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蓓
(新疆博州广播电视大学,新疆 博乐 833400)
试论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晓蓓
(新疆博州广播电视大学,新疆 博乐 833400)
【摘要】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法的颁布,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本文在阐述并分析“现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现阶段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问题的对策”,通过对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创新维权机制,突出特色宣传,有效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权益。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解决对策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是我国面积最大、少数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自治区,妇女维权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工作更具独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笔者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许多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在婚姻关系及家庭财产处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发生侵权时大多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不懂保护自己或不知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通过对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创新维权机制,突出特色宣传,有效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
(一)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少部分执行主体认识差异较大
1.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干部群众对贯彻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识不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相对宣传较多的单位是公职人员、城市居民,而对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相对较少。
2.少数民族地区对妇女维权普法经费不足,限制宣传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影响了法制宣传的效果
3.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在遭受侵害、歧视时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希望能得到帮助与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政治权的地方性立法相对薄弱
在全国范围内,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只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做了最原则层面的规定,其主要作用在于对下位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提供指导性准则。
(三)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社会政治的参予率偏低
在我国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是妇女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普遍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在管理决策机构中少数民族妇女领导干部少;二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太难提高;三是各级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女干部任正职的少;四是村(社区)妇女主任进入党委班子的比例始终偏低;五是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参与村(社区)级管理,特别是进入村级两委班子的更少。
(四)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教育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多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西部地区,虽然国家已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地区的经济欠发达现象在短期内仍然得不到根本性改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导致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经费仍存在巨大缺口。
(五)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妇女婚姻状况发生改变时,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较突出
1.危及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婚姻家庭状况的主要问题
是家庭暴力,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关系中存在第三者插足、婚外恋也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二是少数民族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三是少数民族的大男子主义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
2.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在涉及家庭纠纷、离婚中的子女
扶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妇女维权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六)受非法宗教的影响和约束制度缺失严重侵害妇女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婚姻问题上受宗教影响较为突出,不仅完全由父母包办、结婚也无须登记,一切以宗教形式决定,念“尼卡”结婚,说三声“塔拉克”休婚,严重侵害了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早婚现象比较多,很多年轻女性未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就以举行习俗婚礼仪式代替婚姻登记。
(一)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提高当地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
当地政府应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干部综合能力的培养,多措并举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干部到基层去锻炼,培养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使妇女干部在遇到困难问题的时候可以妥善解决和处置,让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和国家的事务管理。
(二)增强媒体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和途径,做好做实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加强对基层农村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比较薄弱地方的宣传力度,不断探索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制定和完善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相关的法律和宏观政策
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有利于对于婚姻无过错的女方在离婚时获得更多财产来取得补偿,同时也惩罚了对婚姻不负责的男方。为便于法官在向无过错的弱势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权益倾斜时目前少数民族地方对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究其原因:当地政府对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重视,在保障妇女参政权方面形同虚设,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真空状态,导致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没有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大众缺乏对其的关注。所以,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加其可操作性,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反家庭暴力投诉站;应当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妇女的财产权利;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社区,妇联的作用,从上至下形成完整的妇女援助的社会化体系。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邻里乡亲的调解、引导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当侵害行为发生时,相关组织部门能充分发挥职能使妇女能够被解救,或侵权行为能够及时被制止。当侵权行为发生后,有关组织和部门能够对受害妇女予以救助,使妇女的最基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五)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尤其是完善司法及相关规定保障妇女合法财产权益实现的职能及时给予婚姻纠纷中的妇女咨询帮助
1.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增加离婚后单方经济补偿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少数民族妇女基本上没有经济能力,而这些妇女一旦提出离婚,走上法庭时,问及家庭财产时一概不知,男方如果不认可,自己又提供不出证据,那么在离婚时,财产分配方面遭受到的损失不言而喻。
2.针对婚姻纠纷中有关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
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有利于对婚姻无过错的女方在离婚时获得更多财产来取得补偿,同时也惩罚了对婚姻不负责的男方。为便于法官在向无过错的弱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倾斜,
在具体操作中依据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类对弱势妇女的人身安全存在直接威胁的过错行为,应当解除其与离婚诉讼的捆绑关系,允许受害的妇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以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形式获得司法救济;二是可以降低对过错行为的证明要求,如受害女方仅需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结果。
3.多举措加强审判职能,确保妇女财产权益的有效实现
为能有效避免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因男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等行为而受到损害,建议可以采取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应当加强对存在该行为的男方的制裁力度,对被查证属实的,即不能单纯因惩罚而致使男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二是对于不适用分割财产的倾向性来惩戒的案件,可以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惩戒男方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
4.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妇女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维权途径畅通,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等,通过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加大对妇女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妇女自身的素质和技能,努力寻求妇女经济上独立,从而促进男女平等,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
[2]《农村经济》之《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根本理念和基本要求》,2007,3.
[3]李步云.《法学研究》之《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2001,4.
【中图分类号】G818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