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以诉之利益理论为视角

2016-02-01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

茅 莹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以诉之利益理论为视角

茅莹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问题,而确定原告资格又是其中的核心和首要前提。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问题时,应将视角放在诉讼的目的上,即寻求司法救济所要维护的利益,因此,在此引入“诉之利益”理论论证其正当性。

关键词:诉之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诉之利益理论

诉的利益是指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①。它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以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重要依据。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其具有诉诸法院、寻求救济的必要性,因此,这一理论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

诉之利益理论是19世纪以后随着确认之诉的产生而兴起的,其设立之初是为了限定确认之诉的对象,防止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因此,对“利益”的理解,传统行政法采用规范保护说,强调保护的利益而非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诉之利益的利益范围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出现了从法律利益标准向利益范围标准扩张的趋势,即不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诉讼,而只要主张有可能处在法律规定的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以内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可请求司法保护。②笔者认为,这种不特定多数人主张的有可能处在法律规定或调整范围以内的利益,即为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在行政权作用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劳资纠纷、产品制造者的责任等这类涉及面极广、影响范围较大的领域,由于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极有可能侵犯背后隐藏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此时,即使这些人未受到实际侵害,其也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考察

行政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的诉之利益理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仍应遵循诉之利益理论设立的初衷,加以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考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应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从诉之利益的角度上说,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应区别于以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主观诉讼。因此,如果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认定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而非行政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诉求的公共利益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尚未有定论,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极易出现当事人滥诉的现象。笔者认为,将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所诉求的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在社会利益与行政效率之间形成大致的平衡。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法定范畴,原告资格仍然较窄。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目前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大概有以下几类:一是普通公民,二是社会性组织(社会团体),三是检察机关。基于对这几类原告的不同认同,又可以分为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甚至四元制③。从诉之利益理论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国情,笔者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中这三类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权利,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之利益。然而,鉴于当前我国民众整体教育水平不高,为防止出现滥用诉权、影响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等情况,应当对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例如鼓励公民先向特定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申请提起公益诉讼,当这些主体拒不行使诉权时,公民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社会团体维护社团成员及相关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宗旨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相符,且其了解与本团体相关的事务,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相较于公民个人更具针对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和涉众性较强的领域,例如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在行使原告权利或承担相应义务方面更加方便。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一些履行公益性职责的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协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三)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源于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具有可期待的利益,当公共利益遭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承担起诉讼受托人的义务。

[注释]

①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6.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634-635.

③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比较法研究,2003(2).一元制认为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制认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提行政公益诉讼;三元制认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四元制认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以及相关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处的相关人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诸如纳税人等.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53-01

作者简介:茅莹(1995-),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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