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早强
(450000 亿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探讨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
樊早强
(450000亿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随着社会主义发展越来越快,我国公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必须越来越健全。民商法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起到保护作用的重要体系之一。通过法律明文对公民的行为作出准则规定,并且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理要求,进而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将对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特征性以及如何健全民商法着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公民私有财产;民商法;财产保护
民是立国之本,公民的支持才是一个国家得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一切基本利益,才能得到支持。经济利益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部分。我国的民商法对公民的基本经济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通过法律明文对公民的行为作出规定性的准则,一旦触犯这些准则,便会进行强制法律保护。所以民商法切实保护了公民私有财产,为我国司法体系稳定运行起到了一定作用。
民商法,顾名思义就是民法和商法。民法,以人为本,通过长期经验累积给人规范出一定的行为准则。商法,是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进行关系利益调整的法律。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又相互包含。民商合一,同时又民商分离。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通过民商法得以体现。我国有众多法律体系,虽然有刑法、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等众多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但是在个人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只有民商法才能够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因为它要求违法行为人向被害人进行补偿行为。因此,民商法才是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法律。
1.具有平等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专政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就是无论公民的出身如何,经济状况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能够被相同的法律赋予相同的保护。《民法通则》更是强调了民商法对每个公民必须给予平等的对待。即在任何民事活动中,若甲方的私有财产被乙方侵害,无论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法律都会给予公正的审判。近几年出现了很多令人关注的新闻事件,比如沈鸽事件,法律并没有因为她社会地位高而给予她包庇,而是切实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从此看出法律对公民的公平性。这一特征使得民商法的地位得以巩固,也为我国司法体系稳定运行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2.具有补偿性
法律是强制性的手段。在民商法中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最大限度地对被侵权人给予赔偿。这一法律手段保证了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力求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补偿。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商法与刑事法的不同,民商法比刑事法更多了人情味,也切实保护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具有被动性
虽然民商法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并不会主动进行干预。只有在被侵权人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法律保护时,民商法才会对其进行干预。通过法律活动,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对被侵权人进行相对应的赔偿。但是在经济活动中,民商法会给公民自由的空间,不会对其行为进行干涉。
1.加强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意识
现今屡屡因为个人私有财产被侵害造成被侵权人经济利益受损的悲剧不断发生,一部分原因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一部分原因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当今的教育现况导致城乡受教育水平不均匀,而大部分人对于法律是不了解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宣传力度,让公民知道什么是侵权行为,出现了侵权行为应该怎么要求法律进行保护切身的利益。让法律意识更加深入民心,才能更加健全民商法这一体系。
2.加强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对我国公民的财产种类进行了一定的划分,对公民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风险投资等提供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发展越来越快,各种企业对房地产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拆迁情况。“钉子户”等因为不满房地产企业对其私有财产的拆迁赔偿,与房地产企业出现争执矛盾,更甚者出现了人身安全问题。这就从民商法演变成了刑事法。因此在法律上,对民商法的要求规定要更加具体,力求对各种行为作出合理的规范,才能不让有心人士钻了法律的空子,造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经济损害。要保证公民的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维持社会和谐统一。
3.进一步落实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实践
落实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体系要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敷衍对待本职工作。于此同时,法律要对相关明文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要求,区别开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区别,以及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解决方法。鼓励公民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避免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法律生活中来,争取做到法如民心,民知法律,巩固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法律是我国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工具,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法律与人民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因为民是立国之本,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重视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作用,加强立法监督,落实法律的实践,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让法律深入民心,让公民知法、懂法、用法,积极让自己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提供稳定的内部环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
[1]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180.
[2]赵辉.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2):107-108.
[3]张倩.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山西青年,2013(12):123.
樊早强(1983~),男,河南郑州。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现工作单位:亿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职称:重点客户群经理。研究方向:战略管理,跨国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