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6-01-28 17:52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5期
关键词:责令执业兽药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2016年第3期解答的问题:1.执业兽医可以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吗?2.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胸腔手术吗?3.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哪些违法行为,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4期第95页。

【问与答】12016年第3期解答的问题:1.执业兽医可以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吗?2.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胸腔手术吗?3.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哪些违法行为,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4期第95页。

1.《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章节中,有七个法条规定了“责令改正”,这里规定的“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种类吗?

答 :《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的“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其本身并不具有制裁性,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执法实践中,一般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表现。

2.在畜禽专业合作社注册的执业兽医,可以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吗?

答:不可以。畜禽专业合作社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后,可以对其注册地的合作社成员养殖场开具兽医处方,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1号)进一步予以明确。

3.对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

答:根据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监管。

【请解答】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必须要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吗?

2.农业部 2012年9月26日印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尾部印制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见证人签名和盖章”两项内容,制作该文书时,当事人和见证人都需要签名或盖章吗?

3. 2016年4月20日,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养殖场在2014年1月8日有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对该行为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吗?

(责任编辑:白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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