融资租赁”在产生之初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并迅速发展壮大,但另一方面,行业的过快发展也导致了监管法规和政策相对滞后。因此,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新的交易架构设想,也会使整个行业的发展更加平稳有序。

关键词:互联网+;融资租赁;P2P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次以成文形式在国家层面上对“互联网+”发展形态予以肯定。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属于起步较晚、体量相对较小的成员,因此如何搭乘“互联网+”发展的东风就成了行业非常关注的热点。本文主要就融资租赁在“互联网+”背景下可能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并对经营模式的优化和行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优势概述

中国融资租赁业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自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走过三十余年。在新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下,传统融资租赁业应携手互联网,争取取得更多硕果。与传统融资租赁业相比,“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方面,“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平台直接对接,在高速、开放、平等和透明的互联网环境中进行沟通和协商。这不仅能够降低融资租赁业务双方的营销成本、降低业务门槛,也使得大量中小微企业能够广泛参与融资租赁,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自身的迅速壮大。这无疑也是互联网金融中“普惠金融”精神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互联网+融资租赁”能够降低融资成本并拓宽融资渠道。“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将不仅限于银行借款,大量的自然人资金、法人资金可以通过互联网通道进入融资租赁公司,这就丰富了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同时也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和监管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立法相对滞后,也并无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只能依靠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调控与监管该行业的发展,这无疑增加了“互联网+融资租赁”的风险性。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非法集资风险

“互联网+融资租赁”在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上的重难点主要是“社会公众”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此问题,法律上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实务中,已经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认为出资人在注册成为会员的同时,便不再是所谓的社会公众。不过,此种说法仍然有一定的瑕疵。如果出资人是经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申请成为注册会员,则仍然不能摆脱“社会公众”的身份。所以,“社会公众”范围的界定仍需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有效性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存在着差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基础是债权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前即已相对确定,债权受让人数较少,且债权转让双方一般彼此之间较为熟悉。而“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债权受让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债权转让双方彼此之间一般也缺乏了解。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交易安全出发,法律法规应尽快做出相关界定。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参股或者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进行关联交易,容易发生内部利益输送,而外部监管难度较大。同时,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互相勾结并损害投资人、承租人等的合法权益,“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三、“互联网+融资租赁”未来交易模式构想

现行“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处于整个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心。然而融资租赁业务远比一般互联网借贷业务流程复杂,资金规模巨大并且专业化程度更高。所以,本着专业化和效率化的要求,未来“互联网+融资租赁”发展应该格外关注两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主导;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化主导。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时应该尽可能退出相关法律关系,扮演好居间人角色即可。

业务流程严格分成两部分: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交易事项,应由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自行磋商并达成最终协议;P2P网络借贷平台仅就已达成融资租赁项目进行权益分割并上线交易。已达成的融资租赁项目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先行融出资金并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监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虚构融资标的或者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串通进行各种经济类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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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中图分类号:F49;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54-01

作者简介:刘青(1985-),男,汉族,江苏仪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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