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与解决

2016-02-01 05:48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司法程序刑事诉讼

刘 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 合肥 230009

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与解决

刘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合肥230009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是参考其他国家进行修订的,同时又区别与国外诉讼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创立的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但是目前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的探究与浅析。庭前会议制度是2013年最新被推出的一项诉讼手段,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就是证据材料太多的,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突破了传统诉讼案的审理,但由于实行的时间略短,还没有明确的实行规则,这就要求我们对庭前会议制度做更深一层的研究。

关键词:庭前会议;刑事诉讼;司法程序

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过宽,没有严格的界限

对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太过宽泛,有些小型案件并不涉及争议,未体现庭前会议简化审理案件的流程,反而会造成工作中人力的浪费,还违背了庭前会议制度设定的初衷。刑诉法对于适用庭前会议的范围过宽,没有严格的界限规定.庭前会议在召开之前,审判人员可根据双方的证实来酌情对控辩双方进行询问,其中,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把这些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作为重点调查,但是这些环节,并没有使审理流程变得简易化,最终没有对此做出实质性的裁决,对一些材料还存在着许多模棱两可,不仅没有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相反,还加重了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未体现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

(二)在庭前会议中,针对控辩双方所要审理的内容不明确

在最新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听取和解决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问题。然而,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范围可以遵循,这样就违背了庭前会议设立的目的。对于一些小的诉讼案件并不需要提交到庭前会议上,庭前会议只是针对一些棘手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听取意见,在庭审时有准备,但庭前会议并未对控辩双方所提相关材料做出根本的否定,只是把这些材料在庭审过程中作为重点的材料来审理,使得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小审理,增加了审理人员的工作量。

(三)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并没有完善的区别规定

庭前会议召开之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什么情况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哪类案件是不需要通知被告人的,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审诉辩三方也没有统一的意见,而且对于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如当事人不在场,审理人员对原告方所提材料的审理就违背了其公平性。

(四)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没有严格规定

首先,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对于有争议的,可能会阻碍审理流程进行的合意。但这些仅现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上,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庭前会议制度,控告双方是无法针对一些证据进行合意的,因为他们也不清楚法律的界限,所以,庭前会议召开是无效的。

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措施

(一)限定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禁止乱用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本身就是涉及重大事件的,证据过多会影响审理的流程,因此对于一些小型的基层法律案件,对当事人没有太大争议并且简单审判的案件,无需启用庭前会议,除此之外,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庭前会议制度才能使整个庭前会议开的有意义,否则召开庭前会议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增大了庭审的工作量。所以应准确把握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庭前会议应适用于重大案件,审理复杂,证据过多的案件,所以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明晰争议焦点,减少不必要的交涉,可以有力保障庭审的不中断、简化审理的流程并充分做到高效的审判。

(二)明确会议内容,避免庭审被虚化

庭前会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减少审理流程,将带有程序性争议的材料,在开庭之前和使控辩双方做出合意,这样做才有利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步伐,使审判人员的工作更高质量的完成.为了帮助控辩双方对所提材料的精准性,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公示,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利于控辩双方提供有针对性,实质性的证据。

(三)明确庭前会议合意的法律效果

首先,庭前会议一般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非正式会议,除特殊情况,庭前会议一般需要三者都到场,对于在庭前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内容如果三方的意见相同,经三方商议确认后签字,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如没有合理理由的,不应在庭审中提出复议,或者随意推翻,这样才能保证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当然,庭前会议和庭审程序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只是对重大案件材料的审核,是为庭审服务的,如果庭审过程中,有一方确实有合理证据能够证明,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内容确实与事实或法律不符,在法律上给予权利推翻合意,并以庭审中确认的内容为主,这样才能做出最公平的裁决。

综上所述,为了使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逐渐走向完善,除了在程序上回避许多问题,还要在手续上简易化,高效化,对于涉及实体问题的也要做出实质性、强制性解决方案,让诉讼案件的审理变得简易高效,这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机关要做的实质性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国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参考文献]

[1]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

[2]张伯晋.构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N].检察日报,2012-4-1.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8-01

作者简介:刘志(1981-),男,安徽合肥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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