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峻贤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论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相关概念辨析
李峻贤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随着我国各法的不断修订,十余年间“公共利益”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宪法》,如2004年修正关于国家征收个人私有财产的前提要件,下到各类部门法的法条完善,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经济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反垄断行为等。从中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一词,在法律领域内与私人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否则会失信于众,可谓是一把双刃剑。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国法律中虽然频繁出现,却少有明确定义和说明,正如陈新民对其的最大认识,就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因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两方面原因。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于解析该词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意义,理性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应然权利。
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权力
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会层面的反应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认为国家是一种整体社团的观点。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意识逐渐苏醒,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出现了多维度拓展。18世纪法国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理论的两大范畴,关注于统治和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权衡,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同时提出以法律手段约束统治者的权力和引导民众,以达到统治者的权力行使会为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考虑,且个人谋求利益时不损害公共利益。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公共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主张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具体权力,而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判断理念形成了之后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法国学者卢梭一直是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在他看来,“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共利益并非是所有人的利益,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它是永远公正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关注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成为了利益法学派的思想渊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进资本主义法律从“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作用。
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除了表现在概念上外,其外延也是处于不断变动的表现,我们可以对公共利益和相关概念进行对比,进一步认识公共利益的含义。
第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于这一组概念,单纯可以看出它们的差异在于主体的不同,公共利益是针对社会大多数人来讲,而私人利益明显是针对个人而言,虽然“公”、“私”分明,但在界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难看到它与私人利益之间关系的思考。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对立关系,如乌尔比安的观点,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两者是包含,如边沁的观点。事实上两者在外延的关系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隔离也不能重合,其同一性是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相互转化,特定条件下具有一致性,而其对立性是指双方并无可能包含对方,冲突是可能存在的。
第二,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在我国,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行政也是为了人民,从本质上来讲政府是不具有自身利益的,它是人们利益的一种代表。但是,现实生活中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将政府放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而形成的,政府本身需要强大的行政权去管理社会,这种利益就是指的全体行政人员的利益。从该角度出发,不难发现政府的利益可分为合法政府利益和非法政府利益,其合法利益是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存在,有利于社会稳定,而非法部分则是破坏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必须进行处罚,以示对公共利益的救济。
1.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典型的学科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正如上文所述,无数学者都尝试下定义,但少有一种固定性的表达。在现实社会中,公共利益常常要和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如环境问题中的公共利益具体为生态污染的解决、大气质量的提高等等,其高度抽象性不言而喻。
2.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
首先,公共利益反映的往往是一群人的利益问题,而人类活动天生具有社会性,如果没有社会这一规定的范围,那么人的利益也会脱离,不再成为公共利益中的那一类群人。其次,公共利益在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的见解,其研究历史和人类社会变动是步伐一致的,社会的变动产生人们利益的变化,进而公共利益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会超越现行社会制度之上的公共利益选择。
3.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
公共利益常常要和其他相关联概念比较才能稳定,它不是一个绝对的利益范围,在不同条件和情况中,它可以在各种利益群中出现转化。另外,公共利益在地域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每个国家的公共利益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另一国有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形,或者国际上承认的国际利益问题在其他国家不能实现,公共利益应当充分尊重现实。
[1]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0(1):132-138.
[2]张成福,李丹婷.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02):9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