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价值与自杀
——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角度

2016-01-23 22:45陈小珍
关键词:自杀康德人性

陈小珍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 北京 100875)

生命的价值与自杀

——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角度

陈小珍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 北京 100875)

摘要:自杀现象不是某一个时期的时代现象, 无论哪个时代的人们都会面临着关于生命价值的困惑, 都会出现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主张人的生命先天地具有绝对价值, 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被当作是目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目的, 而不能是手段或工具。 因而, 康德认为, 保全承载着自己人性的生命就是个人对自身的完全责任, 应该被无条件地遵循, 而不管个人的爱好或欲望是什么。 所以,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反对出于任何动机的以任何形式进行的自杀。

关键词:生命的价值; 自杀; 康德; 人性;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1对自杀问题的基本界定

1.1自杀作为一个问题的提出

自杀是一个千古的话题, 只要有人的生命存在, 就会有对人的生命的主动结束的可能性。 关于自杀, 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 向来持一种否定的、 消极的评价态度(日本除外), 认为它是一种反道德、 反伦理的行为。 但人们直觉地认为, 自杀是为了摆脱生命的困境, 如果生活环境变好, 人们就会愿意生活下去。对于自杀现象的评价, 人们已经难以再达成高度的普遍共识, 社会上已经出现这样的思潮, 即认为个人有权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 自杀是纯个人选择行为, 不应当受到任何来自于伦理道德方面的批判。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这样的思想对于自杀者及潜在自杀者的影响, 但是,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 它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反自杀的理论有很多种, 古往今来的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对自杀进行了批判, 而运用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伦理学观念去论证反自杀无疑是一种独特而深刻的角度。

1.2关于自杀的界定

关于自杀, 学界也有过很多定义, 但最经典的无疑是迪尔凯姆在其专著《自杀论》中的界定: “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1]并且, 他还在书中划分了自杀的类型, 即利己主义的自杀、 利他主义的自杀、 反常的自杀。 利己主义的自杀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那种, 为了结束痛苦、 逃避债务而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殉情都属于这一类型。 利他主义的自杀在历史上也比较常见, 只是它的自杀性质往往被其行为上笼罩的光环所掩盖, 所以人们在谈论自杀的时候常常忘记了它的存在。 在常见的自杀类型中, 我们也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平凡的自杀, 为消极的事物而结束生命, 像前面所提的为了结束痛苦、 逃避债务而自杀及殉情; 还有一类我们可称之为高尚的自杀, 为积极的事物而主动地结束生命, 比如屈原投汨罗、 楚霸王乌江自刎、 陆秀夫负幼主投海等。 反常的自杀则是指在遭遇经济危机等重大时事危机之时的自杀, 这一时期的自杀人数会急剧上涨, 在这里我们不予以讨论。

对于平凡的自杀, 东西方的主流文化都持反对态度, 只是在论述角度上有所差别。 康德根据其对人的定位及生命的价值的论述坚决地否定它。 而在对高尚的自杀的态度上, 则真正显现出康德伦理学的独特之处。 康德认为, 不管个人的自杀行为使自己逃避了多大的灾难、 使他人获得了多大的利益或者显示了什么样的高尚品质, 都应该坚决地反对, 他反对任何动机下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有意识自杀。

2反对自杀的康德伦理学论点

2.1人的定位

自杀是一种个人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对自杀的态度首先取决于个人对生命的态度, 因而要深刻理解康德对自杀的论述, 就需要明白他对人的界定, 也即在康德的眼中, 人是什么, 人的价值在哪里。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 它的存在就具有绝对价值, 一个人自有意识有理性开始, 便具有了不依赖于他物的独立价值。 胎儿及婴儿虽然还不具备人的理性, 但他们潜在地具有它, 理性作为一种自然的必然性存在于他们身上。 因而他们也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 对于一个婴儿或幼儿, 即使你没有产生如亲人般的天然喜爱, 也没有面对弱小时的同情心, 即使他们并不能创造任何的现实利益, 但基于他们身上潜在的人性, 也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 视他们为具有绝对价值的存在物、 一切行动的目的。 人是一个混合的存在物, 它既是自然存在物, 又高于自然存在, 在人的身上既有动物性又有人性。 在康德伦理学中, 人作为目的而存在, 这所依据的不是动物性, 而是人性, 人性就是人身上所具有的理性及善良意志。 这种人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而为人的根本。 每个人先天地具有人性。 “人性, 一般说来, 作为每人行为最高界限的理性本性是自在目的这一原则, 不是从经验取得的。”[2]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要做的事情就是为道德寻找到一种坚固的基础, 而在他的观念中所有经验的东西都是不确定的、 带有偶然性的, 而作为道德基础的东西必须是确定的、 必然的、 不带任何偶然性的, 因此他将所有经验的东西都排除在道德基础之外, 而选择了先天的人性作为基础。

康德是最为坚持人的高贵的哲学家之一, 尽管人身上除了人性还有动物性, 但他从来没在其自身的理论中给动物性留下任何席位。 不单如此, 像爱好与情感等东西都是多变的, 因而也不应被考虑到道德定义的范畴里。 康德是个像柏拉图一样的具有理想主义气质的哲学家, 柏拉图坚持的是人间桃花源, 而他坚持的则是人间新人类, 这种新人类就像没有七情六欲一样行动、 遵循着道德诫律。 “那些其实不以我们的意志为依据, 而以自然的意志为依据的东西, 如若它们是无理性的东西, 就叫做物件。 与此相反, 有理性的东西, 叫做人身, 因为, 他们的本性表明自身就是目的, 是种不可被当作手段使用的东西, 从而限制了一切任性, 并且是一个受尊重的对象。”[3]理性本身才是人的高贵所在。 如果一个人因为经历了不可抵抗的厄运而对生活失去信心, 觉得生活没有乐趣可言, 活着只是不断地体验痛苦, 他想结束生命。 那他实际上是把人存在的价值外在化为乐趣、 运气等偶然性的存在, 这是对人因理性而有的天然高贵性的背叛。

任何一种学说都离不开其产生的时代, 康德的学说自然也不能例外。 康德所处的时代背景是西方工业资本主义蓬勃兴起的阶段, 工厂大量出现, 随之而产生的是越来越多的工人, 工人依赖着工厂而生存, 贫富分化不断加大。 正如康德之后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描述, 工人们被异化了, 他们在社会体系中存在的价值取决于社会生产的产品。 加之资本主义所固有的金钱至上主义的影响, 个人的价值往往靠金钱等外在物质财富来衡量, 财富多则价值高, 财富少则价值低, 而当时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是底层的老百姓, 他们拥有极少的财富和极低的社会地位, 社会上便轻视他们的存在, 出现“命贱”的情况。 康德重新定位了人的价值, 使之摆脱外在的定位, 他的思想主张因此而带有一定的革命性, 他根据人身上所具有的人性确定人的价值, 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具有人性, 因而每个人都是绝对目的、 具有绝对的价值。 所有的人都是目的, 在这一点上,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2.2定言命令与个人对自身的完全责任

正是因为康德坚持人性的高贵, 所以他把保全承载着人性的个体生命的责任视为个人对自身的完全责任, 坚决地反对出于任何动机的、 以任何形式进行的自杀。 所谓完全责任就是应该无条件遵循的准则, 属于定言命令。 定言命令是相对于假言命令而言的。 假言假令的经典形式是“如果……那么……”, 如果你要达到某种目的、 获得某种效果, 那么你就要如此这般地行动。 你是否会行动取决于你心中是否想要达到那样的目的。 因而行动的可能性依赖于爱好、 动机是否存在, 而爱好、 动机是多变的。 所以, 假言命令是一种条件性的行动准则。 定言命令则是绝对的、 无条件的。 “定言命令所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 不是由此而来的效果, 而是行为的形式, 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 在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 至于后果如何, 则听其自便。 只有这样的命令式才可以叫做道德命令。”[4]保全自己的生命便是这种需要无条件遵守的, 不管个人觉得痛苦或者是想要去证明什么, 生命就是你的底线。 一个人由于经受了若干的悲惨遭遇, 无法承受那种种的悲伤, 心灰意冷, 找不到生活下去的理由而结束自己的生命。 对于此种自杀, 古往今来的所有思想家都反对, 无论是强调对社会、 对家庭、 对上帝的责任, 还是强调对生活的顺从忍耐与救赎, 还是强调自杀不是解脱——自杀而死是带罪而亡, 在另一个世界还要接受惩罚。 一般宗教里都认为自杀而亡的人其死后的灵魂没有资格进入天堂(基督教)或西方极乐世界(佛教)。 这些观点主要都是将反自杀的理由依托在外在事物上, 比如社会、 家庭、 上帝、 对死后惩罚的恐惧。 康德反对自杀的理由则是人们履行对自身的完全责任的绝对必然性——只因人身上所具有的人性, 任何时候都要将之视为目的, 而不是手段。 人的生命不是维持过得去的生活状态的工具, 不可因为自己觉得生活难以为继就可以将之结束的。 然而, 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另一些自杀现象, 康德比其他思想家也更为坚决地反对。 为艺术献身、 为他人献身、 为生命的“尊严”而死、 背负使命的人以死明志——把自己的肉体生命的消亡看作是对自己志气的一种证明。 世人对于这几种现象, 持肯定态度的居多, 大多感动于其中所体现的英雄式的悲壮情怀。 但是, 康德也反对这种类型的自杀, 不管有什么人或物从这种自杀中获得多大的收益。 在康德的观点中, 人具有绝对的存在价值, “他们不仅仅是主观目的, 作为我们行为的结果而实存, 只有为我们的价值; 而是客观目的, 是些其实存自身就是目的, 是种任何其他目的都不可代替的目的, 一切其他东西都作为手段为它服务, 除此之外, 在任何地方, 都不会找到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了, 假如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 偶然的, 那么, 理性就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最高的实践原则了”[5]。 人的生命不是为艺术、 他人服务的手段, 也不是去证明人自身的某种志向的工具, 艺术或志向再崇高也高不过人自身所具有的绝对价值。 另外, 为生命的“尊严”而死, 一般指的是某种生存方式无法忍受, 这样活下去似乎玷污了生命的高贵, 因而高贵的生命便自行以死摆脱这种生存方式。 在这些人眼里, 生命的尊严似乎在于体面的生活, 在于一种良好的身体状态和思想状态。 但是, 在康德看来, 生命的尊严绝不在于某种生存的方式, 不在于体面的着装, 不在于健康的体魄, 而在于自身所具有的人性、 绝对价值, 在于遵从道德诫命的意志, “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 没有等价物可代替, 才是尊严”[6]。 并且, 责任的诫命越是严厉, 内在尊严越是崇高。 所以, 尽管我们感动, 我们歌颂, 但按照康德的观点, 所有自杀的传统英雄都要受到一番质疑。 我们所感动于一种气节, 但我们不推崇这样的生命态度, 不能用宝贵的生命去执着于不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 那我们的生命到底应该为了什么而活?虽然他从没有明确地说这一点, 但从他已有的观点可以推断出, 为生命本身而活, 为人身上所具备的人性而活。 人在一生中可以做很多事情, 可以为了很多东西去奋斗, 但是, 生命本身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单纯地当作工具, 它自身应该是“当作限制工具使用的最高条件”, 对于生命, 我们永远都无权去处置它。

3对康德伦理学反自杀理论的补充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反对一切形式的自杀, 最重要的理由是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要求, 在定言命令的要求下, 人们行动的准则须符合可普遍化原则。 出于任何考虑的自杀, 都无法通过这一原则的检验。 康德在这个理由之外, 还提出了另外两个理由, 一为人的自爱原则, 另一为人是上帝的所有物。 在谈到自爱原则时, 康德将人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保讲起, 人和动物一样, 天然地有保全自己躯体生命的本能, 在这之上人还有善良意志和自由意志, 想要保证二者, 则须保全肉体生命, 出于这样的自爱原则, 人不应该自杀。 没有哪种动物会有自杀的行为, 如果人自杀了, 则是把自己降为比动物还不如的位置。 人不应该主动去结束自己的生命, 除了由定言命令、 可普通化原则及自爱原则决定, 还因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并不具有的所有权, 也即人是上帝的所有物, 生命的产生与结束都只能由上帝来决定, 自杀是对这种权力的僭越, 因而不被允许。 所以, 那些认为人因为有自由意志而成为自己生命的主人, 可以自行决定生命结束的时间与方式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不成立。 康德伦理学的三个预设条件便是善良意志、 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 这三者缺一不可。 从上帝的视角来说明人出于善良意志也不能自杀, 这不是一种个人性的事情。 自杀的非个人性还体现在人的社会性上, 作为生活中共同体中的人, 个人的行为也会影响他者, 即使是自杀这种结束个人存在的行为, 也会对他人有或利或弊的影响, 这时常也会对自己不能自杀这种定言命令发生冲突。 为此,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于自杀又给出了三种被允许的例外, 一是当自己的继续存在会对他者造成极大伤害时, 为了更多数人的利益, 一个人甚至有强行自杀的义务; 二是当个体受到非人虐待, 并预知无望结束这种虐待时, 为了保存自己身份上的体面及他人的利益, 人可以自杀, 就像弗里德里希大帝; 三是当一个人认为自己无法按照真实的本性活着, 就可以结束生命。 这些被允许的例外, 是社会中现实的个人对自身的义务与对他者的义务发生冲突时的选择。 但事实上, 无论任何时候, 自杀都不应该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个人生命的价值是绝对的, 个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也是绝对的, 人作为目的是绝对的, 而个人的身份或个性则是偶然的, 个人与他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偶然的, 人作为手段是偶然的, 偶然的考量不能凌驾于绝对之上。 而且, 在实际的操作上, 个人被允许自杀甚至要求强制自杀总会因为具体情境的复杂多变性而变得超出预想, 最后的结果都会是个人生命的价值可以被任意兑换。

自杀权利问题在现代医学中的延伸就是安乐死问题, 无论是支持安乐死还是反对安乐死的意见, 都可以从康德的伦理学中找到理论依托。 支持的理由大致有: 人对自己生命的权利、 医疗资源的优化、 生命的尊严(体面); 反对方的理由也以生命的尊严为核心, 只是这尊严在于人的内在价值, 强调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及伦理问题。 人们在立法的层面讨论自杀合法化的问题, 但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却争论不休。 自愿性安乐死本质上就是自杀, 非自愿安乐死的本质是杀人。 杀人在任何法律中都不会被允许, 而自杀同样如此。 所以, 安乐死只是披着现代医学的外衣, 本质上与人类之前遇到的有关自杀的道德选择并无二致。 康德伦理学以人的内在价值的绝对性简化了人们的道德选择, 而在被允许自杀的三个例外里, 又将人的选择复杂化了, 与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生命价值原则相冲突。

4康德伦理学反自杀理论的独特之处

自古以来, 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反对自杀, 从各种各样的角度谴责它。 儒家认为自己的生命是父母给予的, 不是自己所有的, “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强调个人对父母的责任, 且人处于人伦关系网中, 对关系网中的每一对象都负有责任, 自杀就是逃避对各方的责任。 基督教认为人的生命是神所赐予的, 个人除了对俗世要尽义务之外, 更重要的是对神的义务, 生命作为人与神连接的载体, 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去剥夺它。 这一点可以从西方思想的鼻祖古希腊那里找到源头。 佛教与印度教则认为人是处于因果循环、 六道轮回中的, 没有得道的人是无法跳出这因果链条、 循环轮回的。 人的肉体消亡只是某一世的结束, 却是另一轮回的开始, 因而自杀并不能摆脱什么, 并且自杀使人白白浪费了一世修行的机会, 有害而无益。 从这里可以看出, 儒家反自杀的依托在于对父母、 社会的责任, 基督教反自杀的依托在于对社会、 对神的义务, 佛教反自杀的依托在于这种行为本身不能摆脱任何东西。 儒家与基督教都视生命为他人给予的事物, “此身非我有”, 个人对授予生命者负有报偿的责任, 并且生命的价值在于自身之外的事物, 因而自杀会导致生命授予者的谴责甚至惩罚。 这就把反自杀建立于外在的基础之上, 是相对的。 佛教虽然没有“此身非我有”的观点, 但它的思想却导致了一种消极对待生命的态度, 并且不适宜在大众中普及。 另外, 现代社会中有不少人认为, 人的生命属于每一个人自己, 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 有死亡的权利, 自杀只是个人的事情, 与他人无关。 只是, 无论社会怎么发展, 思想怎么自由, 如果一个人还承认自己是人, 为了人的真正尊严与价值, 为了自己身上的人性, 那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让自杀合理化。

与儒、 佛、 基督的观点相比, 康德的观点更加无待, 更纯粹, 更绝对, 不依赖于外界的权威或内心的恐惧, 仅仅是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人便要珍惜生命, 生命自身便有不依赖于他物的价值, 需要绝对地被当作是目的, 任何时候都不能只是手段。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之下, 人没有任何的理由走向生命的自我毁灭, 他关上了每个人自行结束生命的每一条借口。 并且, 在康德的其他责任概念(对他人的完全责任, 对自己、 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下, 个人并不会走入一种自私自利的胡同。 因为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的, 人在任何时候不仅要把自己身上的人性当作绝对目的, 还要把其他人身上的人性当作是目的而非手段。

5康德伦理学反自杀理论的启发

康德崇尚理性, 因为理性是恒久不变的, 他希望道德可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 因而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 反对用经验的东西去说明道德, 反对在道德立基问题上举例说明。 他在书中剔除一切经验的东西, 有他自己的深刻考虑。 “如果能把纯粹理性原则, 事先加以提高, 并令人充分满意了, 然后再下降到常人的概念, 这当然是值得欢迎的。 也就是说, 首先要把道德哲学放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 等它站稳了脚跟之后, 再通过大众化把它普及开来。 而在这与基本原则的准确性有密切相关的研究初步阶段, 就向大众化让步, 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7]

世人在阅读康德的伦理学时, 极容易产生这样的印象, 即他的伦理学太过于严肃, 几乎不尽人情。 确实如此, 如果宽容人身上的不稳定的情感与爱好的影响, 如果你没有像康德那样坚持人性的、 人之为人的高贵, 如果把人生的目的视为获得幸福, 那么这样的想法是很正常的。 康德的学说有他自己独特的高贵, 如果用一般经验性的感受为标准来评判它, 自然会显得高不可攀。 康德清楚人身上除了有理性、 善良意志之外, 还有情感、 欲望、 爱好, 但是他视它们为应该加以压制的东西, 而不是道德上应该妥协的因素, 因为他坚持道德的纯粹性。 “我们的意志里就存在着矛盾, 我们一方面完全从理性的角度来观察自己的行为, 另一方面又从受爱好影响的意志的角度来观察同一行为。”[8]爱好和理性规范存在对抗, 而理性规范应该摆脱爱好的影响。 康德的清醒是带着一种理想气质的, 因为他用对道德的追求代替对幸福的追求。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 幸福是人的一种本能追求, 对人而言, 追求幸福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亚里士多德根据人对幸福的追求而确立了他以德性为中心的道德体系。 康德认为, 幸福所包含的因素都是经验性的, “幸福”这个概念都是不确定的, 如果把幸福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 那人生就会寄于不定之中, 宝贵的人生应该有更高的追求。 “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 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 而不是幸福, 它作为最高的条件, 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9]他的伦理学强行割除人的本能追求, 不可谓不纯粹。

尽管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并没有用大段的篇幅去论述自杀, 但是, 根据他对人的定位, 根据他的“人是目的”的理论, 根据他的人对自己的完全责任的主张, 我们都可以断定他是反对任何形式的自杀的, 这给我们以很大启发, 特别是他对英雄式自杀所持的态度。 出于正确引导思想仍未成熟者的考虑, 主流媒体应该限制对这种死亡美学的宣传, 不能将自杀诗意化、 英雄化。 我们在欣赏、 崇拜历史上的那些伟人时, 应该从他们身上吸取的是对自身责任与使命的坚持, 而不是自杀这个行为本身。 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坚信, 人的高贵在于人自身先天便拥有的人性, 人的尊严在于对道德诫命的遵从, 这才是生命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德]伊曼努尔·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 译. 上海: 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2][英]伯兰特·罗素. 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 李约瑟,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3][法]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M]. 冯韵文,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7.

[4]傅伟勋. 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5]甘绍平. 人权伦理学[M]. 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9.

[6][美]德沃金.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M]. 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4.

[7]甘绍平. 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J]. 哲学研究, 2008(6): 85-92.

[8]Cooley, Dennis R. A Kantian care ethics suicide dut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2013(36): 366-373.

[9] Seidler, Michael J. Kant and the stoics on suicide[J].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1983(3): 429-453.

The Value of Life and Suicide——From Kant’s Perspective inFoundationoftheMetaphysicsofMoral

CHEN Xiaozhen

(Dept. of Philosoph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Suicide is not an accidental phenomenon which only exists in some particular societies; in fact, at any time in any society, people could actively end their life. Therefore, the value of life is always an important concern. In Foundation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 Kant argues that the value of life is priori and absolute, which means that i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telos, both subjective telos and objective telos, never be a means or a tool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Therefore, he states that preserving one’s physical life is a categorical imperative, which should be obeyed unconditionally, no matter what the personal interest or desire is, for the physical life carries man’s humanity. In a word, in Foundation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 Kant is against all sorts of suicides, no matter what kind of motives one holds.

Key words:the value of life; suicide; Kant; humanity; Foundation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3-0009-05

*收稿日期:2015-12-23

作者简介:陈小珍(1988-), 女, 博士生, 从事专业: 古希腊伦理学、 柏拉图的灵魂论。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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