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虐待老人”现象、成因及对策

2016-02-01 01:51刘珊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6年1期



中国“虐待老人”现象、成因及对策

刘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201620)

关键词〔〕虐待老人;自我疏忽;精神虐待

第一作者:刘珊(1982- ),女,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社会政策研究。

“虐待老人”逐渐被视为人权问题。2002年2月26日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表了题为《虐待老人现象大都逃避追究》的报告,呼吁采取全球性行动保护老年人权益〔1〕。我国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6月3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名义规范养老机构,规定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说明我国对于虐待老年人问题的重视。本文就我国“虐待老人”现象、成因及对策作一综述。

1“虐待老人”的界定和分类

1.1“虐待老人”的界定联合国关于虐待老年人问题定义概括如下:在本应充满安全和信任的关系中,发生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或不采取适当行动致使老年人受到身体或心理的伤害导致处境困难的行为〔2〕。依据我国具体国情,认定“虐待老人”是指:在居家或机构养老中,负有责任关系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老年人在身体、精神、经济、性的虐待,他人和自我照顾疏忽等〔1〕。虐待老人特指经常性地打骂、禁闭、冻饿或强迫老年人有病不治、过度劳动、进行不愿意的行为等摧残、折磨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随着公共资源的有限供给不能满足老年人数量增加所带来的对服务越来越多的需求,发生虐待老人的数量将增加。在中国,不时地有“副教授拒绝养母”、“北大硕士毕业公务员暴打老父辱骂亲妈”、“武平公务员饿死九旬老母”等虐待老年人事件。

受虐老人可能涵盖不同的种族、宗教与社会经济地位,而在同一个案件上也常发现不同种类的虐待方式。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发达国家约有4%~6%的老年人在家中受到某种形式的虐待,而此数据低于实际情况,原因是老年人通常害怕向他人或行政部门投诉虐待行为。而在医院、护理机构等场所,36%的工作人员至少目睹过1次对老年患者的身体虐待事件;10%至少曾对1位老年患者采取过1次身体虐待行为;40%承认在心理上虐待老年患者。关于虐待老年人的数据在发展中国家没有具体表现。

1.2“虐待老人”的分类联合国将“虐待老人”问题分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照顾、经济剥削四类。有学者〔3〕将“虐待老人”分为:自我疏忽、身体虐待、照顾疏忽、财产剥削。较多欧美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关于“虐待老人”的分类还包括性虐待、遗弃、自我疏忽。综合各权威机构和部分国家的分类标准,本文将“虐待老人”根据主动与被动、内因和外因等因素分为五种不同类型的虐待: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剥削或物质虐待、疏于照料、自我疏忽,具体如下:

1.2.1身体虐待〔4〕因重复性或长期的外力行为,致使老年人身体受伤、遭受某种程度的疼痛或损伤。包括:①暴力行为:饿冻老人、强迫喂食、殴打、禁闭、推、捏等,致使老人产生肉体上的痛苦;②有病不给治:接受太多无用医疗、太少的治疗、不适当医疗等;③任何形式的体罚:长期施加暴力造成痛苦或有害身体的不适当的限制或禁闭。身体虐待后果包括可表明受到虐待的体征标志或明显的心理上表现,如精神困惑、行为方式上的明显改变、外出活动减少等。身体虐待是最显性、最易被发现和曝光的虐待行为,如2011年郑州畅乐园养老院虐待老人,不准老人休息、逼老人吃尿、殴打老人等行为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公愤。有报道称澳大利亚养老院惨过集中营。身体虐待还包括性虐待。性虐待〔4〕指未经老人同意而与之发生性接触,任意触摸、暴力强奸、性攻击、性骚扰等各种性接触行为,还包括强迫裸体、拍摄有明显性意识的照片、录像等。如果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无法正常交流、由于体弱或因其所处环境而无法保护自己时,性虐待便会格外恶劣。

1.2.2精神虐待精神或心理虐待也包括长期口头侵犯。精神或心理虐待是借由口语或非口语方式处罚、漠视、攻击老人。长期口头侵犯包括贬低人格,伤害心理,削弱个性,损害尊严和践踏自我价值的言词和行动。具体而言,经常叫骂和语言恐吓,致使老人心理承受极其痛苦的压力、折磨,在行动和感情上为难老人,从言语上进行攻击,从精神和行为上进行孤立;阻碍日常活动,限制老人行动自由、强迫做违反意愿的事情;给予老人沉默对待,迫使老人与社会隔离,如禁止老人接触儿孙、家人或朋友等。精神虐待行为特点包括:缺乏对老年人隐私和个人物品、人格、价值的尊重、不考虑老年人的自身愿望、剥夺老年人正常接触外界事物和人群的权利、不能满足老年人在健康和社会方面的需要。可观察到的严重心理表现标志包括:恐惧、行为和决定能力差、冷漠、不与人交往和忧郁症。新修订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对精神虐待进行规范,如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1.2.3经济剥削(或物质虐待)指运用不当方式或非法手段剥夺老年人处理自由财产的权利,或是对老年人的财产、资产或资金做非法或不当的处置,包括:非法或不当的侵吞或使用老年人的财产、资产或资金;剥夺老年人掌控或使用本人资金的权利;强迫老年人更改与财产、资产或资金相关的法律文件,如遗嘱等;欺诈老人、设计经济骗局侵害和掠夺老人财产。随着当今社会法理性增加、礼俗性减弱,伦理道德的社会稳定功能相对弱化,相应的法理制度还未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对于控制老人财产的经济暴力行为很可能容忍、甚至间接鼓励,进一步加剧这种暴力行为。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没有抵御暴力的能力而面临遭受经济暴力、丧失经济权利以致带来生活困难等危险,特别是如果他们拥有对自身生活、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如养老金收入、房子所有权,他们可能迫于暴力而放弃或被剥夺所有权和使用权。

1.2.4疏于照料指不主动采取行动满足老年人的需要,拒绝提供各类适当的支持、完全忽视老人的做法,包括:依法令、契约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或漠视向老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履行照顾责任和义务。也可能由于缺乏恰当的信息、技能、资源或兴趣而不能提供基本照料。具体表现为:拒绝或漠视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或药物;长期不理睬、不探望老人;拒绝或无法向老人提供适当的居住条件和场所、基本生活开支等;在日常生活中疏忽照顾老人(不提供适当的食物、干净的衣服、个人卫生条件、安全良好的保健等);不准老人与外界接触和交往;不能防止老人受到身体上的创伤、进行有效和必要的监护等。疏于照料的标志体现在各种能够表明老人身心状况欠佳的外在症状:脸色苍白、身体无力、嘴唇干裂、口部溃疡、体重减轻、衣着邋遢不整洁、身体部分部位颤抖、缺少或仅有较差辅助用品、个人卫生差、身体有异味、生活不能自理、身上长疮、身体和精神状况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并且有恶化趋势等。

1.2.5自我疏忽老年人以自我为对象,故意采取某些行动损害自己的健康或使自己处于不安全境地〔4〕。自我疏忽特指老年人拒绝生活基本必需品、个人基本卫生或基本医疗服务,是绝望、压力、失望、焦虑的反映。精神忧郁、生活邋遢也可能是自我疏忽的标志。自我疏忽可分为刻意和非刻意,刻意自我疏忽表明一种绝望的心理,而非刻意自我疏忽多是对于承受生活压力的表现,相对而言,自我疏忽程度较严重的便是自我虐待。如由于身心残障,自我疏忽使自我照料及参加健身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的一系列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我疏忽与处于不利外界环境压力有关,当外界压力太大时,老年人可能会感到自己难于处理这类事物、难以自我照料,甚至由于精神压力过大而产生痴呆症状,这类老年人更有可能引发自杀倾向。通常情况下,老年人的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剥削、自我疏忽等并不是单独发生,而是相互诱发、互相联系的,具有多重性的特点,身体、心理、经济等多方面同时受到侵害。与本主题相关的虐待形式在更大范围上还有很多,如:配偶虐待、药物虐待、成为替罪羊、社区暴力、政治暴力行为和武装冲突等对老年人造成的虐待。

2“虐待老人”现象发生的原因

分析易受虐待老年人群发现,这类群体对外界依赖度更大,特征体现在更贫穷、年龄更大、心理更脆弱。

贫困使老年人群享受基本适合和合理的生活、各种选择的机会受到限制,基本人权受到进一步的剥夺。众多贫困研究对象中,老年人占很大比重,他们往往是贫穷中的赤贫,属于极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贫穷也是导致老年人除生理因素之外受虐待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消除贫困和减少虐待是正相关的两个人权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年龄是侵害、剥夺老年人人权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上对老年人的无能或弱能的负面刻板印象、对老年人人格和人权的贬低都可能导致人们对老年人这个弱势群体漠不关心,甚至加速将他们推向社会边缘,掠夺他们在获得相对资源、机会和相对公正待遇方面的权利。老年劳动者在寻求资源、机会、待遇时由于工作场所的政策规定或年龄歧视而被排斥在正式和公平的就业领域之外。在看待年龄、贫穷等方面的文化价值观念可能影响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歧视程度。由于保护老年人群的法律不完善 ,加上老年人群对于法律条例的使用不熟悉,因此从法律、司法角度制定政策来保护老年人的作用并不显著。

心理方面,老年人“自我脆弱性”〔5〕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脆弱性包括失去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对外依赖性,在这种处境下,老年人群失去心理防线,极易受到虐待。这类人群通常在身体和精神上同时处于病态,如痴呆、残疾等,或由于药品滥用、酗酒等造成精神不健康、思路不清晰导致受虐的可能性更大。家庭虐待主要是因为照顾老人的工作给家人身体、心理、经济等方面带来沉重负担。照料者长期照料老人,导致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精神紧张、脾气急躁、身体出现疾病,影响原有的生活规律、社交减少,出现沮丧和忧郁等情绪。另外,照看老人影响正常工作、收入,持续的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经济压力增加。而虐待老人的暴力行为可能是由于资源少的家庭承受不了相应的经济压力,在这样的家庭中,老年人被视为他们社会支助系统最沉重的负担。

3解决虐待老年人的相应对策

3.1护理之家的照护护理之家与长期照护间的密切关系源自1970年,护理之家对需要长期照护又无法由其家人提供的人而言,是主要而且通常是唯一的资源。1990年,健康照护种类和场所的区别变得模糊,各种类型的服务可以在任何机构中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包括设计用来长期提供各种不同依赖阶段病人的所有服务,随着功能性的改变,老人会根据其依赖及社会支持的可用程度,使用到不同的服务。

在老年人家中提供服务成为健康照护服务成长最快速的部分。家庭服务85%是由家人及其他工作者提供,15%由非正式与正式受薪照护者提供。家中成员极可能成为主要照护者的是成年女儿(29%),太太(2.3%),先生(13%)和儿子(9%)。在家中成员渐渐搬离家乡后,家庭照护变得较为困难且复杂,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工作行列,明显降低传统家庭照护者的可用度。这些趋势连同85岁以上老人人数的增加,导致对老人专业照护管理服务需求的增加,这些服务最常由护理人员或社工人员提供,他们评估居家及其他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进而加以计划、协调并监督服务。

3.2建立老年人财产信托制度遭受财务虐待的老人最常遭到金钱滥用,比率高达25%,比生理虐待高出五倍之多。在家庭或机构的照顾者对老人财产进行非法盗取、谋取利润、移转、诈骗、侵占、任意使用、偷窃、自行代卖、隐瞒等行为时有发生,怂恿老人不正当使用金钱、欠债强迫由老人偿还、没收财物及不准老人拥有个人物品等案例屡见不鲜。若能将老人的财产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来保障老人经济安全,将老人财务受虐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3建立干预措施虐待老人案件的发现比例偏低,缺少正式管理机构和应对机制,缺乏资源,无法在老年人遭受暴力行为时作出反应,或增强老年人的能力,防止他们受到虐待。从导致这些环境下的暴力行为的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着手进行干预,有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减少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寻求法律保护,侵犯其权益、施展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或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要求该家庭成员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实际工作中,强调这些机构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反映,机构将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其改正。老年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可以缓交、少交或者免交;对于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却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一些国家设立或作为示范项目建立全国电话求助热线,帮助拨叫电话的人了解虐待老年人问题及可提供的资源,向他们介绍可提供帮助的机构。非政府组织还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针对老年人需要和关切的社区发展方案还促进了对虐待老年人问题的认识且有助于开展公众教育。

急性照护机构也是很必要的。虽然大部分提供给老人的健康照护服务是在非急性机构下提供的,但大多数照护老年人的护理人员在医院机构内提供照护。然而像健康照护的其他方面,老人的医院照护也在迅速变化,如在老人健康保险部分所讨论的,由于健康保险的变更,使健康照护服务也产生重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4

1李超.虐待老人问题的跨文化研究〔J〕.人口研究,2004;28(4):43.

2冯瑞新,刘雪琴.不同人群对“虐待老人”问题的看法〔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30(6):822-4.

3伍小兰,李晶.中国虐待老人问题现状及原因探析〔J〕.人口与发展,2013;19(3):85-91.

4张敏杰.美国学者对虐待老年人问题的研究〔J〕.国外社会科学,2002;(5);66-70.

5陈璟,蔡昭敏.老年人自我忽视研究:现状与展望〔J〕.心理发展与展望,2015;(3):377-84.

〔2014-07-07修回〕

(编辑张慧)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No.15CSH074)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02(2016)01-0221-03;

doi:10.3969/j.issn.1005-9202.2016.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