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2016-01-31 04:48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0期
关键词:行政法区别经济法

李 琳

(102249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李 琳

(102249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正确处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对于我国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目前我国法理界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文从调节对象、主体以及责任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行政法;区别

经济法是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新兴的法律,然而自经济法法以来,一直受到我国其他法律的挑战,其中主要包括民法以及行政法。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界定,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凸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下,更需要注重法律发展变动中所体现的主观标准。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之调节对象的区别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标准划分来看,经济法同行政法有着不同的部分划分(这句是否不太通?)。现如今,对二者划分标准的争议集中于调整方法等方面。通常情况下,学术界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并且在在调整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调整方法之间产生一系列诸如逻辑不周延的问题。所以,将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划分标准,能更有效地理顺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而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经济法主导理论也是从此角度来论证经济法同行政法之间的差异。在学术界,学者之间对待调整对象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但是从范围上来说,普遍认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属于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上来说,二者之间的区别也可以看做是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之间的区别,那么也可以说二者之间属于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就需要经过各自的法律部门给予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主体的区别

此外,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主体也不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个体,而行政法则是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比如在国家税收制度中,对于税率的制定,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做出一定后而制定的一种国家同个人之间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并非是政府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在税收的征收过程中,征税过程则是征收机关同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

一方面,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体角度来说,前者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而后者的主体则只包含行政机关。经济法律关系从社会的角度而言是国家干预或者管理经济而产生的一种关系,也就意味着经济法的主体必须包含着管理者以及被管理者两方面,但是管理权限的产生却是人民大众对管理权限的让渡,只有代表所有人民利益的国家才能行使管理权力,所以经济管理者便是国家,又因抽象意义上国家是直接形式权力的,需要利用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等同权力的社会团体。从经济管理权力国家机关的范围来说,行使权力的机关只有权力与行政机关,而司法机关不能行使紧急管理权限,权力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其主要因素包括:首先,权力机关不但具备立法权,同时还具备行政权。其次,权力机关在具备行使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权力机关所具备的主体地位是由经济决策主体同监督主体共同作用下而体现出的,当产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才会参与其中,而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救济法律关系,并且根据需要接受程序法的调整,因此司法机关不能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另一方面,社会团体的范围来看,行政法的社会团体范围比经济法要广。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无论是经济法还是行政法,其主体都包含了社会团体。但是社会团体的范围存在着很大差异。在经济法中,社会团体的范围指的是具备一定经济性质或者经济服务的团体,比如商会、基金会等。而行政法的社会团体不但包括了经济法中的社会团体,还包括诸如村委会以及妇联等社会团体。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责任区别

从法律的责任角度来看,行政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尽管目前从法律的上来说,对于法律责任的划分还存有很大分歧,但是不论是何种划分,行政法都需要承担相应独立责任,既行政责任。而经济法在法理上来说不存在独立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存在责任,但是并没有独立责任。部分学术界人士认为经济法也需要具备相应的独立责任,既同民事、行政与刑事相同的责任。著名经济学教授漆多俊曾经提出,经济法的责任不仅包括了财产责任、还包括了经济信誉等方面的责任。针对这些责任进行形式考察后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些责任都可纳入到民事以及行政责任之中。也有一些学者从其他诸如惩罚赔偿以及企业社会等独立责任来论证经济法需要承担相应的独立责任。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它们都并非是封闭的一种法律责任体系,而是一种具备开发性质的体系。所以无论是惩罚赔偿责任,还是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融入到民事以及行政责任中,从而将经济责任进一步分解成为其他传统责任,并且以追究经济法中的传统责任来分解经济法责任,无需以创造的形式来制造独立经济责任。

[1]汤黎虹.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兼论行政法范围的革新[J].当代法学,2003(07).

[2]冶倩云.试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区别[J].中国商论,2016(11).

李琳,女,1982年12月29日,云南,无职称,本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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